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甲、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等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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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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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終1140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X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吉林中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男,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吉林于曉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于XX,男,漢族,現(xiàn)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現(xiàn)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乙,男,漢族,現(xiàn)住吉林省大安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旅游公司)、于XX、王X甲、王X乙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太民初第2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上訴人劉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大唐旅游公司負責人唐XX、于XX、王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王X甲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并改判上訴人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向被上訴人劉X甲賠償2070.45元;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并改判上訴人保險限額外的賠償部分由被上訴人于XX、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王X甲、王X乙向被上訴人劉X甲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按100%責任認定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上訴人應按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guī)定,本案中被上訴人王X甲、王X乙為侵權(quán)人,雖然其未投保交強險,但其二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后,剩余部分上訴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即50%的比例向被上訴人劉X甲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審法院認定相關賠償項目的金額計算錯誤。關于免賠200元的問題,是指每座每人免賠200元,而非整車免賠200元。原審法院按照整車免賠200元的計算方式錯誤;關于劉X甲誤工費的問題,劉X甲僅住院2天,在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其存在誤工的情況下,應按照其住院期限計算其誤工費,原審認定劉X甲的誤工費11821.55元錯誤。
劉X甲辯稱,一、被答辯人應承擔全部賠償義務。依據(j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及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承擔全部賠償義務。二、一審判決并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保險合同約定每座50萬上限的同時,又約定每次最高賠償限額為450萬元,本次事故13人的賠償費用并未突破上限450萬元,故一審判決正確。
大唐旅游公司辯稱,一、我公司與上訴人是保險合同關系,本案中的賠償額均不超出保險理賠額,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應由我公司賠償?shù)臄?shù)額應由上訴人承擔;二、無論上訴人提出按侵權(quán)責任理賠,還是一審法院認定按照合同承擔責任理賠,我公司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上訴人提出的免賠問題。我公司與上訴人的保險合同,并沒有明確特指或提示說明免陪額是指每座每人免200元。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沒有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答辯人認為其免賠額200元是指每次事故的整車的免賠額。綜上,原審判決應予維持。
于XX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王X乙辯稱,我是司機,造成事故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
劉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于XX、王X甲、王X乙、大唐公司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18943.32元;要求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理賠;于XX、王X甲、王X乙、大唐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外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8月18日22時,于XX駕駛吉AXXX91號客車沿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到事故地點處時與前方王X甲駕駛停在道路南側(cè)的吉GXXX85號低速載貨車相撞,吉AXXX91號客車失控后與沿道路由東向西行駛王X乙駕駛的無號牌歐曼牌重型貨車相撞,致原告肋骨骨折、頭面部受傷,此事故經(jīng)大安市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吉AXXX19旅游客車的駕駛?cè)擞赬X負事故同等責任,王X甲和王X乙共同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車人劉X甲無責任。于XX駕駛的肇事車輛掛靠在大唐公司名下從事營運,同時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乘坐險,每座保險限額為50萬元。原告于大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共住院治療2日,原告提供大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jù)一枚,金額為3800.58元;提供北京大學首鋼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jù)11枚,金額合計1589.46元;由于原告骨折,本院酌定原告誤工時間為90日,故誤工費為11821.55元(原告提供工資單據(jù)中三個月工資總和11821.55元÷3個月÷30日×90日)。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0元(100元×2日)。護理費248.16元(124.08元×2日)。上述費用金額共計17659.75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nèi)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劉X甲乘坐于XX掛靠大唐公司運營的客車,應認定劉X甲與大唐公司已經(jīng)成立客運合同關系。承運方未在合理期間內(nèi)將劉X甲安全送到目的地,屬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劉X甲在運輸途中受傷,故被告大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付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quán)就應獲得的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大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未向保險人主張對原告賠償,故保險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關于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公路客運合同關系,起訴我公司屬于違反合同相對性、屬于主體錯誤的主張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于XX、王X乙、王X甲不是承運人,故三人此案中不負賠償責任;劉X甲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數(shù)額未超出保險限額,故大唐旅游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保險合同中約定了絕對免賠額為200元,故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免賠200元,由于此次事故有13名受害人,故針對每名受害人大唐公司賠償15.38元。
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X甲人民幣17644.37元(17659.75元-15.38元);二、被告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連帶賠償原告劉X甲人民幣15.38元;三、被告于XX、王X乙、王X甲此案中不負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劉X甲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23元,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承擔5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劉X甲乘坐于XX駕駛的掛靠在大唐旅游公司的客車,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使劉X甲受傷,大唐旅游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劉X甲的損傷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大唐旅游公司在上訴人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钡囊?guī)定,上訴人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向劉X甲賠償保險金。上訴人與大唐旅游公司的保險合同約定每座保險限額為50萬元,劉X甲要求賠償?shù)臄?shù)額未超出保險限額。綜上,上訴人稱其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不能成立。關于免賠額200.00元的問題,上訴人稱,是指每座每人免賠200.00元,而非整車免賠200.00元。對此,上訴人并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且保險合同也沒有明確說明每座每人免賠200.00元,按照格式條款不利于解釋規(guī)則,原審法院按整車免賠200.00元予以認定并無不當。關于劉X甲的誤工費問題,劉X甲雖只住院2天,但劉X甲三根肋骨骨折,必然影響工作,無法上班,故原審依據(jù)劉X甲的實際病情認定誤工時間為90天,誤工費11821.55元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常宗仁
審 判 員 楊劍虹
代理審判員 吳金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趙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