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甲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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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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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770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17-08-24
原告:李X,男,漢族,住所地太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欒XX,安徽凱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太和縣。
負責人:李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X訴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欒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甲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6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23日,李X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一年。該保險合同約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到意外傷害,保險人應賠付醫(yī)療費2萬元,傷殘賠償金4萬元。2017年2月1日14時45分,李X騎電動自行車沿太王路行駛至太和縣大新鎮(zhèn)政府門前段時,與沿太王路自西向東行駛的謝磊駕駛的皖K×××××號小型汽車碰撞,造成李X受傷的交通事故,案經太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李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謝磊無責任。案發(fā)后,李X經太和縣人民醫(yī)院診治,結果為李X的左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左側腓骨小頭粉碎性骨折等,經安徽泰和司法鑒定所鑒定,李X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由于該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李X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為此,李X訴訟來院。
甲保險公司辯稱,1、對李X在我公司投保有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意外身故、殘疾保險金額4萬元,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2萬元無異議;2、李X僅構成九級傷殘,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以及傷殘評定標準規(guī)定,傷殘賠償金的賠償比例為殘疾保險金額的20%即8000元;3、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22日,李X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意外醫(yī)療保險金20000元,意外身故、殘疾保險金40000元,保險期間12個月,自2017年1月23日零時起至2018年1月22日二十四時止。李X依照合同約定交納了200元保險費。保險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7年2月1日14時45分,李X騎電動自行車沿太王路行駛至太和縣大新鎮(zhèn)政府門前段時,行駛在機動車道內,與沿太王路自西向東行駛的謝磊駕駛的皖K×××××號小型客車碰撞,造成李X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2日,事故發(fā)生后,李X被送往太和縣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共計19天,花去醫(yī)療費27173.44元。后經安徽泰和司法鑒定所鑒定,李X外傷相當于“道標”九級傷殘。誤工180日,護理90日,營養(yǎng)90日,后續(xù)治療費1萬元-1萬2千元,或者以實際開銷為準。由于該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李X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為此,李X訴訟來院。
另查明:李X系農業(yè)戶口。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安徽省的相關規(guī)定,經本院核查,李X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26418.44元+255元+500元=27173.44元,殘疾賠償金11270元/年×20年×20%=45080元。
本院認為,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李X在甲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雙方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李X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意外事故,甲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由于李X的殘疾賠償金為45080元多于意外傷害保險金40000元,故甲保險公司應按意外傷害保險金40000元進行賠償;李X的醫(yī)藥費為27173.44元,甲保險公司愿意賠付2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綜上,甲保險公司應賠付李X保險金60000元;關于甲保險公司提出根據(jù)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李X的傷殘賠償金的賠償比例為殘疾保險金額的20%即8000元的抗辯,由于甲保險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根據(jù)中國保監(jiān)會(2013)46號《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六條規(guī)定:“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繼續(xù)使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1999)237號)同時廢止”。本案中,甲保險公司依據(jù)已廢止的比例表抗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甲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已就按比例賠付的免責條款向李X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相關條款對李X依法不產生法律效力,故對其主張的按比例賠付,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李X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李X保險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欒夫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付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