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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彭X、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宜民終字第150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4號2層A區(qū)。
負責人楊濤,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友,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彭X,男,漢族,住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
委托代理人羅志國,四川華晨律師事務所宜賓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男,漢族,住四川省高縣。
委托代理人宴光明,系胡XX女婿。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彭X、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4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20時58分,胡XX駕駛川QXXX85大貨車在宜威路超限檢查站掉頭時同沙河往宜賓方向行駛的由彭X駕駛并搭乘周洋的川QXXX33小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彭X、周洋受傷的交通事故。宜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管理四大隊以宜公交認字(2015)第000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認定:胡XX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周洋、彭X無責任。
事發(fā)當日,彭X被送往宜賓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后好轉出院。入院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出院診斷同入院診斷。此次治療,用去費用共計5982.93元,其中4000元系胡XX支付,剩余1982.93元系彭X支付。
經查:1、本案肇事車輛川QXXX85大貨車車主與駕駛員均系胡XX,事發(fā)前胡XX就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以及不計免賠,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30萬元,事發(fā)時在投保期內。2、彭X于2015年7月21日向一審法院出示說明一份,主要內容為請求法院將自己的損失全部在商業(yè)險中賠償,交強險中不要份額。3、彭X是農業(yè)人口,2015年3月18日,宜賓市翠屏區(qū)小童副食經營部出具證明,主要內容為彭X從2014年1月開始在該副食經營部上班。
一審法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收條、病歷、出院證、醫(yī)療費發(fā)票、病歷清單、用藥清單、證明等證據在案為憑,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1、彭X彭X因交通事故受損,并經交警部門認定,胡XX承擔全部責任,周洋、彭X無責任?,F彭X請求相關事故責任人賠償其相應損失,應予以支持。2、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時,本案肇事車輛川QXXX85號車的所有人和駕駛人均為胡XX,事發(fā)前胡XX就本案肇事車輛川QXXX85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以及不計免賠,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胡XX承擔。3、某保險公司提出胡XX超載,商業(yè)險免賠10%的辯論意見,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故對此不予采信。4、胡XX支付給彭X的4000元,為了減少訴累,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決。5、彭X自愿放棄交強險中的賠償份額,要求其賠償在商業(yè)險中解決,審核后予以同意。
一審法院確認的彭X各項損失為:1、彭X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護理費98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2、彭X的醫(yī)療費5982.93元,有票據為憑,予以支持;3、彭X訴請的誤工費,彭X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收入的具體減少情況,根據彭X從事的相關行業(yè)以及本地標準,酌情支持50元/天,計算天數為其住院天數,經計算為700元(50元/天×14天);4、彭X訴請的交通費500元,酌情支持100元。
綜上,彭X的各項損失共計為7972.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護理費980元+醫(yī)療費5982.93元+誤工費700元+交通費100元)。因彭X主張自己的賠償款在商業(yè)險賠償,故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由某保險公司在川QXXX85號車商業(yè)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彭X各項損失共計3972.93元(7972.93元-4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川QXXX85號車商業(yè)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內支付胡XX4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川QXXX85號車承保的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彭X各項損失共計3972.93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川QXXX85號車承保的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胡XX4000元。三、駁回彭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上述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胡XX承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被上訴人胡XX出險時超載,并改判我司在川QXXX85號車承包范圍內賠償被上訴人胡XX3600元,賠償被上訴人彭X3575.6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理由是:被上訴人胡XX駕駛的川QXXX85號車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超載,依據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絕對免賠10%。
被上訴人童治洪答辯稱:1.交警并沒有認定肇事車輛超載,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些事實。2.免賠10%是一個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并沒有證據證明就該免責條款盡到充分告知義務。一審判決客觀公正,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胡XX答辯稱:我們的車輛并沒有超載,證據不能說明我們車輛超載,應當以交警認定為準,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時候并沒有告知超載免賠10%。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雖然胡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條款以及附加險條款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免賠10%,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四川雙馬宜賓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物資過磅單”只能證明當時過磅時的狀態(tài),不足以證明川QXXX85號車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超載,并且該證據又系孤證,無其他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對其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何錫強
代理審判員王春
代理審判員聶華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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