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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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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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終字第00107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石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儲XX,男,漢族,住安徽省岳西縣。
委托代理人:丁XX,安徽中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安慶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儲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石XX,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儲XX所有的皖H×××××小型轎車在平安財險安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867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2014年6月27日,儲文武駕駛皖H×××××號小型客車岳西縣天堂鎮(zhèn)南園大道行駛至南園大轉盤20米處時,與中央隔離設施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事故。岳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4082822014016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儲文武負全部責任。該車經(jīng)平安財險安慶中心支公司定損,車輛修理費用55317元,施救費400元,共計費用55717元。
儲文武持有C1駕駛證,發(fā)生事故時已過換證期未審驗,事后,儲文武補辦申領,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1日。
儲XX起訴時將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一并起訴,訴訟中,儲XX申請撤回對該公司起訴,原審法院口頭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原審認為: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在車輛投保的平安財險安慶中心支公司商業(yè)險保險期限內(nèi),除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外,平安財險安慶中心支公司均應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儲文武在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證超過了換證期限未申領新證,在此后一年內(nèi)屬于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但儲文武在一年內(nèi)申領了新的有效駕駛證,并且與前一駕駛證的時間相銜接,其駕駛資格已恢復,其恢復時間溯及于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即儲文武在事故發(fā)生時已具備了駕駛資格,故對被告方認為儲文武在事故時駕駛證超出有效期的理由不成立,其依據(jù)條款不負賠償責任的答辯不予采納。對儲XX車輛的損失55717元無異議,可以認定,該損失應由平安財險安慶中心支公司承擔。對儲XX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案經(jīng)調(diào)解不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儲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55717元。案件受理費1193元,減半收取59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平安財保安慶支公司上訴稱: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平安機動車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車輛損失險責任免除部分第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此條約定,主要針對的是在事故發(fā)生當時駕駛人所持有的駕駛證的狀態(tài)問題。根據(jù)一審查明的事實,本案事故駕駛員儲文武所持有的駕駛證在事故發(fā)生時已超出有效期,屬于失效狀態(tài)。雖然儲文武在事故發(fā)生后換領了新駕駛證,且駕駛證有效起止日期能與舊駕駛證的有效起止日期銜接,但這并不能改變在事故發(fā)生時其駕駛證已超出有效期的事實。上訴人對于該免責條款已向儲XX進行了說明和解釋,并用黑體字進行了標示。上訴人認為,免責條款合法有效,應當產(chǎn)生約束力。上訴人依保險條款約定可以拒絕賠償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賠償金。原審法院錯誤理解保險條款的性質(zhì)及含義。即使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8條“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超出有效期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顯然儲文武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因此保險人不應當為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不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
被上訴人在庭審中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原審相同,相對方的質(zhì)證意見亦同于原審,本院認證意見與原審一致。
本院經(jīng)審理,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應否賠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上訴人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依約進行賠償。上訴人認為本案事故駕駛員儲文武所持有的駕駛證在事故發(fā)生時已超出有效期,屬于失效狀態(tài),根據(jù)合同約定屬于責任免除中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情形,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本案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儲文武的駕駛證尚在換取新證的寬展期內(nèi),其并未喪失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且事后換領了新的駕駛證。再者,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訂立的目的是控制保險風險,本案中儲文武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并沒有加大保險人的保險風險,且與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并無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9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華敏
代理審判員 王純兵
代理審判員 甘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丁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