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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鄂武漢中民商終字第0159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3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馬XX,湖北馬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
負責人:畢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周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1月8日,周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車輛保險單為車牌號鄂A×××××的車輛投保合同,該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5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4日二十四時止,投保險別為:1.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368000元;2.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3.不計免賠率(附加險);4.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5.不計免賠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6.倒車鏡、車燈單獨損壞險(進口)。以上險別,保險費共計為5226.21元。雙方另特別約定:1.尊敬的用戶: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賠等信息您可通過本公司網(wǎng)頁www.pingan.com、客服熱線95××1、門店核實信息。若對查詢結果有異議,請登錄網(wǎng)站留言或撥打服務熱線。2.收到本保單請立即核對,如無疑義,即視為同意合同條款及約定的全部內容。本保險適用于2009版條款,并已附條款一份。3.本車指定駕駛人為:周XX,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陪率。4.無其他特別約定。該保險單上在“明示告知”四個字上采用加粗黑體字,明示告知內容為:1.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2.收到本保險單后,請立即核對,如本保險單內容與投保事實不符或疏漏,請及時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或補充手續(xù)。3.保險費應按約定及時交納,請您及時核對保險單發(fā)票(收據(jù)),如有不符,請及時與本公司聯(lián)系。4.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或變更用途,增加危險程度等,應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xù)。5.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xiàn)場勘查、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6.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請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報案及服務電話:95××1。7.尊敬的客戶,為了更好地為您服務,請您在聯(lián)系電話變更情況下,立即撥打電話95××1進行登記。同時,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載明,并由周XX簽字確認:1.本投保人茲聲明本投保單上各項填寫內容及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有效,如上年在貴公司投保,仍使用上年的投保資料,且保證所有的資料在續(xù)保時亦真實有效,如相關資料信息發(fā)生變更,則重新提交,保險人應以最新提交的投保資料為準。2.本人確認已收到了《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3.本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責任險時,貴公司已就代繳車船稅事務向本人進行告知,本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未按規(guī)定繳納車船稅的,相關責任自己承擔。4.本人同意提供給平安集團(指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的信息,及本人享受平安集團金融服務產生的信息(包括本單證簽署之前提供和產生的),可用于平安集團及因服務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為本人提供服務及推薦產品,法律禁止的除外。平安集團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對上述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本條款自本單證簽署時生效,具有獨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與否及效力狀態(tài)變化的影響。
2014年10月29日,周XX駕駛鄂A×××××汽車在漢陽區(qū)四星大道涉水熄火,報險后將車拖到4S店維修,維修費共計78942.41元,某保險公司已經承擔了29905元的維修費用,剩余的49037.41元系因發(fā)動機損壞造成的維修費用。
原審法院另查明:《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第六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三)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周XX原審訴稱:周XX與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簽訂一份“電話營銷紅鉆用機動車輛保險單”,保單號為:10913013900008414087,保險期限為2014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4日。承保險種為“機動車輛保險”,周XX繳納保費5226.21元。2014年10月29日下午2點左右,周XX駕駛自己的小汽車行駛時遇水突然熄火。經及時報案,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了拍照、取證,并指導將車輛拖到指定的4S店進行定損、維修。維修人員檢查發(fā)現(xiàn),發(fā)動機已進水,需拆解發(fā)動機進行清洗并更換受損部件。之后對發(fā)動機進行了拆解、清洗及更換了受損部件,修理費用共計78942.41元,保險公司承擔了29905元的維修費用并承擔了拖車費。周XX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剩余的維修費49037.41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原審辯稱: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款約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社會形勢導致發(fā)動機損壞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故不予理賠。
原審認為:周XX表示不能確定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上“周XX”是否為本人簽字,但明確表示不進行筆跡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本案中,投保單上的簽名雖未得到周XX本人的認可,但周XX認可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并且周XX已經繳納相關保險費。該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載明:1.本投保人茲聲明本投保單上各項填寫內容及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有效,如上年在貴公司投保,仍使用上年的投保資料,且保證所有的資料在續(xù)保時亦真實有效,如相關資料信息發(fā)生變更,則重新提交,保險人應以最新提交的投保資料為準。2.本人確認已收到了《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3.本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責任險時,貴公司已就代繳車船稅事務向本人進行告知,本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未按規(guī)定繳納車船稅的,相關責任自己承擔。4.本人同意提供給平安集團的信息,及本人享受平安集團金融服務產生的信息(包括本單證簽署之前提供和產生的),可用于平安集團及因服務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為本人提供服務及推薦產品,法律禁止的除外。平安集團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對上述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本條款自本單證簽署時生效,具有獨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與否及效力狀態(tài)變化的影響。既然周XX認可合同的效力就應當認可合同的全部內容而非合同的部分內容。對該聲明內容,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guī)定,也應視為周XX認可。
2013年11月8日,周XX收到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該保險單上特別約定用黑體字載明如下內容:1.尊敬的用戶:投保次日起,承保及理賠等信息您可通過本公司網(wǎng)頁www.pingan.com、客服熱線95××1、門店核實信息。若對查詢結果有異議,請登錄網(wǎng)站留言或撥打服務熱線。2.收到本保單請立即核對,如無疑義,即視為同意合同條款及約定的全部內容。本保險適用于2009版條款,并已附條款一份。3.本車指定駕駛人為周XX,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陪率。4.無其他特別約定。該保險單上在明示告知四個字上采用加粗黑體字,明示告知下面載明:1.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2.收到本保險單后,請立即核對,如本保險單內容與投保事實不符或疏漏,請及時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或補充手續(xù)。3.保險費應按約定及時交納,請您及時核對保險單發(fā)票(收據(jù)),如有不符,請及時與本公司聯(lián)系。4.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或變更用途,增加危險程度等,應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xù)。5.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xiàn)場勘查、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6.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請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報案及服務電話:95××1。7.尊敬的客戶,為了更好地為您服務,請您在聯(lián)系電話變更情況下,立即撥打電話95××1進行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本案中,在保險單上某保險公司已經用粗黑體字標注,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故認定某保險公司向周XX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
《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第六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三)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fā)動機損壞。本案中,周XX所有的鄂A×××××汽車因涉水后發(fā)動機損壞,依據(jù)該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不屬于賠償?shù)姆秶?,故對于周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因發(fā)動機損壞造成的車輛維修費49037.41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周XX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026元,減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周XX負擔。
上訴人周XX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周XX原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周XX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如何理解“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一條第(四)項的含義以及第六條第(三)項的含義以及如何解釋上述條款本案中,周XX車輛因在行駛中遇到第(四)項列舉的“暴雨”受損。對于文字理解應為在使用(當然包括行駛)中遇到暴雨,賠償。而周XX的車輛是在行駛中遇到暴雨致發(fā)動機受損,按保險合同規(guī)定就應該得到賠償。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項列舉的情形是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發(fā)動機損壞,免賠。周XX車輛雨中正常行駛遇積水熄火,未重啟發(fā)動機?!八汀焙汀吧嫠?、“涉水行駛”判斷標準、遇暴雨能否繼續(xù)行駛等系列問題保險公司未作出明確界定,合同也未作明確釋義。周XX認為不應該指暴雨下形成的“積水”。雙方對格式條款解讀存在爭議,保險人無證據(jù)證明作出了明確的釋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應作出有利于周XX的解釋。
從保險條款看,暴雨是承保原因(承保事故),發(fā)動機進水是除外原因(免責事由)。多因一果的處理原則即“保險標的損害既有承保事故又有免責事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險人按照承保事故所占事故原因的比例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沒有二次啟動,應認定發(fā)動機的損壞結果是由暴雨、發(fā)動機進水兩原因所致。在兩原因中,暴雨系近因,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支配力,是損害發(fā)生的根本性和決定性原因,發(fā)動機進水是暴雨下的連接原因。前一原因直接導致后一原因的產生。因此,只要是因暴雨導致車輛涉水行駛而致車輛受損的,保險公司即應該賠償,保險公司未在投保時明確告知“在暴雨時不得駕車行駛”。此外,第六條的免責條款,與本案事實也不存在關聯(lián)性。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本公司已履行告知義務,“涉水”、“水淹”損害發(fā)動機應當免責,周XX發(fā)現(xiàn)有明顯漬水而向水中行駛,周XX應承擔自己行為不當?shù)呢熑巍?br>雙方對原審查明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某保險公司車輛投保單投保人聲明第2項黑體字內容為:“本人確認已收到了《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周XX在投保人簽章欄署名。原審期間,周XX對簽名表示異議,但不申請鑒定。二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為周XX所有的鄂A×××××號奔馳BJXXX2VXL轎車出具了《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周XX于2013年11月11日繳納了保險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并依法產生效力。
根據(jù)《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約定,雙方適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該條款第一部分第二章《車輛損失險》關于責任免除規(guī)定的第三條至第七條均采用黑色字體印刷,與其他普通條款區(qū)別明顯,其中第六條第(三)項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fā)動機損壞”,該約定的涵義明確具體并不產生歧義,應屬特別約定,與該條款第一部分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一條第(四)項“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的約定并不存在矛盾。理由是:特別約定已明確排除“水淹”、“涉水”致發(fā)動機受損的賠償責任,免責事由明確,合同中第二章第六條第三項約定與保險責任不發(fā)生沖突,內容未超出常人的理解范圍。周XX認為該兩項的約定存在矛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保險合同約定適用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中,對“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fā)動機損壞”的免責條款以黑色字體印刷作出提示,該免責條款的涵義亦不產生歧義。周XX對投保人聲明欄署名不申請鑒定,周XX應承擔舉證不能所導致不利后果,其署名真實性應予確認。周XX署名表明其對保險條款已作了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上述免責條款應為有效。
周XX駕駛涉案車輛在積水路段涉水行駛,進而發(fā)生車輛熄火和發(fā)動機進水的事故,符合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責任免除約定的范圍,周XX要求支付49037.41元保險賠償金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處理恰當,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26元,由上訴人周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程繼偉
審判員王勇
審判員黎偉雄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周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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