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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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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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9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16-07-27
原告: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長市(康利亞對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81784930XXXX(1-1)。
法定代表人:李XX,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安徽天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411199110273363。
委托代理人:黃XX,安徽天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411201211779101。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長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81550199XXXX。
負責人:張XX,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該公司員工。
原告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馳運輸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解明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馳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馳運輸公司訴稱:原告于2013年9月5日為自有的皖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索賠限額為21萬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6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5日24時止。2014年7月31日3時25分,張曉峰駕駛上述投保車輛沿S312線由滁州往天長方向行駛,行至該線69KM+650M處,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張曉峰死亡,車輛受損報廢。該事故經事故處理機關勘查認定,保險車輛駕駛員張曉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F經評估,該車價格為99400元,但被告拒絕支付相應的車輛保險賠償款。
現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保險賠償款77028元,并承擔訴訟、鑒定費用。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真實性無異議。本起事故中被告應付的責任,在張曉峰訴楊瑞生、馬新軍一案中,經天長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曉峰承擔60%。原告訴求的車險價值明顯過高,與實際不符。被告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天馳運輸公司舉證,某保險公司質證:
一、原告法定代表人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原告基本信息及主體適格。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
二、被告的基本信息一份,證明被告基本信息及主體適格。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
三、兩份保單,證明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在被告處投保了限額為21萬的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6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5日24時止。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
四、價格鑒定意見書,證明來安縣交通管理大隊委托來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本案車輛扣除殘值4000元后,鑒定價格為99400元。被告對該證據有異議,鑒定書上記載本次鑒定的有效期為3個月,該鑒定書為2015年4月27日所出,現已超過有效期。同時鑒定時未通知我公司到場,且該鑒定書未附有事故車輛相應事故受損照片,依據全損進行鑒定無相應的依據,對于新車重置價格以及成新率的計算方式,無相應的計算依據。
五、事故損失鑒定費發(fā)票一張以及收據一張,證明原告花去鑒定費用3683元,花去拖車費、施救費3860元。被告對鑒定費發(fā)票無異議,但對收據有異議,施救費及拖車費為收據無正規(guī)發(fā)票。
六、收條兩張,證明事故車輛花去駁載運費2500元。被告對該證據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
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車輛駕駛員張曉峰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張曉峰的死亡賠償案在天長法院審理時,法院認定張曉峰承擔60%的責任。
八、張曉峰的駕駛證、原告的行駛證以及運輸證,證明本案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資格,張曉峰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
某保險公司舉證,天馳公司質證:
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該條款第十八條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需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原告對保險條款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目的有異議。本案車輛殘值為4000元,車輛全損,根本無法修復,且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經來安縣交警大隊委托正規(guī)鑒定機構對本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鑒定價格為99400元,至于被告所說的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被告應提供證據。
二、(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4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該事故經天長市人民法院認定,張曉峰的過錯比例為60%。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
通過庭審中原、被告的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二、三、七、八,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四,被告辯稱已超過有效期,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鑒定,且未提供其他證據推翻該鑒定意見,因此對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五、鑒定費為實際發(fā)生,施救費及拖車費系原告為減少損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六,因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采信。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一,該條款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負擔,違反了公平原則,為無效約定,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二,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告天馳公司為自有的皖M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限額為21萬元的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6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5日24時止。2014年7月31日3時25分,張曉峰駕駛皖M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沿S312線由滁州往天長方向行駛,該車行駛至S312線69Km+650m處,刮撞到由楊瑞生停駛的皖M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左側,刮擦到馬新軍駕駛的陷在逆向車道上的蘇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蘇C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左前側,又撞到同方向韓建忠駕駛的陷在路上的皖M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造成張曉峰當場死亡,四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事故處理機關勘查認定,保險車輛駕駛員張曉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瑞生、韓建忠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馬新軍無責任。
后經來安縣交通管理大隊委托來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本案車輛鑒定價格為994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此花去拖車費、施救費3860元、鑒定費用3683元、駁載運費2500元,但被告拒絕支付相應的車輛保險賠償款。原告現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保險賠償款77028元(99400元+拖車費、施救費3860元+鑒定費3683元+駁載運費2500元)*70%=76610元,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另查明:該事故經天長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張曉峰的過錯比例為60%。
本院認為:原告天馳運輸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全面按約履行。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負有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本案事故發(fā)生后,來安縣交通管理大隊委托來安縣價格認證中心對事故車輛進行了鑒定,該車輛推定全損,鑒定價格為99400元。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及拖車費3860元,系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且已實際支付,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條款約定,應當由保險人承擔,因此,對原告該訴求,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由被告承擔。被告提供證據證明經天長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事故車輛駕駛員張曉峰的過錯比例為60%,本院予以確認。上述費用應由對方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4000元,余額由被告在三者險中承擔的數額為(99400元+拖車費、施救費3860元+鑒定費3683元-4000元)*60%=61765.8元,該數額未超過原告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對61765.8元應當予以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不認可,但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司法評估鑒定,且未提供其他證據推翻,因此對被告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主張的駁載運費2500元,因與本案無關聯且原告未提供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61765.8元;
二、駁回原告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6元,減半收取863元,由原告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6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解明星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