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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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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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6580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 2018-03-09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湖南省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湖南俊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湖南俊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7棟二層213、214房及2棟24、25、26層。
負責人:高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湖南德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訴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金8萬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4萬元;3、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上午,原告在長沙縣舊城棚戶區(qū)35棟工作,擔運紅磚時踩在架管上摔傷。傷后即送往長沙市中醫(yī)醫(yī)院進行治療,共住院22天,診斷為腰1椎壓縮性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自行墊付醫(yī)藥費53178.18元。2017年10月20日經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2017]臨鑒字第86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遺留腰部活動部分障礙,評定為9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約需12000元左右,自行墊付鑒定費1587元。原告提供工作的工地系長沙縣舊城棚戶區(qū)(1-6區(qū))提質改造項目(1區(qū)、2區(qū))工程施工第四標段的范圍,該工程施工單位是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用工由長沙福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原告今年2月份開始在事故工地上班,長沙福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為工地工人在被告處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意外傷害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額200000元,意外醫(yī)療保額20000元。事發(fā)后,雙方多次協(xié)商理賠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根據(jù)《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的約定,原告應提供保險單原件、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施工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的人事證明或聘用合同證明等證據(jù)。二、原告所屬工作單位長沙福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主險),每人保險金額限額為20萬元,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計算,原告鑒定構成9級傷殘,被告支付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應不超過4萬元。三、原告所屬工作單位長沙福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附加險),每人保險金額限額為2萬元,原告應提供正式醫(yī)療費用發(fā)票原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出入院記錄、查檢報告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被告在扣除100元免賠額后,在保險金額內,按80%比例給付醫(yī)療保險金,最高不超過2萬元限額。四、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為原告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主險)、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附加險),應獲得4萬元殘疾保險金及2萬元醫(yī)保險金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1、原告張XX與長沙福青建筑勞有限公司存有勞動關系,只是由該公司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接項目提供勞務,其與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依約不能成為被保險人,不能獲賠保險金;2、根據(jù)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主險)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本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退還剩余保險費。五、鑒定費、訴訟費并非承保項目,不應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長沙福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員工,于2016年2月通過勞務派遣至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工作,工作地點位于長沙縣舊城棚戶區(qū)。2017年5月15日,原告在工地人工肩挑紅磚時摔傷,隨即送往長沙市中醫(yī)醫(yī)院救治,診斷為腰1椎壓縮性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共住院22天,自行墊付醫(yī)藥費53178.18元。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7]臨鑒字第86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張XX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遺留腰部活動部分障礙,評定為9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約需12000元左右。鑒定費用1587元。
長沙福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在被告處投?!督ㄖ┕と藛T團體意外傷害險》(主險)以及《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附加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主險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附加險的保險金額為2萬元,被保人共9人,包含張XX在內。其中特別約定:保險人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80%的比例給付醫(yī)療保險金。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在被告處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主險)以及《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附加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2月27日,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附加險保險金額為2萬元,計費方式為工程總造價。其中特別約定第一條:本保險單承保的保險對象為工資表中列明的人員或計工單出勤登記表生產日記表中列明的人員,且必須在投保單位連續(xù)工作10天(10天以上的連續(xù)出勤登記)以上,投保單位應建立嚴格的考勤登記制度,如有偽造修改工資表、計工單出勤登記表、生產日記表的人員名單,本公司將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建筑工人當月施工單位名單為準。特別約定第二條:本保險出險時,施工單位必須提供由公立第三方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以證明出險人身份。特別約定第三條:保險人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80%的比例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另查明,《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二條:凡年滿十六周歲至六十五周歲、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從事建筑管理或作業(yè)、并與施工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以上事實,有投保單、病歷資料、醫(yī)療費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用工記錄、證明、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材料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一、本案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與長沙福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長沙市福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及意外傷害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其中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200000元,意外醫(yī)療保險保險金額為20000元。原告張XX傷情為9級傷殘,經核算,被告應在傷殘項下賠償原告40000元(200000元×0.2),應在醫(yī)療費用項下賠償20000元。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承保項目,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二、長沙福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投保,投保主體不同,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形成兩份不同的保險合同關系,且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投保理賠有爭議,故本案不宜一并處理,原告張XX可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XX賠付長沙福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金4萬元以及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2萬元,共計6萬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張XX負擔675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負擔6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匡 麗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代理書記員 高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