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唐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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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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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晉0726民初1069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太谷縣人民法院 2018-01-26
原告太谷唐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晉中市太谷縣。
法定代表人師德國,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
負責人張建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舒斌,該公司職工。
原告太谷唐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太谷唐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師德國、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吳舒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太谷唐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2016年7月15日由于暴風原因造成房屋頂及墻壁損毀的維修費用人民幣73974.65元;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12日,原告在被告公司購買了財產(chǎn)險,該保險期限為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保險承保標的項目為原告的固定資產(chǎn)及流動資產(chǎn)。2016年7月15日由于暴風原因造成原告固定資產(chǎn)房屋屋頂及墻壁損毀,后經(jīng)維修花去人民幣73874.65元,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具狀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2015年9月12日,原告在答辯人處投保了財產(chǎn)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保險承保標的項目為原告的固定資產(chǎn)及流動資產(chǎn)。對原告請求的損失應以相關鑒定損失為準。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12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財產(chǎn)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保險承保標的項目為原告的固定資產(chǎn)及流動資產(chǎn)。2016年7月15日由于暴風原因造成原告固定資產(chǎn)房屋屋頂及墻壁損毀,給原告造成了財產(chǎn)損失。因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未果,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付原告財產(chǎn)損失73874.65元,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對原告的損失進行鑒定,經(jīng)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進行鑒定,最終鑒定意見為:“2016.07.15”事故中太谷唐悅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保險合同承包標的的損失價值為人民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伍(28145.00)元整。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保險公司對其所有的固定資產(chǎn)及流動資產(chǎn)投保了財產(chǎn)險,該財產(chǎn)損失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被告保險公司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付。原告提供了財產(chǎn)損失明細,但未能提供相關票據(jù)證明其財產(chǎn)損失,故應以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鑒定的損失價值28145為依據(jù)進行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8條、第1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4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太谷唐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失費用28145元。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5元,由原告太谷唐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5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