某保險公司與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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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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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民終97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9-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負責人:趙X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黑龍江友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車XX,男,漢族,個體,現(xiàn)住綏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10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上訴人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并將此案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事實理由:一、原判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1.價格評估報告不能代替車輛的實際損失;2.一審法院采用的價格評估報告,不屬于司法鑒定,其鑒定主體不具備鑒定資質、鑒定程序違法、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質,鑒定無法律依據(jù),該評估報告不能作為有效證據(jù)予以采納。二、原審審理程序違法。1.鑒定人員在接受質詢時,全程參加了庭審活動;2.上訴人對一審法院采納的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未予準許不當。三、其他問題。1.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案件訴訟費、鑒定費是錯誤的;2.上訴人向鑒定機構繳納1000元出庭費用,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500元的專家出庭費是錯誤的。
車XX代理人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第一,原審法院委托的鑒定程序合法,且雙方均參與了委托及鑒定的過程,鑒定的結果也經(jīng)過了庭審質證,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車輛的實際損失。第二,原審審理程序合法。鑒定人是依據(jù)上訴人的申請到庭接受質詢,并沒有全程參與庭審過程。第三,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并沒有提出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未準許其重新鑒定并無不當。第四,訴訟費、鑒定費應由敗訴方承擔,這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
車XX一審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XX損失共計291724元(包括車輛損失268324元、施救費18000元、鑒定費54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車XX系×××號重型貨車車主,該車掛靠在綏化市正大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并以掛靠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2017年3月13日7時30分,司機孔慶斌駕駛車XX所有的×××號重型貨車沿京哈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黑山縣鎮(zhèn)安鄉(xiāng)雨鑫快餐路口時,與同向前方呂春義駕駛的×××號小型客車右轉彎時相撞,后失控駛入停車場內,與停放在停車場周浩所有的×××號中型倉柵式貨車相撞,倉柵式貨車側滑時又將停在停車場內趙忠年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撞壞,致四車受損、雨鑫快餐店橋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黑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孔慶斌負同等責任;當事人呂春義負同等責任;當事人周浩無責任;當事人趙忠年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拖運費18000元,鑒定費54000元。原告所有的×××號重型貨車因本次事故受損的修復價格及殘值經(jīng)其申請,本院依職權委托綏化市正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價格評估,意見為:“根據(jù)價格評估依據(jù)和方法,確定本次價格評估基準日×××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修復價格為人民幣貳拾柒萬零叁佰貳拾肆元整¥270324元(含殘值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共計29172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認定無異議,對標的車輛保險情況亦無異議,但其認為本次事故系四車相撞,原告的車輛損失應剔除無責車輛交強險賠付的金額后,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另被告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認為鑒定主體不適格,鑒定依據(jù)不足等,不應作為定案依據(jù),并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車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車XX所有的×××號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該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F(xiàn)本案標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并經(jīng)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上述事實及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關于被告提出因本次事故系四車相撞,原告合理損失應剔除無責車輛交強險賠付金額后,按責任賠償?shù)闹鲝?,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一)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薄1景赶当kU合同糾紛,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故被告的上述抗辯事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向原告賠償后,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關于原告訴求的車輛損失,有本院依職權委托綏化市正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予以佐證,評估部門出具的評估結論書具有公信力,被告對評估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辯稱該鑒定主體不適格且鑒定依據(jù)不足,由于本案價格評估的鑒定機構系經(jīng)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被告經(jīng)本院通知其參加委托鑒定機構及查勘、拆解車輛,其均未按時參加,此過程己經(jīng)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波出具情況說明;另本案車輛拆解當日,原告已將車輛受損零件明細通過微信方式發(fā)至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波微信內,被告接到受損零件明細后并未提出任何異議,且被告亦未提供證據(jù)推翻鑒定結論,故本院對被告的答辯不予采信。原告依據(jù)本院委托綏化市正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的結論主張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268324元(270324元-2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施救費18000元,有其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予以佐證,被告雖對施救費票據(jù)有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反駁,因原告提供的施救費均系事故現(xiàn)場支付,且出具單位均為事故發(fā)生地的吊運租賃行及修配廠,故本院對被告的答辯不予采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海ㄒ唬┚S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故施救費用應屬于被告的賠付范圍,原告請求的施救費18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guī)定,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一)、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車XX損失291724元(包括車輛損失268324元、施救費18000元、鑒定費540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對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二審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另查明,2018年9月4日,某保險公司向本院遞交了一份情況說明,稱鑒定機構在本院開庭后將多收取的500元鑒定人員出庭費已經(jīng)向其退還,并申請撤回其上訴狀所提出的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500元鑒定人員出庭費用不當?shù)纳显V理由。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案涉保險合同訂立及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均無異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一、綏化市正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認定意見書能否作為認定案涉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jù);二、一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合法;三、訴訟費、鑒定費應由誰承擔。
本院二審對本案訴爭的上述焦點問題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綏化市正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認定意見書能否作為認定案涉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jù)的問題。
1.綏化市正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是經(jīng)黑龍江省物價監(jiān)督管理局許可的從事價格評估及對當事人委托的涉訴訟財物進行價格評估的機構,其具有對案涉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的資質,正達評估公司委派的對本案中案涉被保險車輛進行評估的兩名工作人員周佳、趙雨梅二人均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頒發(fā)的全國汽車維修專項技能認證考試合格證書,該二人亦具有相應的資質,因此,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關于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不具有鑒定資質的理由,不能予以采納。2.關于被保險車輛損失的評估,系在一審法院工作人員的組織下,按照選擇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拆解確定修復部件、對確定的修復部件進行價格評估的順序和步驟進行的,因某保險公司在法院通知其參加選擇鑒定機構以及對事故車輛進行拆解等事宜時,其均未按時參加,視為其放棄了相應的權利,在車輛拆解當日,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收到車輛拆解后確定的受損零部件的明細后,亦未提出任何異議,基于上述情況,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并確定評估項目的行為并無不當,因此,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正達評估公司無權對車輛的受損零部件作出鑒定、評估的意見不能予以采納。3.關于事故車輛的評估方法,正達評估公司采用的是市場詢價法,即采用市場調查的方法,選擇三家以上銷售同種配件的商家進行詢價,然后采取折中的價格作為評估的價格依據(jù),實踐中,該種方法被大部分評估機構所采用,可以作為評估的方法之一,因此,正達評估公司采用的該種評估方法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稱該種評估方法缺乏科學性、嚴謹性和專業(yè)性,評估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jù)的理由,不能予以采納。綜上,綏化市正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及其鑒定人員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采用的評估方法得當,其評估意見可以作為認定案涉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jù)。
二、一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蹦潮kU公司雖上訴稱一審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時全程參與了案件的審理過程,但其并未舉示相應證據(jù)證明其該主張,經(jīng)法庭詢問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對此亦予以否認,因此,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該上訴理由無法予以認定。另外,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需要解答的系有關鑒定方面的一些專業(yè)問題,即使其參與了庭審的其他一些環(huán)節(jié),也不會對其關于當事人提出的有關質詢問題的回答構成實質上的影響,因此,對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另,因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并未提出充足的理由,因此,一審法院對其重新鑒定申請未予準許并無不當,對其該上訴理由,亦不予采納。
三、訴訟費、鑒定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其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76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成林
審判員 王春光
審判員 朱 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