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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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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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5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懷遠縣人民法院 2017-11-07
原告: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懷遠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321578546XXXX(1-1),
法定代表人:崔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安徽卞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7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300675880XXXX。
負責人:錢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乙,安徽輝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萬易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險理賠金、鑒定費共計18296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原告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公司為晥C80801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購買機動車交強險和10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包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17年3月8日03時14分,邵正駕駛晥C80801重型貨車,在仁化縣××路段,與張軍駕駛的“贛C×××××、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李成金駕駛的魯Q×××××、黑J×××××重型半掛牽引車、朱冬華駕駛的贛C×××××重型倉式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四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經仁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第4402242201700213號),李成金、邵正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張軍、朱冬華無責任。事故經鑒定造成原告晥C80801車輛損失為170188元,支付評估費5000元,施救費778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事故理賠金,被告拒賠。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依法支持訴請。
被告辯稱:事故發(fā)生及責任劃分、車輛投保情況均無異議。原告應當提供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所駕駛車輛的行駛證,如上述證件在事故發(fā)生時均合法有效,我公司愿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賠償。根據事故認定書記載,原告駕駛員與另一車輛駕駛員李成金負事故同等責任,因此我公司賠償的比例應當首先扣除李成金車輛的交強險及另兩個無責車的交強險無責限額之后,我公司按照50%比例賠償,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過高,其訴請的車輛損失與其實際的損失不符,根據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委托的評估定損,原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60676元。我公司要求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訴請的停車費過磅費,現場清理費,其他搶修費用均不屬于我公司賠償范圍。訴訟費用不應當我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8日03時14分,李成金駕駛魯Q×××××重型半掛牽引車、黑J×××××車從山東省沿323國道往廣州方向行駛,行駛至323國道323公里600米仁化縣××路段,遇對方有來車,越過中心線超前方向由張軍駕駛的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贛C×××××車時,致使從韶關往始興方向行駛由邵正駕駛晥C80801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前方同車道同方向急停車由朱冬華駕駛的贛C×××××重型倉式貨車尾部后,車輛失控越過中心線碰撞對方向的贛C×××××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魯Q×××××重型半掛牽引車,造成四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仁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4022422017002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成金、邵正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張軍、朱冬華無責任。為此,原告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花去施救費7780元。2017年4月10日,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就2017年3月8日皖C×××××號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本車損作出評估,估損總值170188元。原告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此花去評估費5000元。
訴訟期間,某保險公司申請懷遠縣人民法院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2017年8月28日,懷遠縣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對牌號為晥C80801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2017年9月25日,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皖天正司鑒【2017】保糾鑒字第3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牌號為晥C80801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失金額為141184元。為此,被告某保險公司花去鑒定費8000元。
另查明:2016年10月26日,原告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公司為晥C80801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購買機動車交強險(保單號805072016340321005266)和10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險(保單號805072016340321004923,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自2016年10月26日18時30分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本院認為:原被告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主張車輛損失170188元,被告以定損60676元進行抗辯,本院委托評估車輛損失141184元,故涉案車輛損失應為141184元。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賠付原告車輛損失141184元、施救費7780元。原告主張鑒定費5000元,因原告依據鑒定的結論未全部支持,故原告應承擔鑒定費1000元,被告承擔鑒定費4000元。因此,被告應賠付原告的金額為15296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公司保險理賠款15296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履行;
二、駁回原告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60元,減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懷遠縣群順汽車運輸公司負擔3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萬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楊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