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大石橋市快又好冷鉚機動車修XX、翟興龍保險修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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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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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營民三終字第00668號 修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3
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海城市。
負責人呂曉歆,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祥非,遼寧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石橋市快又好冷鉚機動車修XX,住所地遼寧省大石橋市青花管理區(qū)。
法定代表人戰(zhàn)家富,廠長。
委托代理人王輝,大石橋市司法局溝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第一被告)翟興龍,男,漢族,現住大石橋市金橋管理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祥非,被上訴人大石橋市快又好冷鉚機動車修XX的委托代理人王輝,被上訴人翟興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第一被告翟興龍所有遼CXXX25重型自卸車于2015年1月27日23時許在盤錦港區(qū)回填場地時發(fā)生車輛側翻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該車輛拖入原告修理廠修理。原告墊付施救費人民幣8000元,被告欠停車費人民幣4000元,該車輛修復后花銷修理費人民幣132585元。
同時查明,第一被告翟興龍所有的遼CXXX25重型自卸車于2014年12月27日以鞍山中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34080元,保險期間至2015年12月26日24時止。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第一被告翟興龍之間的修理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一被告應當按約定向原告支付修理費用及墊付的施救費、停車費;鑒于第一被告的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上述費用可由第二被告在車輛險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賠償;第二被告辯稱車輛修理費過高,因修理費用已經實際發(fā)生,且第二被告在舉證期間內未能舉證證明車輛花銷中有不合理之處亦在舉證期間內未向本院申請進行鑒定,故對該抗辯本院不予采納。第二被告作為第一被告車輛的保險人參加本案訴訟并無不當,其認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本院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審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大石橋市快又好冷鉚機動車修XX施救費人民幣8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大石橋市快又好冷鉚機動車修XX修理費人民幣132585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大石橋市快又好冷鉚機動車修XX停車費4000元。上述給付義務限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該款匯入大石橋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庭,開戶行工行大石橋支行營業(yè)部,執(zhí)行賬號:0709001909264043515)。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提出本案是修理合同不是保險合同,不應將上訴人列為主體,被上訴人主張132585元的車輛損失,是不合理的,未進行車損鑒定,屬于程序違法。
被上訴人大石橋市快又好冷鉚機動車修XX辯稱:本案雖然是修理合同糾紛,但修理車輛在上訴人公司投保,我們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審判決上訴人給付修理車輛保險費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修理損失數額是根據車輛實際情況進行修復,由于沒有及時定損,應以實際維修費為準,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翟興龍辯稱:我車有保險,應該告上訴人,修車的費用屬實是一審認定的數額。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大石橋市快又好冷鉚機動車修XX與被上訴人翟興龍之間的修理合同成立,并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上訴人翟興龍應當按約定向被上訴人大石橋市快又好冷鉚機動車修XX支付修理費用及墊付的施救費、停車費;鑒于被上訴人翟興龍的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可由上訴人在車輛險保險限額內直接向被上訴人大石橋市快又好冷鉚機動車修XX賠償;對于上訴人提出本案是修理合同不是保險合同,不應將上訴人列為主體,被上訴人主張132585元的車輛損失,是不合理的,未進行車損鑒定,屬于程序違法一節(jié),因上訴人在舉證期間內未能舉證證明車輛花銷中有不合理之處,在舉證期間內亦未向本院申請進行鑒定,本院不予采納。修理費用已經實際發(fā)生,上訴人作為被上訴人翟興龍車輛的保險人參加本案訴訟并無不當,其認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9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于永威
審判員周啟義
代理審判員段建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陸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