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卡爾迅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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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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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終字第96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該營業(yè)部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卡爾迅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廣東易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曾XX,廣東易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卡爾迅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爾遜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卡爾迅公司就其所有的車輛(車牌號碼:粵A×××××學)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卡爾迅公司。其中《機動車輛保險單》記載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998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8月22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21日二十四時止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記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8月21日10時7分起至2014年8月21日10時7分止等。在該二份保險單的保險人欄均注明“渠道經辦人”為肖某,廣東泛華南楓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保險條款中訂明: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非營業(yè)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關于責任免除部分中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七)駕駛員有下列之一者: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根據甲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記載,產銷銷售人員肖某,職業(yè)證號ZJXXX01328,已向投保人詳細解釋有關保險條款內容,并清楚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卡爾迅公司在“投保人”欄加蓋公章,日期2013年8月21日,“產險銷售人員”欄為空白,“保險中介機構蓋章”欄蓋有“廣東泛華南楓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銷售事項確認書專用章”,日期欄為空白。甲保險公司提交的由卡爾迅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出具的《證明》載明:我單位現授權公司員工肖某(身份證4401…、銀行卡號6226…)代辦保險費繳納的相關業(yè)務,于2013年8月21日向甲保險公司(賬號3602…)轉入保費4512.14元。
2014年8月14日16時29分,由卡爾迅公司的員工郭少鋒教練員帶領著駕校學員周建炎在廣州市天河區(qū)員村路段教練場內練車時,周某駕駛小客車(車牌號碼:粵A×××××學)與大巴(車牌號:A×××××)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經過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河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卡爾迅公司車輛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卡爾迅公司向甲保險公司要求理賠,甲保險公司于2014年9月5日以事故發(fā)生時實際駕駛員是駕校學員周某,該學員并未取得有效駕駛證為由作出拒賠通知。
2014年8月27日,廣州市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廣東省道路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卡爾迅公司事故車輛損失價格為61211元,因此產生評估費2448元。另甲保險公司作出的《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與卡爾迅公司車輛碰撞的大巴維修費為4755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栄腹緦ζ渌械能囕v粵A×××××學機動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雙方之間的保險法律關系成立,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本案為甲保險公司是否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以及甲保險公司是否對卡爾迅公司車輛發(fā)生的事故構成免責而引發(fā)糾紛。
一、關于第三者粵A×××××車輛的理賠問題??栄腹鞠蚣妆kU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發(fā)生事故后,交警支隊認定卡爾迅公司負事故全部責任,甲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粵A×××××車輛的損失4755元無異議,卡爾迅公司提交了車輛維修發(fā)票等證據,卡爾迅公司據此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履行了向保險人申請理賠的義務,甲保險公司拒絕向某迅公司賠償因卡爾迅公司造成第三者的損失,違反合同約定,本院對卡爾迅公司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
二、關于甲保險公司是否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甲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和保險單顯示,當中記載的產險銷售人員為肖某,是甲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廣東泛華南楓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經辦人;甲保險公司提交的、由卡爾迅公司出具的《證明》顯示,肖某是卡爾迅公司的員工,卡爾迅公司委托肖某向甲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費繳納的相關業(yè)務。該二份證據,表面證明了肖某既是卡爾迅公司的代理人,又是甲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因此甲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免責條款已向某迅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免責條款對卡爾迅公司沒有約束力。
三、根據保險條款約定,非營業(yè)用汽車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甲保險公司未能提供涉案保險車輛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證據,卡爾迅公司并無違反該約定,且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卡爾迅公司提交了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作出的《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評估發(fā)票等證據,卡爾迅公司據此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履行了向保險人申請理賠的義務,依法應獲得甲保險公司賠償的權利。對出險車輛損失的評估費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必要的支出,故本項委托評估所產生的費用應由甲保險公司負擔。甲保險公司應向某迅公司賠償粵A×××××學車輛維修費61211元、評估費2448元,共計63659元。卡爾迅公司要求甲保險公司自拒賠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理賠付款的資金利息損失,符合法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甲保險公司的抗辯沒有合同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接納。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在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甲保險公司賠付廣州卡爾迅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68414元和利息(自2014年9月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止)。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額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51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判后,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卡爾遜公司沒有購買教練車特約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后整整1個小時后才向我方報案,報案人為有駕駛資格的教練郭某,自述肇事者即駕駛員就是其本人,顯然屬于為規(guī)避無證駕駛免賠而調包的情形。二、卡爾迅公司加蓋公章的《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足以證明我方已履行無證駕駛免賠的提示義務,現無任何證據證明卡爾迅公司不知道而導致該免責條款未生效,保險合同是經雙方協(xié)商,卡爾迅公司已詳細了解保險條款內容并清楚免責條款后才投保的,雙方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的條款履行雙方的義務。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不得駕駛機動車,這是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法定的義務并不根據民事合同的約定而變更,我方將法定義務列為合同條款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增加卡爾迅公司更多的免除責任的義務,只是同時對合同相對人起到一個督促提醒作用而已。對于法律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情形,我方僅有提示義務,無需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四、責任免除的提示義務是要式行為,但是險種介紹卻是非要式行為。肖某口頭介紹教練車特約險后,卡爾迅公司決定不購買,并在《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加蓋公司公章確認我方已盡提示義務,我方尊重契約自由。五、卡爾迅公司為專業(yè)駕校,至少成立了3年,且注冊資本過萬,有能力審查保險合同。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我方無需賠償卡爾迅公司,本案訴訟費用由卡爾迅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卡爾迅公司答辯稱:同意原審判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查,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甲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是否盡到了提示義務。首先,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非營業(yè)用車損險免責條款第七款第1項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免責條款第七款第1項均列明“駕駛人無駕駛證的,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該內容使用黑體字等醒目字體標注。其次,卡爾迅公司在《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加蓋公章,表明確認《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的內容,即“產銷銷售人員肖某已向投保人詳細解釋有關保險條款內容,并清楚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9條:“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并已經使用黑體字等醒目字體或以專門章節(jié)予以標識、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明示知悉條款內容的,應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義務。”因此,在卡爾迅公司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免責條款內容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甲保險公司已對該條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
既然甲保險公司已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駕駛人無駕駛證的,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的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甲保險公司對此次事故無需負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法律適用及實體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廣州卡爾迅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5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10元均由廣州卡爾迅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黃彩麗
代理審判員劉歡
代理審判員石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沈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