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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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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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615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17-12-07
原告: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
法定代表人:孫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安徽惠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
負責人:田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該公司員工。
原告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簡稱華泰運輸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泰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華泰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計人民幣3334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為原告的皖K×××××車投保了交強險,同年2月14日又為該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同年2月12日為原告的皖K×××××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2017年8月24日3時3分,原告駕駛員邵天某駕駛上述皖K×××××/皖K×××××車行駛至杭瑞高速公路410KM+468M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后果。經(jīng)評估,原告的皖K×××××車損為291923.15元,原告的皖K×××××車車損為442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11000元。此外,原告還因事故賠償路損22680元,支出施救費15300元。原、被告就賠償事宜未協(xié)商一致,起訴至本院。
甲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愿意基于駕駛員取得合法駕駛資格、車輛年審有效的情況下,依據(jù)保險合同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駕駛員邵天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公司只承擔主要責任;原告的鑒定是單方委托,且車輛損失的維修項目部分過高,其公司申請對主車的車損及殘值進行重新評估;其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評估費;施救費用過高,應當按照施救部門的施救標準進行賠付。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23日,華泰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華泰運輸公司為皖K×××××車投保了交強險;同年2月12日,華泰運輸公司為皖K×××××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9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2月13日零時起至2018年2月12日24時止;同月14日又為皖K×××××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8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2月15日零時起至2018年2月14日24時止。2017年8月24日03時03分,華泰運輸公司駕駛員邵天鵬駕駛皖K×××××/皖K×××××號“解放”/“開樂”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普通半掛車沿杭瑞高速公路由景德鎮(zhèn)往九江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杭瑞高速公路410Km+468m處(慢車道)時,車輛撞上前方同車道內(nèi)由當事人岳粹某駕駛的浙K×××××/浙K×××××號“解放”/“閩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普通半掛車,造成皖K×××××/皖K×××××號車駕駛人邵天某經(jīng)鄱陽縣120確認當場死亡,乘車人邵強某受傷,上述兩車及道路交通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二支隊第五大隊贛公交(高直二五)認字[2017]第3632051201700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邵天某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岳粹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華泰運輸公司委托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造成皖K×××××/皖K×××××車的損失程度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皖K×××××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扣除殘值后的損失價值為人民幣291923.15元,皖K×××××號開樂牌重型普通半掛車損失價值為人民幣4420元,皖K×××××車花費評估費10000元,皖K×××××花費評估費1000元,花費評估費共計11000元。此事故支付施救費15300元,賠償路損22680元。華泰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未協(xié)商一致,華泰運輸公司起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華泰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華泰運輸公司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甲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雙方對本次交通事故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皖K×××××/皖K×××××車輛的損失金額問題,華泰運輸公司提供有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評估費發(fā)票、證明皖K×××××/皖K×××××車輛因交通事故損毀,經(jīng)評估皖K×××××車扣除殘值后損失價值為人民幣291923.15元,皖K×××××車損失價值為人民幣4420元,甲保險公司提出原告的鑒定是單方委托,且車輛損失的維修項目部分過高,其公司申請對主車的車損及殘值進行重新評估,本院認為,甲保險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華泰運輸公司車輛損失的維修項目部分過高,故甲保險公司提出車輛損失的維修項目部分過高,本院不予采納;因甲保險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駁華泰運輸公司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的證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guī)定,甲保險公司申請對主車的車損及殘值進行重新評估,本院不予準許;華泰運輸公司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nèi)依法賠償其車輛損失2844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事故第三者岳粹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就第三者岳粹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應承擔的責任部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甲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華泰運輸公司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華泰運輸公司對第三者岳粹某請求賠償?shù)臋嗬?。關于評估費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評估費11000元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關于施救費問題,本院認為,施救費是施救單位在事故現(xiàn)場對事故車輛實施施救所收取的施救費用,且施救單位所開具的施救發(fā)票已注明施救車輛車牌,該施救費用系客觀產(chǎn)生,且甲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否定華泰運輸公司的主張,該費用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故甲保險公司提出施救費過高,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路損問題,根據(jù)贛公交(高直二五)認字[2017]第3632051201700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本案事故造成道路交通設施不同程度受損,且華泰運輸公司提供有現(xiàn)金交款單、路產(chǎn)賠償發(fā)票,且現(xiàn)金交款單、路產(chǎn)賠償發(fā)票均已注明付款的車牌號,能夠證明華泰運輸公司賠償路產(chǎn)損失22680元。因此,華泰運輸公司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nèi)依法賠償其路損2268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甲保險公司提出愿意依據(jù)保險合同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駕駛員邵天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公司只承擔主要責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因甲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公司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對華泰運輸公司不產(chǎn)生效力,甲保險公司提出依據(jù)保險合同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駕駛員邵天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公司只承擔主要責任問題,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對華泰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284420元、評估費11000元、路損22680元、施救費15300元,合計33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01元,減半收取3151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 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宮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