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胡XX、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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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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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終字第4211號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5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住廣東省陽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住山東省樂陵市。
委托代理人:張X乙,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
負責人:彭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胡XX與被上訴人張X甲、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不服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黃法民一初字第1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認為,對于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確定由胡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苑金升無責任,雙方均無異議,故原審法院據(jù)此確定事故造成張X甲車輛的損失全部由胡XX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粵Y×××××輕倉柵式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張X甲的損失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nèi)進行賠償,超出的部分再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再超出部分由胡XX承擔。
關(guān)于維修費問題。張X甲的車輛是于2014年7月21日在4S店購買,距事故發(fā)生時不到三個月,屬于新車,其將該車拖到4S店進行維修,符合常理,維修共產(chǎn)生維修費17000元,張X甲也實際支付了該費用,故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對上述維修費用不予認可,但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張X甲車輛維修的不合理之處,故對某保險公司的異議原審法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核定的費用8905元,沒有經(jīng)過張X甲的確認,原審法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拖車費問題。張X甲將其車輛拖到4S店進行維修并為此支付了拖車費600元,張X甲提供了相關(guān)的票據(jù)予以佐證,原審法院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主張拖車費應為240-280元,但其提供的依據(jù)不足,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停運損失費。張X甲的車輛用于出租,其車輛維修期間必然會造成停運損失。張X甲的車輛維修時間為17天,比較合理,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張X甲主張其每天的凈利潤大約為400元,胡XX確認該數(shù)額差不多,考慮到張X甲車輛的營運收入中包括人工成本,扣除人工成本后,故原審法院酌定張X甲車輛每天的停運損失為300元。
綜上,張X甲車輛損壞的直接損失為17600元,停運損失為5100元。張X甲的直接損失超出了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尚未超出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額,張X甲放棄了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賠償請求,故扣減交強險限額后的余額15600元(17600元-2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根據(jù)胡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第九條的約定,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商業(yè)三者險承保的范圍,故張X甲車輛的停運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由于張X甲的停運損失屬于可預見的損失,故應由侵權(quán)人胡XX承擔。胡XX主張購買保險時某保險公司并無聲明停運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但保險合同對此有明確約定,故對胡XX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向張X甲賠付財產(chǎn)損失15600元;二、胡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日5內(nèi)向張X甲支付賠償款5100元;三、駁回張X甲其他訴訟請求。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6元,由張X甲負擔6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0元,胡XX負擔39元。
上訴人訴稱
判后,胡XX不服,向本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支付停運損失1147元,本案訴訟費由張X甲、某保險公司負擔。上訴理由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一、因為保險公司定損后的價格與4S店承修的價格未能達成一致,所拖延的時間和4S店購買配件所耽誤的時間,影響了維修進度,所產(chǎn)生的損失不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涉案車輛維修時間應減去保險公司拖延和4S店購買配件的時間,照正常維修工序、工時計算7天。二、張X甲僅提供北京恒信世紀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并無其他收款收據(jù)或納稅發(fā)票相印證,其日平均收入500元無法確認真實性,其扣除油費、人工和過橋費等開支后的凈利潤為300元。原裁判采信了其片面提供的數(shù)額計算有失公正,請求按照上一年度同行業(yè)平均收入計算其停運損失。三、原裁判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的約定,判決錯誤。該條款屬于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格式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答復等,格式條款不符合明確說明的要求。交通事故的財產(chǎn)損失一般都超過了交強險的財產(chǎn)限額,超出的大部分損失只能在商業(yè)險里理賠,基本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格式化地約定停運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屬于免除責任范圍。而交通事故中停運損失是確定的必要的,也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對張X甲必要的合理的停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張X甲答辯稱,同意原審判決。
某保險公司未應訴。
本院查明,胡XX就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參加了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在該保險單(正本)“特別約定”一欄中第3點約定,“請您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于涉案車輛損害的直接損失的處理均無異議,視為服判,本院予以維持。
關(guān)于停運損失的問題。胡XX上訴主張該損失的計算標準有錯,但其在一審時對張X甲主張的維修時長、每天的凈利潤均未提出異議,因此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涉案車輛的停運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定。關(guān)于營運損失是否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本案中,胡XX上訴主張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停運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單及所附保險條款的結(jié)構(gòu)和內(nèi)容來看,保險公司據(jù)以免除賠償停運損失責任的條款是在保險單所附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項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已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說明,故原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對張X甲的停運損失產(chǎn)生效力,并無不當。因此,張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停運損失應由胡XX負擔。胡XX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某保險公司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胡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瑞暉
審判員崔利平
代理審判員印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馮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