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趙XX、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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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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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77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7-09-01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401B-601B。
負責(zé)人:郭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女,漢族,甲保險公司員工,住本單位。
被告: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qū)。
負責(zé)人:劉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漢族,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員工,住本單位。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
負責(zé)人:謝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男,漢族,乙保險公司員工,住本單位。
原告與被告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泉緣公司)、被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萬泉緣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墊付的×××車輛損失4079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dān)。事實與理由:×××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被保險人張偉。2015年5月22日,王晨駕駛被保險車輛行至朝陽區(qū)金臺路口與趙XX駕駛?cè)f泉緣公司的×××出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X負此次事故全責(zé)。×××車輛損壞維修后,原告甲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向張偉支付40790元賠償金,并取得代位求償權(quán)。趙XX系被告萬泉緣公司員工,駕駛×××車發(fā)生事故時是在履行職務(wù),趙XX給他人造成侵害,應(yīng)由其所在單位承擔(dān)。×××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有保險,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在乙保險公司只投保交強險。對本次保險事故的真實性和造成的損失認可,但認為被保險人不是車輛所有人,無法證明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原告賠償有誤。
被告萬泉緣公司的辯解意見與乙保險公司的意見一致。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5月22日,王晨駕駛×××車輛行至朝陽區(qū)金臺路口時與趙XX駕駛?cè)f泉緣公司的×××出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X負此次事故全責(zé)?!痢痢淋囕v因此次事故產(chǎn)生40790元修理費?!痢痢淋囕v在原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甲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張偉支付40790元賠償金,并取得代位求償權(quán)。
另查明,趙XX系被告萬泉緣公司員工,駕駛×××車發(fā)生事故時是在履行職務(wù)?!痢痢淋囋诒桓嬉冶kU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中,張偉與甲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萬泉緣公司員工所駕車輛與保險車輛發(fā)生碰撞,導(dǎo)致保險車輛受損,萬泉緣公司員工負事故全部責(zé)任,保險車輛損失是由于萬泉緣公司員工的損害行為造成。甲保險公司已就事故造成保險車輛的修理費對被保險人進行了賠付,故甲保險公司在其賠付金額范圍內(nèi)取得代位求償權(quán),代張偉向致害第三者追償。萬泉緣公司員工趙XX發(fā)生事故時在履行職務(wù),其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yīng)由所在單位萬泉緣公司承擔(dān)。事故發(fā)生時萬泉緣公司的×××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出險時間在保險期間范圍之內(nèi),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車輛損失的維修費40790元應(yīng)由乙保險公司首先在承保的交強險責(zé)任限額內(nèi)對第三者車輛損失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萬泉緣公司予以賠償。本案中,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甲保險公司根據(jù)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依法取得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經(jīng)開庭審理查明甲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被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行使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權(quán)利符合法律的要件。甲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故乙保險公司和萬泉緣公司要求本院審查甲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張偉簽訂的保險合同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款三萬八千七百九十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款二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百一十元,由被告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dān),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建寅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張翠霞
書記員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