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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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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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豐民初字第475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2015-12-10
原告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盧增祿,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坪,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負責人鄭小陽,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威,男,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林晉陽,男,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稱首汽福建分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首汽福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盧增祿、王坪、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威、林晉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首汽福建分公司訴稱,車牌號為京NTxxxx豐田小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北京首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告作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在被告公司投保,保險期限自2012年3月26日零時起至2013年3月25日二十四時止。在2013年2月12日,由婓先智駕駛京NTxxxx小車在福建省南平市到松溪縣的長深(閔)線B道2895K+900M處行駛時,發(fā)生撞護欄的事故,造成京NTxxxx小車受損,高速公路護欄受損,車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京NTxxxx小車在該事故中受損嚴重,由施救車輛拖至汽車維修公司,經(jīng)汽車維修公司對修理費的測算,修理費遠遠超過了車輛損失保險金182000元,沒有修復的意義。同時由于該事故,原告還支付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清障費465元,賠償公路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損失費2310元,高速公路施救費4010元。事故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辦理索賠手續(xù),但被告卻認為本次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拒不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認為被告拒賠的行為沒有合同與法律依據(jù),為此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賠付車輛損失保險金182000元及其他費用6785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訟爭車輛的所有人為北京首汽集團有限公司,因此原告的主體不適格。二、保險人根據(jù)風險程度收取保險費,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的保費相差100%,原告車輛登記為非營運用途,卻用于營運,導致風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jù)保險條款中車輛損失險第5條第9項及保險法52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三、被告認為原告應當舉證車輛的實際價值,原告主張的維修費用4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京NXXX65豐田牌小型轎車行駛證登記的車主為北京首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作為投保人于2012年3月6日就該小型轎車向被告投保包含車輛損失險在內(nèi)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3月26日零時起至2013年3月25日二十四時止,投保單注明該車輛使用性質(zhì)為非營業(yè)企業(yè)。2013年2月12日,婓先智駕駛京NTxxxx小車在福建省南平市到松溪縣的長深(閔)線B道2895K+900M處行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京NTxxxx小車受損,高速公路護欄受損,車上人員受傷。南平高速公路支隊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婓先智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因該次事故,原告賠償公路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損失費2310元,支付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清障費465元、高速公路施救費4010元。
另查,原告向被告出具《關于車輛使用性質(zhì)的說明》,該說明稱京NTxxxx小型轎車系原告公司的自用行政公務車,沒有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客車,且經(jīng)交警部門審批核發(fā)的機動車行駛證中使用性質(zhì)為非營運,現(xiàn)以使用性質(zhì)“非營運企業(yè)”向被告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險和機動車交強險。京NTxxxx小型轎車系在租賃給他人使用時發(fā)生訟爭保險事故。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保險車輛出險時的保險價值進行評估、被告申請對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的殘值進行評估。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海絲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福建省海絲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交通事故車輛實際價值和殘值公估報告,公估意見為保險車輛至事故發(fā)生時的車輛市場價值141240元,事故發(fā)生后的殘值為53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京NTxxxx小型轎車行駛證、保險單、投保單、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現(xiàn)場照片、交通賠償決定書、清障費發(fā)票、活動護欄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關于車輛使用性質(zhì)的說明》,福建省海絲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車輛實際價值和殘值公估報告及雙方的庭審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首汽福建分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成立有效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ぁぁぁぁぁけ槐kU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痹嫦狄患医?jīng)營范圍為承接隸屬公司委托的汽車租賃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原告向被告出具的《關于車輛使用性質(zhì)的說明》明確說明其欲投保車輛京NTxxxx小車為原告公司行政公務車,要求以使用性質(zhì)“非營業(yè)企業(yè)”投保商業(yè)險及交強險?;谠孀鞒龅纳鲜稣f明,原、被告雙方將京NTxxxx小車的使用性質(zhì)定為“非營業(yè)企業(yè)”,并訂立了該保險車輛的商業(yè)保險合同。而原告未能遵循其在《關于車輛使用性質(zhì)的說明》中的陳述,將保險車輛出租并在租賃給他人使用時發(fā)生保險事故,原告公司的行為顯著增加了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告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未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中規(guī)定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情形,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保險人免責的情形,保險人無需另在保險條款中進行約定并告知原告。對原告的上述主張,不予采納。綜上,原告訴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182000元及其他費用6785元,沒有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076元,由原告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負擔。本案車輛損失公估費7780元由原告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負擔,車輛殘值公估費3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新竹
代理審判員 鄭丹紅
人民陪審員 王少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汪珊珊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
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