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程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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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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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70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義烏市人民法院 2018-02-09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
負責人:陳X,營業(yè)部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婁XX,北京煒衡(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XX,男,漢族,戶籍地河南省太康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
負責人:王X甲,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樓XX,浙江岱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公司員工。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被告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因被告程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7日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樓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程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朱春燕系浙GXXXXX車輛所有人,為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6日。被告乙保險公司系浙GXXXXX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承保公司,保險期限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2月20日1時15分許,被告程XX駕駛浙GXXXXX車輛途經(jīng)義烏市地段時,因疲勞駕駛撞向停在路邊的浙GXXXXX車輛等三車,造成四車損壞及程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程XX事故后逃離現(xiàn)場,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朱春燕為修復浙GXXXXX車輛支出維修費53000元,并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支付朱春燕賠償款53000元,并從朱春燕處取得向兩被告追償權利。故請求判令:一、被告程XX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53000元;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三、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程XX未作答辯。
被告乙保險公司答辯意見: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發(fā)生時,被告系浙GXXXXX車輛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等承保公司。本案事故認定書明確認定駕駛員程XX發(fā)生事故后逃離現(xiàn)場,故被告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免除保險責任。此外,原告所訴車損金額過高。
為證明其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及責任認定情況。
2、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一份,證明朱春燕為其所有的浙GXXXXX車輛在原告處投保車損險等險種。
3、交通事故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車損清單、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車輛損壞部件圖片、鑒定費發(fā)票及修理費發(fā)票各一份,共同證明浙GXXXXX車輛因事故受損而產(chǎn)生修理費53000元。
4、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索賠聲明書及銀行對賬單各一份,證明原告已經(jīng)支付朱春燕賠償款53000元并從其處取得對兩被告的代位求償權。
被告乙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事故認定書寫明程XX在肇事后逃逸,鑒定結論書缺乏鑒定人員的資質證明,且車損鑒定結論及修理費過高,原告的賠償行為并不必然轉嫁給被告。
針對其辯解,被告乙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投保單一份,證明被告承保浙GXXXXX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等。
2、機動車保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一份,證明被告已將保險合同中諸如“肇事逃逸商業(yè)險免賠”等責任免除條款明確告知被保險人。
3、機動車輛保險單證送達簽收單一份,證明被告已將保單及保險條款等送達被保險人。
原告質證意見:對所有證據(jù)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所舉證據(jù)真實性,因被告乙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均予確認。被告所舉證據(jù),因原告均無異議,本院對其證明力均予確認。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告所訴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朱春燕所有的浙GXXXXX車輛在事故中受損以致產(chǎn)生修理費53000元,有義烏市價格事務所出具的鑒定結論書及維修費發(fā)票等為證;被告乙保險公司雖認為該金額過高,但未向本院提供相關反駁證據(jù),也未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上述車損金額53000元予以確認?,F(xiàn)原告作為保險公司已按約賠償朱春燕車損險53000元,故原告已依法就該款項取得對第三者的代位求償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程XX因疲勞駕駛而發(fā)生事故,且事故后逃離現(xiàn)場,負事故全部責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乙保險公司系程XX駕駛的浙GXXXXX車輛的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承保公司,經(jīng)計算,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損失51000元,則因程XX存在“事故后逃離現(xiàn)場”行為,被告乙保險公司依約可以免賠,應由程XX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告訴請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乙保險公司關于商業(yè)三者險免賠的抗辯意見,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款人民幣2000元。
二、被告程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款人民幣51000元。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5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曉青
人民陪審員 沈翠瑩
人民陪審員 李路青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黃歡
代書 記員 金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