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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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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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滄民終字第371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邢運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閆曉東,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青縣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李XX是冀J×××××、冀MQ59掛號半掛車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青縣安泰汽車運輸隊名下,并在某保險公司分別投有交強險、限額分別為151970元和64610元的車損險、限額為5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5月21日0時至2015年5月20日24時。2014年7月16日李柏城駕駛冀J×××××、冀MQ59掛號半掛車從上海浦東往河北青縣運送貨物,行駛至京滬高速公路北京至上海914KM處時,與前方郭林偉駕駛的晉H×××××號重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及冀J×××××號重型半掛車乘車人劉自強受傷。經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認定,李柏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林偉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XX支付施救費700元、清障費630元、倒貨吊車費1600元、晉H×××××號車修理費5350元。經青縣人民法院委托,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李XX的事故車輛進行了鑒定評估,李XX的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事故損失為118530元,李XX為此支付鑒定費6200元。冀J×××××號乘車人劉自強受傷后被送往高郵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天,支付醫(yī)療費5006.95元。經診斷其傷情為胸部外傷、左中指外傷、雙膝外傷、肋骨骨折。李XX已經賠償了劉自強各項損失。
另查明,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李柏城的駕駛證合格,所駕車輛按規(guī)定年檢合格,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
上述事實由李XX提交的事故認定書、掛靠協(xié)議、運輸協(xié)議及入庫單、行駛證、駕駛證、保單、鑒定評估報告、鑒定費票據、施救費票據、第三者車輛修理費票據及清單、吊車費票據、清障費票據、高郵市人民醫(yī)院收費票據、診斷證明及住院清單、及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原審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李XX作為冀J×××××、冀MQ59掛號牽引車的實際車主,有權就該車的保險事故損失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李XX的車損已由相關有資質的鑒定部門予以鑒定,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并無不當,依法采信。李XX為處理事故支付施救費、清障費、吊車費、鑒定費,均為必要、合理支出,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主張應扣除對方事故車輛無責賠償限額部分,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向李XX全額理賠,理賠后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另行追償。李XX主張劉自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100元/天計算;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15元計算;誤工費按交通運輸業(yè)標準計算,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護理費應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據此計算,劉自強住院5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營養(yǎng)費75元、誤工費647.25元、護理費389.15元。綜上,李XX墊付劉自強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6618.3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車輛維修費535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000元;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335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李XX的車輛損失118530元、施救費700元、吊車費1600元、清障費630元、鑒定費6200元,計12766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李XX保險理賠款139628.35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賠償款匯至李XX個人銀行賬戶(戶名:李XX;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縣104國道支行;賬號:6228481731232788413)。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并匯入李XX以上賬戶。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其主要理由:1、被上訴人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為217100元,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51970元,為不足額保險,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不足額投保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上訴人應當賠償被上訴人82971元,而不是一審判決的118530元。另外,乘車人劉自強的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應當由晉H×××××車的交強險承擔。2、一審中,被上訴人沒有提交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不能排除存在免賠情形。綜上請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李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理由:上訴人的車輛是在2008年5月份到事故發(fā)生時已經營運了6年有余,事故車輛投保時沒有按照車輛購置價格投保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按新車價格投保缺乏依據。事故車輛也投保了車輛座位險,乘車人劉自強在本次事故中受傷,被上訴人依法主張劉自強的醫(yī)藥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一審中已經明確了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相關的證件,我方在二審庭審中再次提交相關證件。
二審中,被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李柏城的行駛證、駕駛證,上訴人對此證據無異議。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笨梢?,比例賠付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在訂立合同時,對該條款進行提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車輛系不足額投保,保險金應按比例賠付,但是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雙方簽訂的保險單中,上訴人只是在車輛損失險中注明保險金額151970元,并未注明足額投?;虿蛔泐~投保,且上訴人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是不足額投保,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乘車人劉自強的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應由誰賠償的問題。由于被上訴人李XX在上訴人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在本次事故中,李XX所有的冀J×××××號車上乘車人員劉自強受傷,故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李XX車上人員劉自強的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同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賠償上述損失后,依法享有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向第三者(晉H×××××車或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代位行使請求追償的權利。
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沒有提交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不能排除存在免賠情形的問題,二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駕駛人李柏城的行駛證、駕駛證,上訴人對此證據無異議,故本案不存在免賠的情形,上訴人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人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珍
審判員沈東波
審判員高寶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