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劉XX、大石橋市延順隆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營民三終字第20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7
上訴人(原審被告),住所地遼寧省大石橋市金橋管理區(qū)。
法定代表人紀綱,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遼寧中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均鼎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文權,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姚興元,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第一被告)劉XX,男,漢族,個體業(yè)主,住遼寧省大石橋市鋼都管理區(qū)-9-9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石橋市延順隆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延順隆運輸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石橋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005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劉洋,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興元,被上訴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大石橋市延順隆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10時10分許,被告劉XX駕駛遼HXXX91-遼HXXX6掛車沿201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越單黃實線超車時,與同向徐海駕駛的遼HXXX33-HE222掛車相刮蹭,致遼HXXX33-HE222掛車駛出路外,翻入道路北側農(nóng)田內(nèi)。經(jīng)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海無責任。原告經(jīng)大石橋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原告的車輛損失為人民幣113120元,賠償?shù)琅_子村邊墻損失12000元,賠償路政損失3660元,花銷吊車費10000元,拖車費1010元(遼HXXX91-遼HXXX6掛),拖車費2070元(遼HXXX33-遼HE222),賠償?shù)琅_村5戶居民莊稼、鏟車、田地設施費26500元(其中時金鳳圍墻20000元,王朋挖溝損失1000元,高樹森鏟車費2000元,李長賢莊稼損失2000元,周德本莊稼損失1500元)。
同時查明,被告劉XX系遼HXXX91-遼HXXX6掛車主,該車掛靠于被告延順隆運輸公司,遼HXXX91號車輛在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0元并不計免賠。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車輛在與被告劉XX的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被告劉XX負全部責任,劉XX應當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及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鑒于被告劉XX的車輛以被告延順隆運輸公司的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劉XX怠于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投保的責任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1131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111120元,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對第三者實際賠償?shù)膿p失人民幣55240元。本院為規(guī)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11312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人人民幣55240元。上列賠償義務,限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3670元,減半收取18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理由: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單方委托無資質的鑒定機構,其評估報告不應采信,賠償車輛損失113120元證據(jù)不足;三者損失中賠償圍墻20000元,挖溝損失1000元,鏟車費2000元,莊稼損失3500元,邊墻損失12000元,以上僅提供收條不能證明其真實性、合理性;遼HXXX91車輛未投保車損險,其施救費1010元不應由我公司承擔責任;案由應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按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應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辯稱:車輛損失評估合法,自行鑒定是上訴人所逼,我方要求上訴人評估時,上訴人一直未給答復;收條上均有收款人的簽字,真實有效;遼HXXX91車輛的施救費1010元同意剔除。
被上訴人劉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大石橋市延順隆運輸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上訴人與營口均鼎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修理廠推薦修理廠合作協(xié)議書,雙方無異議。被上訴人提供遼HXXX33實際修車發(fā)票80217元及修車明細,遼HE222實際修車發(fā)票30660元及修車明細,上訴人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的車輛在與被上訴人劉XX的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被上訴人劉XX負全部責任,劉XX應當對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及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鑒于被上訴人劉XX的車輛以被上訴人延順隆運輸公司的名義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被上訴人劉XX怠于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可以要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投保的責任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因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其評估報告不應采信,應以實際修車損失110877元為準,上訴人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110877元。上訴人提出遼HXXX91車輛未投保車損險,其施救費1010元不應由其公司承擔責任,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剔除,本院予以確認。因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賠償?shù)琅_子村邊墻損失12000元,賠償路政損失3660元,花銷吊車費10000元,拖車費2070元(遼HXXX33-遼HE222),賠償?shù)琅_村5戶居民莊稼、鏟車、田地設施費26500元已實際發(fā)生,故上訴人應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對第三者其他賠償?shù)膿p失54230元。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165107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00543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165107元;
上列賠償義務,限上訴人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43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4300元,被上訴人營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負擔9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于永威
審判員周啟義
代理審判員段建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陸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