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郎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裁定書
- 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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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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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終1242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31
上訴人(一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組織機構(gòu)代碼66387XXXX。
負責人劉斐,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曉棠,黑龍江廣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郎XX,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人民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經(jīng)審理查明,郎XX系黑BXXX68號重型自卸車的所有人,該車掛靠在龍江佳運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并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2014年8月3日15時許,張國忠駕駛該車在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qū)昂昂溪站十八線貨場卸砂作業(yè)時將翟博宇砸傷致死。關(guān)于翟博宇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已由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終結(jié),民事賠償已達成協(xié)議且賠償完畢。郎XX已先行賠付翟博宇家屬22萬元。現(xiàn)郎XX訴請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其墊付的死亡賠償金11萬元和醫(yī)療保險金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郎XX所有的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BL6368號重型自卸車不是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但亦非在熄火靜止狀態(tài)發(fā)生的致人死亡事故,而是在開動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致人死亡事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因此,甲保險公司作為該車輛的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對郎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郎XX要求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其墊付的翟博宇死亡賠償金11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但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1萬元的訴訟請求,無證據(jù),不予支持。因雙方在保險合同中已經(jīng)明確約定訴訟費不在賠償范圍之內(nèi),故對郎XX要求訴訟費由甲保險公司負擔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甲保險公司提出的此起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其他抗辯意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一、甲保險公司應于一審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郎XX保險金11萬元;二、駁回郎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郎XX負擔。
判后,甲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審法院擴大解釋交通事故范圍,將黑BXXX68號重型自卸貨車在十八線貨場卸砂時砸死翟博宇的意外事故擴大解釋為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郎XX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法院(2015)龍民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此類案件不應由交強險賠償。郎XX質(zhì)證意見為:因案件事實及適用法律的不同,本案并不適用該判例,甲保險公司應當向郎XX進行賠付。本院認為,由于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guān)聯(lián),該證據(jù)不具有證明力,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本院經(jīng)二審審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郎XX持有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單,用以證明郎XX與甲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guān)系,郎XX與甲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之內(nèi),甲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險義務。雖然甲保險公司二審提出一審法院擴大解釋交通事故范圍,不應將黑BXXX68號重型自卸貨車在十八線貨場卸砂時砸死翟博宇的意外事故擴大解釋為交通事故,一審法院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賠償錯誤的上訴主張,但由于翟博宇的死亡原因與本案的黑BXXX68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輸行為有直接因果關(guān)系,在該保險事故中翟博宇亦屬于車外第三人,故本案應當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一審法院判決由甲保險公司賠償郎XX保險理賠款11萬元正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世明
審判員 董 銘
審判員 林美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于 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