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吐爾孫斯XX、巴州速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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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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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2民初6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 2016-06-30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組織機構代碼:08022213-9,住所地:新疆阿克蘇市欄桿區(qū)。
負責人:馮XX,男,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XX,新疆夢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XX,新疆夢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吐爾孫斯XX,男,維吾爾族,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被告:巴州速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9819883-6,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系公司總經理。
審理經過
原告訴被告吐爾孫斯XX、巴州速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速通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XX、被告吐爾孫斯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速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5年1月23日,吐爾孫斯XX駕駛其所有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在甘肅武威運輸保險標的途中發(fā)生火災,造成運輸?shù)?8.5噸棉紗全部燒毀。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了被保險人阿克蘇長友貨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友公司)所有的38.5噸棉紗的貨物運輸保險,保單號為,長友公司保險后將保險標的交與掛靠在速通公司名下的吐爾孫斯XX所有的車輛進行運輸,貨物的實際承運人并非被保險人,應為兩被告。原告在經過核實后,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保險人賠付了400000元保險金,被保險人同時也向原告出具了權益轉讓書,由此原告取得代為求償權,因吐爾孫斯XX是運輸車輛的實際所有人,速通公司系吐爾孫斯XX所有運輸車輛的掛靠單位,二被告因合同違約對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依法應當在原告支付保險賠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賠償原告已墊付保險賠款4000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吐爾孫斯XX辯稱,我對運輸?shù)拿藜嗁I了600元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我已向棉紗的貨主支付了賠償款35000元,剩余款項我今后會賠償給他。
被告速通公司未做出書面答辯,亦未參加庭審。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當庭出示如下證據(jù):
1、長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保單一份,證明原告方與長友公司的保險關系。
2、長友貨物運輸協(xié)議,證明2015年1月21日長友公司與熱合曼日西提簽訂了關于運輸38.5噸皮棉的貨運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承運方承擔啟程后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速通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新MXXXX重型半掛車由吐爾孫斯XX全資購買,掛靠到速通公司。
4、牽引車和掛靠車車輛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信息,證明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是吐爾孫斯XX,掛靠在速通公司名下。
5、理賠聯(lián)系記錄,證明2015年1月30日20時左右在連霍高速公路1961公里處運輸車輛上部分棉包著火,發(fā)生火災事故,運輸車輛當時拉運170包棉花包,合計38噸,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員是吐爾孫斯XX,車上另外兩名乘客分別是卡斯木阿克木和熱合曼日西提。
6、武威市公安消防支隊特勤中隊出警證明,證明運輸車輛起火。
7、高速公路第二支隊陽畦大隊證明,證明事故過程。
8、賠償協(xié)議,證明已向長友公司賠償400000元。
9、權益轉讓書,證明長友公司同意將已取得賠償款的一切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并授權其以轉讓人的名義向責任方追償。
10、付款電子回單,證明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被保險人長友公司支付400000元保險金。
被告吐爾孫斯XX為支持其答辯意見,當庭出示一份還款承諾書,證明其向長友公司達成了還款承諾,已經賠償了35000元。
本院查明
原告某保險公司當庭出示的10份證據(jù)、被告吐爾孫斯XX當庭出示的還款承諾書,經質證雙方均無異議,被告速通公司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以上證據(jù)來源、形式合法,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吐爾孫斯XX授權熱合曼日西提與長友公司簽訂了貨運協(xié)議,承運單位為速通公司,約定車號()的車輛承運長友公司約38.5噸皮棉。同日,長友公司做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單號:),保險標的物為170件38.5噸袋裝棉紗,運輸方式為直達運輸-陸運-公路,運輸工具名稱為汽車,運輸工具牌照號碼(),運輸路線起運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市,目的地廣州東莞市,保險金額為700000元。
2015年1月30日20時左右,在連霍高速由西向東方向1961公里處車輛()發(fā)生了火災事故。事后車主吐爾孫斯XX確認車上運輸貨物價值約為59.7萬元,因車輛自身原因起火,后經搶救無效造成貨物全部燒毀。承保該批貨物的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400000元保險金。后長友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將已取得400000元賠款的權益轉給某保險公司。
另查明,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速通公司,實際車主為吐爾孫斯XX,吐爾孫斯XX將該車掛靠在速通公司。
2015年吐爾孫斯XX向長友公司賠付了35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長友公司與吐爾孫斯XX簽訂了貨物運輸協(xié)議,承運人在運輸過程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長友公司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為涉案運輸貨物投保了國內公路運輸貨物保險,某保險公司向長友公司賠償了損失400000元,長友公司將對承運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D讓給某保險公司,故某保險公司取得向承運人代位求償?shù)臋嗬?br>關于車輛掛靠問題,運輸公司準許實際車主的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行為,是對實際車主以公司名義進行運輸經營的授權行為。本案中,吐爾孫斯XX掛靠在速通公司名下,故速通公司對吐爾孫斯XX以其名義進行運輸進行了授權。被告吐爾孫斯XX與長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視為其代理被告速通公司簽訂運輸合同,被告吐爾孫斯XX系實施運輸人,故被告吐爾孫斯XX與速通公司為長友公司的共同承運人,對長友公司的貨物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二被告對貨物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吐爾孫斯XX辯稱涉案貨物保險合同系其投保,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因其未能舉證反駁原告當庭所證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長友公司,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給付金額問題,原告主張其墊付保險金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速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吐爾孫斯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貨物損失400000元;
二、巴州速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被告吐爾孫斯XX、巴州速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吾吉肉孜
審判員毛建梅
人民陪審員秦月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