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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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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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35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梁平縣人民法院 2016-07-29
原告,地址:重慶市渝中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902834XXXX。
負責人周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俊,重慶允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達公司),地址:重慶市梁平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870944XXXX。
法定代表人田然,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賀自強,重慶渝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朝勝,該公司員工,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第三人重慶澳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華公司),地址重慶市江北區(qū)-14,組織機構(gòu)代碼66355498-7。
法定代表人陳漢東,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悅達公司、第三人澳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游雪明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鄭娜、人民陪審員吳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澳華公司經(jīng)本院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11月28日第三人澳華公司在原告處投保并購買了旅行社責任保險,保單號為ACXXX6157713E000123P,保險期限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約定第三人澳華公司所接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因乘坐交通工具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應由第三人澳華公司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2014年9月5日第三人澳華公司與被告悅達公司簽訂了“重慶市旅游團隊租用車輛合同”,約定由被告悅達公司提供符合國家旅游局《旅游汽車服務質(zhì)量》標準的車輛及駕駛員,將旅客運輸至指定地點。2014年9月8日悅達公司指派的駕駛員駕駛渝FXXX36號旅游車輛經(jīng)四川省茂縣途中,由于前方遇障礙物,駕駛員緊急剎車導致車上的游客案外人羅富群受傷。之后,游客案外人羅富群訴至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判決第三人澳華公司應支付案外人羅富群68241.13元。判決生效后,第三人澳華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處索要案外人羅富群保險賠償金及訴訟費628元、律師費2000元,合計70869.13元。2015年5月25日第三人澳華公司向原告出具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記載在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將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quán)益轉(zhuǎn)讓給原告,并協(xié)助原告追償。2015年6月8日原告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第三人澳華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因未安全駕駛,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責任。駕駛員系被告悅達公司指派,則被告悅達公司應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取得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guī)定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70869.13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悅達公司辯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案由應該是合同糾紛,被告沒有違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沒有交通違法行為,遇障礙剎車是規(guī)定的駕駛行為,被告也未違背雙方合同約定。原告是代第三人澳華公司訴訟,第三人澳華公司的旅客在旅行中受到的傷害,是旅客自己解除安全帶所導致,除了受傷的旅客外其他人員都是安全的,只有解除安全帶的旅客受傷,我公司對旅客解除安全帶的后果沒有承擔責任的義務。旅行社在旅游服務中對旅客沒有盡到相關(guān)職責,與我公司的汽車和駕駛員沒有關(guān)聯(lián)性,故我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人澳華公司辯稱,我公司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是事實,保險期間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約定在我公司接待旅客旅行過程中應由本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賠償。我公司2014年9月5日與被告悅達公司簽訂了旅游團隊租用汽車合同,約定由被告悅達公司派車派人運送我公司接待游客進行若爾蓋汽車四日游。在行駛途中,我公司導游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但是因旅客自身及行車狀況等各種因素,仍然發(fā)生了小事故,在車輛駕駛員踩急剎時,我公司接待的一名旅客案外人羅富群因未系好安全帶在車內(nèi)跌倒受傷。案外人羅富群受傷后起訴至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我公司除了案外人羅富群自身過錯外還應賠償68241.23元,隨后雙方均未上訴,我公司支付案外人羅富群68241.13元,該案律師費2000元,并向法院支付訴訟費628元,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申請了理賠,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了賠償金及此案的律師費及訴訟費。綜上,我公司已購買了保險,應由原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完畢,我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糾紛已經(jīng)完結(jié)。本案實際是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悅達公司之間的糾紛,與我公司無關(guān),我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第三人澳華公司在原告處投保并購買了旅行社責任保險,保單號為ACXXX6157713E000123P,保險期限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保險合同約定:第三人澳華公司在從事旅行社經(jīng)營活動時,因過失造成接待的境內(nèi)外旅游者遭受人身損害或財產(chǎn)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的,原告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2014年9月4日案外人羅富群與第三人澳華公司簽訂《團隊境內(nèi)旅游合同》約定案外人參加第三人澳華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2014年9月5日澳華公司與被告悅達公司簽訂了重慶市旅游團隊租用車輛合同,約定由悅達公司提供車輛及駕駛員,運輸?shù)谌税娜A公司組織的若爾蓋汽車四日游旅客。2014年9月8日22時16分被告悅達公司指派的駕駛員郭中在駕駛渝FXXX36號旅游車輛經(jīng)四川省茂縣,在行車過程中路遇障礙物時急剎車,導致車上未系好安全帶的旅客案外人羅富群受傷。案外人羅富群以旅游合同糾紛訴至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該院認定第三人澳華公司未舉證證實其在旅游過程中盡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告知和警示義務,存在違約行為,對案外人羅富群損失承擔90%賠償責任,案外人羅富群在乘坐大巴期間未系好安全帶導致受傷,存在一定過錯,自行承擔10%的責任。該院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412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第三人澳華公司賠償案外人羅富群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68241.13元,并承擔訴訟費628元。第三人澳華公司為參加訴訟支付律師費2000元。第三人澳華公司將支付賠款及訴訟費、律師費材料交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2016年6月8日原告某保險公司按照雙方旅游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向第三人澳華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共計70869.13元。2015年5月25日第三人澳華公司向原告出具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將向第三者追償權(quán)利轉(zhuǎn)讓給原告某保險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以及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單、保險條款、重慶市旅游團隊租用車輛合同、旅游汽車服務質(zhì)量標準、報案記錄、重慶市江北區(qū)法院判決書、生效證明、律師費發(fā)票、出險通知書、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支付憑證、理賠清單,被告悅達公司提交的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痹婺潮kU公司作為保險人根據(jù)與第三人澳華公司簽訂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向第三人澳華公司支付理賠款后,有權(quán)代替被保險人澳華公司向被告悅達公司索賠。第三人澳華公司與被告悅達公司之間系運輸合同關(guān)系,被告悅達公司有義務將第三人澳華公司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被告悅達公司指派的駕駛員路遇障礙物急剎車處置不當,造成車上乘客案外人羅富群受傷。重慶市江北區(qū)法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412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第三人澳華公司賠償案外人羅富群各項損失共計68241.13元,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第三人澳華公司有權(quán)在支付賠償款范圍內(nèi)向被告悅達公司主張權(quán)利。由于第三人澳華公司未盡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告知和警示義務,第三人澳華公司的旅客案外人羅富群在車行過程中未系好安全帶,自身有過錯,故本院認定被告悅達公司僅應承擔60%賠償責任。關(guān)于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的訴訟費及律師費,以上兩筆費用系案外人羅富群以旅游服務合同為案由向第三人澳華公司主張賠償而產(chǎn)生,不宜由被告悅達公司進行賠償。
關(guān)于被告悅達公司申請追加案外人羅富群作為本案被告,由于本案案由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系代位被保險人求償,則案外人羅富群非本案必要共同訴訟被告,對被告悅達公司該追加申請,本院不予準許。關(guān)于被告悅達公司申請對案外人羅富群傷殘等級重新進行鑒定,由于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4123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該判決已認定案外人羅富群傷殘等級,故對被告悅達公司該申請本院不予準許。據(jù)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40944.67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8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08元,由被告重慶悅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quán)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游雪明
代理審判員 鄭 娜
人民陪審員 吳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唐青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