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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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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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終字第89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3
上訴人(原審原告)曾XX,男,漢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代理人張亮,四川民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負責人鄭旭瀚,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佳麗,女,漢族,該分公司員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上訴人曾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2015)攀西民初字第6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曾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亮、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佳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22日川DXXX81號重型貨車在市車管所辦理登記,登記的所有人為宋錫善。2008年7月25日曾XX通過購買方式,取得川DXXX81號重型貨車的所有權。2015年3月4日,攀枝花市東瑞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瑞公司)作為投保人,曾XX作為被保險人,為川DXXX81號重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不計免賠率等險種,分別繳納保險費3450元、3591.76元、4319.7元、269.5元、67.2元、1237.23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5日0時起至2016年3月4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95400元。2015年4月7日16時,曾XX駕駛川DXXX81號重型貨車,行駛至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布德鎮(zhèn)民政二大四鄉(xiāng)村道路時,因在轉彎時操作不力,以致該車駛出車行方向右側有效路外翻坎下,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派人到現(xiàn)場查勘。同日,西區(qū)交警隊作出第51040342015003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曾XX負全部責任。2015年4月9日西區(qū)交警隊在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損害賠償調解結果欄,注明:“川DXXX81號重型貨車換件及修復費用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本次事故曾XX負全部責任,應承擔本次事故全部善后經濟損失。本次事故調解處理結案?!痹鳻X在當事人欄簽名。同日,曾XX就該事故到人保河門口支公司接受詢問。2015年4月10日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事故車輛查勘定損草簽協(xié)議書一份,該協(xié)議書記載:“被保險人:曾XX,出險時間:2015年4月7日,車型號牌:川DXXX81,出險地點:布德江家旁,保險責任:傾覆,本單所定:本車。新車購值價195400*(1-96個月*0.9)-殘值9080=28000元,三者財產損失5000元,保險合同終止,一次性賠付35000元?!痹鳻X在該協(xié)議書的被保險人簽字欄注明不同意,并簽名。之后,某保險公司出具了落款時間為2015年4月10日的保險事故車輛查勘定損草簽協(xié)議書一份,該協(xié)議書記載:“被保險人:曾XX,出險時間:2015年4月7日,車型號牌:川DXXX81,出險地點:布德,保險責任:傾覆,本單所定:本車。新車購值價195400*(1-96個月*0.9)-殘值9080元=30000元,車身全損叁萬元整,三者財產損失5000元,車身損失推定全損,三者財產及車身全損合計35000元?!痹鳻X在該協(xié)議書的被保險人簽字欄簽名,某保險公司在該協(xié)議書上加蓋理賠業(yè)務專用章。2015年4月16日曾XX拿著加蓋了某保險公司理賠業(yè)務專用章的草簽協(xié)議書到市車管所辦理川DXXX81號重型貨車的注銷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2015年3月4日東瑞公司作為投保人,為川DXXX81號重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2015年4月7日曾XX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該車損壞,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其作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曾XX陳述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對車身全損3萬元的認定,要求按新車購置價195400元賠償川DXXX81號貨車的經濟損失。從曾XX提供的證據(jù)看,發(fā)生該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派人到現(xiàn)場查勘,曾XX與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員進行過協(xié)商,開始曾XX對車身損失確定為2.8萬元表示不同意,之后在車身全損3萬元這份草簽協(xié)議書上簽名,并使用這份車身損失推定全損的草簽協(xié)議書到市車管所辦理了川DXXX81號貨車的注銷登記。從保險單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約定來看,2015年3月4日投保時按新車購置價195400元確定保險金額;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jù)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率。川DXXX81號貨車在市車管所登記的時間為2006年11月22日,2015年4月7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已使用99個月,按保險條款約定的月折舊率0.9%計算,加蓋了理賠業(yè)務專用章的這份草簽協(xié)議書確定車身全損3萬元,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并且該協(xié)議書已對該車的殘值進行了約定。結合曾XX在庭審中的陳述,該車的殘值部分實際上也由曾XX自己處置。該事故發(fā)生后,曾XX對某保險公司的定損有異議,可以通過協(xié)商、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等方式確定車輛損壞情況,但其依據(jù)雙方簽訂的草簽協(xié)議書,已將川DXXX81號貨車報廢,并辦理了注銷登記。綜上所述,曾XX要求按新車購置價195400元賠償川DXXX81號貨車經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應按照加蓋了理賠業(yè)務專用章的這份草簽協(xié)議書確定的車身全損3萬元確定賠償金額,一審法院認可該車經濟損失為3萬元。在庭審中,對于曾XX主張的川DXXX81號貨車的經濟損失195400元是否包括三者財產損失5000元,經一審法院釋明,曾XX表示不包括在內,故對于三者財產損失部分,一審法院在該案中不予處理。曾XX要求賠償川DXXX81號貨車的施救費用15250元,因曾XX在車身全損3萬元這份草簽協(xié)議書上簽名,并使用這份車身損失推定全損的草簽協(xié)議書到市車管所辦理了川DXXX81號貨車的注銷登記,這份草簽協(xié)議書并未記載施救費的金額,事后進行的施救又未獲得某保險公司的認可,故對于其該請求一審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以及保險條款的約定,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和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是投保人享有的權利。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東瑞公司,曾XX是被保險人,故曾XX要求返還終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8000元,主體不適格,其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曾XX要求承擔本案律師代理費10932元,因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是否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由當事人根據(jù)自己的情況決定,在該案中,曾XX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已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其在訴訟中委托代理人的費用,故對于其該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人民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曾XX川DXXX81號重型貨車的經濟損失3萬元;二、駁回曾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744元,減半收取2372元,由曾XX承擔2064元,某保險公司承擔308元。
宣判后,曾XX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曾XX在第二份草簽協(xié)議書上簽字僅僅是為了到車管所辦理車輛注銷登記的需要,并不是對車輛定損的認可;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未向曾XX告知過保險條款的內容,該保險條款對曾XX不產生效力,因此,保險條款中車輛折舊的計算方式不適用于曾XX,也顯失公平;曾XX為川DXXX81號貨車購買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195400元,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195400元的標準賠償川DXXX81的車輛損失。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某保險公司二審辯稱:草簽協(xié)議書并不是辦理車輛注銷登記的必需材料,某保險公司沒有強迫曾XX簽訂草簽協(xié)議書;某保險公司在曾XX投保時已盡到提示告知義務;在投保時投保人可以選擇是否足額投保,保險公司并未加重投保人義務,亦未免除保險人責任,因此,按照新車價值確定車輛損失的保險限額并不無當;保險條款經保監(jiān)會審批備案,受保險法保護,并不是無效格式條款。
二審審理查明:川DXXX81號機動車為重型自卸貨車,庭審中,雙方均認可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川DXXX81號機動車已全損。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有下列爭議焦點:
1.車輛損失的計算標準如何認定
保險合同是雙方自愿達成,相關的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吨袊嗣褙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以下簡稱車損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jù)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jù)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率?!钡谑畻l約定“其他車輛的非出租用途月折舊率為0.90%。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據(jù)此川DXXX81號機動車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實際價值計算為195400元×80%為39080元。
2.曾XX在第二份草簽協(xié)議書上簽字是否是對定損的認可
草簽協(xié)議書是協(xié)議雙方達成的初步意向,曾XX在第二份草簽協(xié)議書上簽字是對協(xié)議內容的初步認可,某保險公司在協(xié)議上加蓋理賠專用章后不能再隨意減少賠償?shù)膬热莺徒痤~,曾XX雖可以在此基礎上提出增加賠償內容和金額,但須提供相應證據(jù)。該《保險事故車輛查勘定損草簽協(xié)議書》達成后,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車輛享有殘值,現(xiàn)曾XX對車輛全損無異議,但提出《保險事故車輛查勘定損草簽協(xié)議書》中雙方約定車輛殘值為9080元過高,提出車輛殘值僅為8200元的意見。因本案的事故車輛殘值本應由保險公司享有,但曾XX對事故車輛進行施救,并對該車輛進行處理,曾XX現(xiàn)對某保險公司的定損提出異議,但本案已經不具備通過協(xié)商、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等方式確定車輛殘值的條件,對此后果應由曾XX承擔。故曾XX提出殘值約定過高,但證據(jù)不足,曾XX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同理,對于曾XX提出的車輛施救費,因按照《保險事故車輛查勘定損草簽協(xié)議書》約定內容,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車輛享有殘值,是否施救由保險公司決定,施救需要的費用也理應由保險公司負擔。但曾XX對事故車輛自行進行施救,并對該車輛進行處理,所產生的費用要求保險公司予以承擔于法無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钡囊?guī)定,曾XX對其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15250元的訴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但曾XX并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亦未得到某保險公司的認可。故,對曾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曾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92元,由曾XX承擔。
審 判 長 王金濤
審 判 員 李 濤
代理審判員 潘雪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楊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