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X、營口華順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營民三終字第0062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5
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石橋市。
負責人許洪志,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遼寧中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個體,住鞍山市鐵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金國,遼寧百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一被告)營口華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營口市老邊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成順,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叢莉,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趙XX、營口華順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5)大立一民初字第000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洋、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代理人張金國、被上訴人營口華順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叢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5年3月19日19時20分,第一被告司機李金雨駕駛第一被告所有的遼HXXX79、遼HJ861(掛)號“歐曼”牌半掛牽引車在嘉晨集團原料廠卸貨時,由于現(xiàn)場沒有照明設備,場地黑暗,道路狹窄,將原告所有的在該場地等待卸貨的無牌照“福田”牌牽引車頭部駕駛室撞壞,造成原告駕駛室嚴重損壞。事故發(fā)生后,第一被告當即向第二被告報案,第二被告派員到肇事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事后,原告將車輛送到大石橋市誠信修理部修理,共花銷修理費用118,345.00元,產(chǎn)生施救費8,000.00元、停車費2,500.00元。
另查,第一被告系遼HXXX79、遼HJ861(掛)號車所有人,于2014年10月1日從營口鋼鐵有限公司購買,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為50萬元。該交通事故發(fā)生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
原判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司機操作不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致使車輛在倒車時撞到了正在嘉晨集團原料廠等待卸貨的原告車輛。第一被告的駕駛員對本起事故應負全部責任,其造成的車輛損失理應由二被告承擔。第二被告認為該事故發(fā)生在嘉晨集團原料廠內(nèi),沒有轄區(qū)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證明,無法確認該肇事車輛在其保險公司承保。但庭后原告提供了營口市公安局老邊區(qū)公安分局營鋼派出所出具的肇事經(jīng)過證實材料,況且事故發(fā)生后第二被告已經(jīng)派勘查員到肇事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并且勘驗人員將現(xiàn)場照片已上傳到上級保險公司,加之原告提供的其在第二被告處投保的保險單,故不存在肇事車輛沒有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之說。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故第二被告不予理賠的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車輛損失有大石橋市誠信修理部、北京百尚家和商貿(mào)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式發(fā)票且附有材料及修理明細,被告理應按原告的實際損失予以賠付。施救費8,000.00元系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實際發(fā)生的損失,且有正式發(fā)票,故被告應予賠付。至于停車費2,5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收據(jù)且被告不予認可,故本院對原告的這一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橋支公司賠償原告趙XX車輛損失費人民幣126,345.00元。上述給付義務限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30.00元,減半收取1,415.00元,由第一被告營口華順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主要理由:一、事故原因不明。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所提供的老邊區(qū)公安分局出具的證明,不具有證明力,因為老邊區(qū)公安分局并未到現(xiàn)場勘查,只是依據(jù)嘉晨公司內(nèi)部出具的證明開出的證據(jù)沒有事實依據(jù),不具有真實性。依據(jù)常理,倒車速度一般較慢,不會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被上訴人維修費用高達118,345.00元,與其所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顯然不符。二、被上訴人維修費用遠超上訴人定損金額,其中部分金額非本次事故造成。無論事故原因如何,根據(jù)上訴人工作人員在查勘現(xiàn)場和車輛定損單位共同定損金額為43,523.50元,殘值700元。而被上訴人維修工費用高達118,345.00元。其中,發(fā)動機在定損時完好,維修出廠后便出現(xiàn)故障,顯然非本次事故造成。車輛大架也遠沒有達到需要更換的程度。因此上訴人不應當承擔被上訴人擴大的損失。而且,如果事故原因是前車倒車撞上后車,撞擊部位是駕駛室部分,距離發(fā)動機較遠,且倒車撞擊力度遠沒有能夠造成發(fā)動機和大架嚴重損壞的程度。
被上訴人趙XX答辯稱:事故原因是清楚的,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及時查勘了現(xiàn)場,并將現(xiàn)場事故車輛照片上傳至上級保險公司;另外,上訴人既然聲稱已將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證明其對事故原因是明知的。關于車輛損失是否過高問題,我們是在上訴人指定的修配廠進行的維修,且有正式發(fā)票及修理明細為證,上訴人給出的定損數(shù)額無任何事實依據(jù)。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營口華順物流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予維持。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營口華順物流有限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被上訴人營口華順物流有限公司依約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即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關于事故發(fā)生原因是否清楚問題,經(jīng)查,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及時派勘查員到肇事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并將現(xiàn)場照片上傳至上級保險公司。另外,營口市公安局老邊區(qū)公安分局營鋼派出所亦對肇事經(jīng)過進行了證實,故原判認定被上訴人營口華順物流有限公司對此起事故負全部責任是正確的。關于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趙XX車輛維修費用遠超其定損數(shù)額、部分項目非本次事故造成問題,因上訴人對此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僅僅憑主觀臆斷去推理而得出此結論,且其在原審時又未對車輛實際損失向本院提出評估鑒定申請。相反,被上訴人卻向法院提出了修理費用發(fā)票及修理明細來證明其訴訟請求的成立,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依法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人民幣2,83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瑩
代理審判員朱丹
代理審判員楊名環(huán)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