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天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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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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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528民初第9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富平縣人民法院 2018-05-09
原告:陜西天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XX,富平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XX,富平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侯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尹XX,陜西泰普律師事務律師。
原告陜西天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陜西天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郭XX、曾XX、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侯X的委托代理人尹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
原告陜西天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原告修理費及施救費共計4686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11日6時,原告公司的駕駛員王小義駕駛其所有的陜EXXXXX/陜EXXXX掛由南向北行駛至210國道富平段燎燃煤場門前時,因操作不當,導致所駕駛的車輛撞到路外樹上,造成所駕車輛受損。該起事故原告公司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辯稱,該起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真實的,但原告訴請無事實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原告陜西天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價格鑒定結論書、商業(yè)險及交強險保單、肇事車輛的行駛證及駕駛人員的駕駛證、修理費票據(jù)、路產(chǎn)樹損票據(jù),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是真實的,以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原告提供的鑒定書的證明目的不認可,應當以被告保險公司的定損為依據(jù)。
經(jīng)審查,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依據(jù)認定的證據(jù)及庭審調(diào)查,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7年10月11日6時許,原告公司司機王小義駕駛原告公司所有的陜EXXXXX/陜EXXXX掛由南向北行駛至210國道富平段燎燃煤場門前時,因操作不當,導致所駕駛的車輛撞到路外樹上,造成所駕車輛及樹木受損?;ㄈナ┚荣M5500元。造成樹損1500元。2017年10月19日,富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公司司機王小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肇事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商業(yè)險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8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萬元,同時還約定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合同的受益人,未提供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本息全部清償完畢的書面證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中途變更第一受益人和退保,單筆理賠金低于5000元的可付款到投保人指定賬戶。2017年11月15日,陜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中心接受富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委托,做出了富價認鑒(2017)113號鑒定結論書,確定陜EXXXXX/陜EXXXX掛損失總額為39863元。
本院認為,富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應予認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合同的受益人,未提供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本息全部清償完畢的書面證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中途變更第一受益人和退保,由于原告并未提供受益人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證明,其訴請缺乏事實依據(jù),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陜西天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72元,由原告陜西天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親珍
人民陪審員 孟榮強
人民陪審員 吳彩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