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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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終字第0024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7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
委托代理人劉麗,湖北卓創(chuàng)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代簽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負責人邱右銘,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毅,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黃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查明,2014年3月13日,黃XX為其所有的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殘疾賠償金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責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30000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兩保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3月14日0時至2015年3月13日24時止。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免責情形的第(六)項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2015年3月5日,黃XX的妻子萬慶華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與行人馮傳家(1933年1月16日出生)相撞,造成馮傳家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19日,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萬慶華駕車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關于“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規(guī)定,萬慶華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死者馮傳家無責,并載明“事故發(fā)生后萬慶華于2015年3月7日駕駛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至交警三大隊投案”。事故發(fā)生后,黃XX與死者馮傳家的妻子胡國蘭、長子馮圣華、次子馮宗華、三子馮宗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黃XX向死者家屬支付了賠償款250000元。之后,黃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某保險公司拒不賠償,以致成訟。
一審法院認為,黃XX為其所有的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駕駛人萬慶華駕駛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馮傳家死亡,根據(jù)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記載駕駛人萬慶華在事故發(fā)生后有逃離現(xiàn)場的行為。依據(jù)雙方在保險合同的約定,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存在逃離現(xiàn)場屬于免責情形之一,而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逃離現(xiàn)場不屬于免責情形,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范圍內向黃XX支付保險賠償金,對于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部分即第三者商業(yè)保險范圍應當免予賠償,該損失應當由黃XX自行承擔。黃XX與死者馮傳家家屬達成的賠償金為250000元,該賠償數(shù)額高于法律規(guī)定,經一審法院計算,死者馮傳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54245元(5年×10849元/年)、喪葬費21608元(43217元÷2)、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127853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向黃XX支付保險賠償金110000元,其余損失由黃XX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1、某保險公司向黃XX支付保險賠償金110000元;2、駁回黃XX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4200元,由黃XX負擔20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200元。
黃XX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判決錯誤?!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某保險公司責任免除必須將保險條款提交給被保險人,而且必須要履行明確的說明義務,而當條款理解發(fā)生爭議時應作出不利于某保險公司一方的解釋等,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僅認為駕駛人員有逃逸的嫌疑,一審則把這種嫌疑直接認定為事實,顯然不符合事實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孝感市交警三大隊并未認定駕駛人員具有逃逸行為。黃XX及駕駛人員(黃XX妻子)與死者系鄰村人,相互認識。案發(fā)后黃XX即與死者家屬積極協(xié)商處理事故相關事宜并積極支付賠償款,黃XX及駕駛人均無逃避責任的主客觀行為。而且在庭審中某保險公司除提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外并無提供投保單等其他證據(jù),更何況提供的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既無證據(jù)證明黃XX在與其簽訂保險合同時將第三者保險條款交付給黃XX,更無證據(jù)證明其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況且在條款理解發(fā)生爭議時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本案責任免除條款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主觀認為逃離事故現(xiàn)場顯然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導致判決不當,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一審法院按農村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來核定死者損失顯屬不當。本案中,黃XX已支付死者家屬250000元賠償款,死者家屬也提供證據(jù)證明死者生前居住和消費地均在城鎮(zhèn),而一審法院僅以“死者及家屬的戶口住所地均在孝感市孝南區(qū),不是孝感市孝南區(qū)永久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轄區(qū)居民,該社區(qū)無法證明死者馮傳家在其社區(qū)生活”而不予以采信,顯屬認定不當,死者生前跟隨其子生活在肖港鎮(zhèn)屬客觀事實,居委會也出具證明,黃XX也按城鎮(zhèn)標準賠償死者損失,故某保險公司應按城鎮(zhèn)標準等損失支付黃XX賠償款。綜上,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判決不當,懇請二審法院:1、依法維持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撤銷第二項判決,并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黃XX8786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黃XX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某保險公司針對黃XX的上訴辯稱,一、駕駛員萬慶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駛離現(xiàn)場,交警部門認定其全責,從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上,均應認定為逃逸。1、駕駛員萬慶華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駛離了現(xiàn)場,導致交警部門無法查清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后既不報警也不施救而是駕車駛離,這本身就是逃離現(xiàn)場,逃避法律責任的事實。2015年3月5日發(fā)生事故,3月7日駕車投案,事發(fā)當時心存僥幸逃離現(xiàn)場,事隔兩天后知道無法逃避又投案,這也可以印證萬慶華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是明知而逃離。2、駕駛員萬慶華駕車駛離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從法律上應認定為逃逸。雖然交警部門在事故認定書中沒有直接寫“逃逸”,但從交警部門的法律適用上可以印證駕駛員萬慶華駕車駛離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為逃逸行為。法律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行為就要認定全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駛離現(xiàn)場的行為原則上與交通事故發(fā)生并無因果關系,交警部門原則上應根據(jù)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和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按過錯劃分事故責任,如無法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無法劃分事故責任的則應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出具交通事故證明,對事故責任不予劃分。那么,本次事故在沒有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情況下認定萬慶華負全部事故責任,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的規(guī)定,駕駛員萬慶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駛離現(xiàn)場而不報警不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的行為就是逃逸,依法應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其萬慶華沒有對事故認定提出復核,也表明其知道自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3、黃XX在駕駛員萬慶華投案后積極與死者家屬協(xié)商賠付的行為并不能影響和改變駕駛員萬慶華在事故當時駕車逃離現(xiàn)場的事實。二、因駕駛員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駕駛員萬慶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沒有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也沒有報警和采取施救措施,而是駕車駛離現(xiàn)場,這完全符合某保險公司與黃XX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項約定的免賠情形,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三、“逃逸”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某保險公司將逃逸行為作為免賠條款,符合道德規(guī)范和立法精神。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單的重要提示中載明“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義務、賠償處理和負責……”,同時將該免責條款用黑體字加粗加深。某保險公司上述行為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無需再進一步向黃XX解釋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和法律后果。交通肇事逃逸是眾所周知的嚴重違法行為,駕駛人員領取駕駛執(zhí)照前,均要求通過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理應知道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與后果。某保險公司將逃逸行為作為免賠條款,符合道德規(guī)范和立法精神。四、受害人系農村戶籍,黃XX一審中沒有提供有效的受害人在城鎮(zhèn)經常居住和有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的證據(jù),因此一審判決按農村標準計算相應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所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
二審另查明,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對涉案交通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形成原因如下:萬慶華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規(guī)定保護事故現(xiàn)場是導致發(fā)生該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審還查明,孝感市××肖港鎮(zhèn)永久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于2015年5月24日出具了一份證明,內容為:茲有我社區(qū)居民馮傳家,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自2012年3月至2015年2月一直跟隨二兒子馮宗方居住在孝感市××肖港鎮(zhèn)永興豪庭小區(qū)。
本院認為,本案糾紛因黃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的履行而引起,故本案案由應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為黃XX出具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單,該行為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雙方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二審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駕駛員萬慶華在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是否有逃逸行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2、某保險公司應當以農村居民還是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來賠償死者馮傳家損失。
關于焦點問題一,本院認為,1、從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對涉案交通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看出,交警部門并未認定萬慶華有逃逸行為。某保險公司以交警部門認定萬慶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及萬慶華未及時報案,從而來推斷萬慶華存在逃逸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2、涉案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在給黃XX出具保險單時,未能證明已將該保險條款一并給付,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向黃XX明確說明或提示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故該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關于焦點問題二,本院認為,死者馮傳家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孝感市××肖港鎮(zhèn)永久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證實,馮傳家經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以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來賠償死者馮傳家損失。
某保險公司應賠償?shù)谋kU金額為:死亡賠償金124260元(5年×24852元/年)、喪葬費21608元(43217元÷2)、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197868元。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項下賠償110000元,剩余損失87868元(197868-110000),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實體處理不當,應依法予以糾正。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50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向黃XX支付保險賠償金197868元。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997元,合計619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潘玉安
審判員 孫 偉
審判員 代紹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余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