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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莆民終字第140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7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女,回族,住莆田市荔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洪平,福建鵬翼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廂區(qū),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85534748-0。
負責人劉煥文,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德明,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代理。
上訴人郭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和詢問當事人,對本案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郭X以閩B×××××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6884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某保險公司向郭X出具了《中華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車”機動車保險單》,郭X在庭審中確認由其繳納保險費用并收取了保險單。該保險單重要提示:“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2、收到本保單、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后,請立即核對,如有不符或疏漏,請在48小時內(nèi)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或補充手續(xù);超過48小時未通知的,視為投保人無異議。3、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和附則。4、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zhì)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手續(xù)。5、被保險人應當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br>2014年2月9日,陳向陽駕駛閩B×××××車輛沿西楓村道路段交叉路口與許少偉駕駛閩A×××××車輛發(fā)生碰撞,陳向陽棄車逃離現(xiàn)場,至次日投案,造成閩B×××××車輛及閩A×××××車輛兩車車損及閩A×××××車輛駕駛員許少偉乘客詹國成二人受傷的后果。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交警大隊認定,陳向陽駕駛閩B×××××車輛行駛至靈川鎮(zhèn)榜頭村西楓路口左轉彎變更車道未讓在其本道直行車輛先行,且在肇事后棄車逃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任認定陳向陽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許少偉、詹國成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書認定閩B×××××機動車所有人為郭X,實際所有人為楊荔群。
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交警大隊委托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對閩B×××××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作出《車輛檢驗鑒定評估意見書》,損失金額為81881元。郭X支付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費2800元。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文書檢驗鑒定意見書》,對2013年12月1日有“郭X”簽名筆跡的《機動車輛保險投保理賠單提示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各一份與郭X書寫的實驗樣本材料若干份進行筆跡鑒定,認定“郭X”的簽名筆跡與郭X的簽名筆跡不同一。郭X支付鑒定費5000元。
《中華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的第六項的內(nèi)容為:“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六)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該內(nèi)容字體加粗顯示。
原審認為,本案中,郭X未在提示書及投保單上簽字,但郭X已經(jīng)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并收取了保險單,應視為其對代簽字行為的追認。郭X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某保險公司按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閩B×××××車輛駕駛員陳向陽在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郭X收取了保險單,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提示保險條款的存在,并提示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故郭X在庭審中稱其未收取保險條款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辯稱因閩B×××××車輛駕駛員陳向陽在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本院予以采納。故郭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人民幣91281元及自2014年3月9日起至判決指定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郭X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14元,減半收取1457元,由郭X負擔。
一審宣判后,郭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郭X上訴稱:一、原審認定“郭X”簽名的投保單、提示書系代簽,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二、即使“郭X”簽名是由被上訴人或其代理人代簽的,也不能認定被上訴人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依法不能免責。原審法律適用錯誤。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通過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是基本事實,代理人簽字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代理人的代簽行為是對保險合同的追認,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因為逃離現(xiàn)場行為是法律禁止的,且該規(guī)定應是司機眾所周知的,被上訴人已經(jīng)盡到提示義務,拒賠是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對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上訴人郭X對原判認定2013年12月1日有“郭X”簽名的投保單、提示書系代簽有異議,對其它事實并無異議。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原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對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各方有異議的事實,本院將在爭議焦點中予以分析認定。
經(jīng)征詢各方當事人意見,本院確認本案爭議焦點為:1、上訴人郭X是否委托他人代簽提示書和投保單;2、被上訴人是否履行了保險免責條款的相應義務。對此,本院予以分析、認定如下:
(一)上訴人是否委托他人代簽投保單、提示書的問題
上訴人郭X認為,筆跡鑒定結果認定簽字不是上訴人親筆書寫,被上訴人未說明代簽人信息,原審以上訴人交納保費,視為其對所有代簽行為的追認,缺乏事實依據(jù)。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上訴人通過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保險費用,原審對于郭X系委托他人代簽提示書和投保單的認定是合理的。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的規(guī)定,旨在解決保險合同是否對投保人生效的問題,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僅表明其愿意訂立該保險合同,并以實際履行合同對代簽保險合同行為進行追認,保險合同對其生效。故可以認定上訴人郭X對投保單的代簽行為進行追認。但該追認不及于“投保人聲明欄”或本案的提示書,更不能因此推定保險人已經(jīng)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
(二)被上訴人是否履行了免責條款相應義務的問題
上訴人郭X認為,即使司機陳向陽肇事后棄車逃離現(xiàn)場,其違反的是義務性規(guī)范,不是禁止性規(guī)定,被上訴人無法證明其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的義務,依法不能免責。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司機陳向陽肇事后棄車逃逸違反了禁止性規(guī)定,被上訴人已經(jīng)履行了提示義務,依法可以免責。
本院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相應義務,根據(jù)免責事由的不同,存在不同的責任。對于法定免責條款,因法律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即使合同沒有約定或者保險人沒有提示或者說明,保險人仍可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況”,如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保險人應履行提示義務即可免責,對其它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應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才能免責。故本案判定被上訴人是否履行免責條款的相應義務的前提,即識別駕駛員棄車逃逸保險公司免責的約定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況。
從文義表述上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該條款是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車輛駕駛人負有的積極作為義務予以規(guī)定。但從文義解釋及生活常識判斷,上述積極義務的履行,需以駕駛人履行消極不逃跑的義務為前提,即該條文隱含了“駕駛人不得離開現(xiàn)場”的文義,屬于對基本義務的禁止性規(guī)定。從危害性考察,車輛駕駛人逃離現(xiàn)場,導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實際駕駛人員身份、是否存在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情況的認定困難,可能造成傷員得不到及時搶救,并能增加二次事故的發(fā)生概率,其危害性與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相當。從法律評價上分析,因為逃離現(xiàn)場具備相當?shù)姆欠ㄐ约拔:π?,法律、行政法?guī)對其進行了消極的評價及嚴厲的制裁,且并不低于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的情節(jié)?!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刑法上還規(guī)定對逃逸致人死亡加重處罰。從上述三方面綜合考量,本院認為,棄車逃離現(xiàn)場與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均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況”。
因棄車逃離現(xiàn)場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況”,故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認定保險人的義務,該條文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奔幢kU人需要履行的是提示義務而非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保險單中的重要提示一欄的第三項明確要求保險人“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和附則?!鼻冶簧显V人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對第六條第六項進行了加粗標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的審查標準,應認定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義務。故上訴人郭X主張被上訴人沒有盡到保險免責條款的相應義務,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但上訴人郭X主張并非其親筆簽名,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該主張不予認可,導致鑒定程序的啟動與鑒定費用的發(fā)生,現(xiàn)鑒定結論已認定并非郭X親筆簽名,可見被上訴人的陳述不符合客觀事實。其作為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履行包括爭議事項的解決中,違反最大誠實信用原則,未盡最大善意減少被保險人損失,作為當事人,未對人民法院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反而隱瞞事實真相,造成了訴訟成本的增加與司法資源的浪費,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無論案件的勝負,均應承擔本案的鑒定費用。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14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45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14元,均由上訴人郭X負擔;本案筆跡鑒定費用人民幣5000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林天明
審 判 員  鄭荔瓊
代理審判員  陳 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余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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