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日商終字第7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訴訟代表人:葛慶民,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遲XX,女。
委托代理人:夏X,山東博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韓XX,山東博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遲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15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遲XX的委托代理人韓XX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遲XX原審訴稱:2013年1月份,遲XX為其所有的魯L×××××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并均投?;倦U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1月13日,并繳納了保險費。2013年7月7日14時左右,王某某駕駛魯L×××××號牌轎車沿S335省道由西向東行至S335省道東港區(qū)三莊大王家寨村路段時,與騎電動車斜過公路的許某某相撞,致使許某某當場死亡,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現(xiàn)場勘查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后許某某的親屬訴遲XX、王某某、某保險公司至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經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2014)東民一初字第20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遲XX、王某某對超出交強險損失的部分按照80%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1342.8元及案件受理費。遲XX向許某某的親屬履行了賠付義務后,在向某保險公司索賠商業(yè)保險理賠款時遭拒。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300000元,并承擔另案件受理費、送達費。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原審辯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責任。如所有人有過錯,所有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在本案中,遲XX將車輛出借給王某某,王某某駕駛該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雖然東港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遲XX、王某某共同賠償三者損失,但是對于遲XX和王某某應承擔的賠償份額未作出認定。鑒于遲XX是車輛出借人,王某某駕駛證合法有效,也沒有其他不宜駕駛,如飲酒、身體不適等情況,遲XX作為車主在出借車輛時,已經盡到了謹慎小心的注意義務,沒有任何的過錯,遲XX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鑒于遲XX不應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查明:遲XX將其所有的魯L×××××號牌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保單號AJIXXX0ZH912B008872B),投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8882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并均投保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間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2013年7月7日14時許,王某某駕駛魯L×××××號牌轎車沿335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日照市東港區(qū)三莊鎮(zhèn)大王家寨村路段,與騎電動自行車斜過公路的許某某相撞,致許某某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港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許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2014年6月20日,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東民一初字第20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遲XX及王某某賠償三者許某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評估費合計301342.80元,并承擔訴訟費6842元。2014年8月28日,遲XX履行完畢對三者家屬的賠付義務。
保單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上海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7月22日,遲XX已履行完畢訴爭車輛所涉《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協(xié)議》項下的債務,第一受益人同意遲XX撤銷保險單原件中與抵押權人相關的條款。
某保險公司提供投保單、客戶投保告知書、險種目錄及保險條款(三者險條款第六條明確約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證實投保時雙方對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有著明確的約定,遲XX不用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無賠償義務。經質證,遲XX不認可投保單、客戶告知書及險種目錄簽字為其本人簽字,并申請鑒定。對于保險條款,王某某為遲XX允許使用保險車輛的合法駕駛員,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當事人陳述、保險單、駕駛員駕駛信息一份、車輛信息一份、貸款結清證明、(2014)東民一初字第209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過付款憑證、投保單、客戶投保告知書、險種目錄、保險條款等。
原審法院認為:遲XX將其所有的魯L×××××號牌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王某某駕駛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許某某死亡,經生效判決確認,遲XX與王某某需賠償三者各項損失共計301342.80元。雖某保險公司主張遲XX不應承擔對第三者的賠付義務,然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對象系車輛,保險標的實際系不特定第三者損失,遲XX是訴爭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合同制度創(chuàng)立宗旨在于為投保人使用車輛分散風險,同時保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被保險人不僅包括投保人,還應包括“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二者實為包含關系。理由是: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是所有權利義務的核心,保險合同項下的利益歸屬主要是被保險人。針對不同的險種可以產生不同形態(tài)的保險利益。對于汽車損失保險,是一種物權保險利益,對車輛所有人更具有意義,而第三者責任險則是一種責任保險利益,投保人投保該險種,不限于投保人自身的責任利益,還包括機動車實際駕駛人等一切有可能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的責任利益,因此,按照法律規(guī)范目的解釋和合同擴張解釋的規(guī)則,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作擴張解釋,即被保險人應當涵蓋“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本案中王某某駕駛保險車輛,屬于“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同時亦是被保險人方,發(fā)生保險事故,理賠條件成就,某保險公司的理賠義務產生。誠然,“保險條款”中將“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定義為第三者責任險,該定義屬格式條款。但實際情況是投保人抑或被保險人、車輛所有權人、車輛駕駛員非為同一人為常態(tài),被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就第三者損失承擔責任者并非一定為被保險人。而車輛系高速移動之危險物,通常投保人為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之目的系保險人承擔交通事故(投保人抑或被保險人、車輛所有權人或其允許之合格駕駛員所致)中不特定第三者損失,而保險人以格式條款形式選擇侵權法歸責原則承擔責任顯然限定了第三者責任險適用范圍即將借用車輛情形排除在外,從而使部分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本案中,具有駕駛技能的王某某駕駛遲XX的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且法院判決遲XX與王某某共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遲XX亦履行了賠償義務。無論訴爭事故終局賠償責任應由遲XX或王某某哪方承擔,遲XX與王某某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均有權行使保險理賠權。遲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300000元,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故該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遲XX保險理賠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與王某某屬于出借人和借用人的關系,王某某具有駕駛資格,且出借車輛時王某某并沒有其他不宜駕駛的情況,被上訴人作為車主已盡到了謹慎小心的注意義務,沒有任何過錯,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并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
被上訴人遲XX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遲XX簽訂的本案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王某某具有合法駕駛身份,上訴人能否以被上訴人無過錯,在交通事故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賠。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梢?,被保險人并不僅僅局限于投保人,還應該包括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此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將被保險人定義為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故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的被保險人應作擴張解釋,涵蓋合法的實際駕駛人。其次,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以機動車為保險對象,以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商業(yè)保險?,F(xiàn)實生活中經常發(fā)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實際駕駛人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投保人締結保險合同所追求的保險利益,決不僅僅是保障自己的責任利益,還包括機動車的實際駕駛者等一切有可能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的責任利益,故合法的車輛借用人,也應該被認定為被保險人的范疇內,這符合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創(chuàng)設目的和保險理念,符合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再次,上訴人拒賠的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但該規(guī)定是為了處理交通事故,最大保護生命權,并沒有明確保險人無需對車輛借用人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具有駕駛資格的王某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將其認定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而享有保險權益,被上訴人根據判令其與王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生效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無論被上訴人與王某某內部賠償責任最終如何劃分,兩者作為被保險人均有權要求上訴人賠付相關損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端珂
代理審判員田仕杰
代理審判員劉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武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