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南中遠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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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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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終字第145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qū)。
負責人: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中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區(qū)。
法定代表人:馮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XX,河南強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XX,系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河南中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物流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郾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X,被上訴人中遠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XX、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豫LXXX60(豫LXXX8掛)號重型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中遠物流公司,該重型半掛車的主車豫LXXX6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包含不計免賠特約條款)、責任限額為264855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包含不計免賠特約條款);掛車豫L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責任限額為2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包含不計免賠特約條款)、責任限額為9279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包含不計免賠特約條款);投保簽單日期均為2014年3月20日,保險期間均為自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某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后給中遠物流公司出具有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單,保單記載被保險人為中遠物流公司。
2014年8月5日13時00分,中遠物流公司的司機李大友駕駛豫LXXX60(豫LXXX8掛)號重型半掛車,沿山西省中陽縣關西線由東向西行駛至9公里處,因占道行駛與反向吉振偉駕駛的晉MXXX18(晉MXXX9掛)號半掛車相撞,導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山西省中陽縣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交警隊)勘驗調查后作出第14112992014002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司機李大友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司機吉振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豫LXXX60(豫LXXX8掛)號重型半掛車出險后經中陽縣文龍工程救險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施救,中遠物流公司支出施救費6000元;該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經中遠物流公司自行委托漯河市守正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估價鑒定,定損金額為88950元;中遠物流公司另提供河南中遠物流有限公司汽車維修中心維修費發(fā)票9張及車輛拆檢維修單,證明豫LXXX60(豫LXXX8掛)號重型半掛車實際支出維修費用89100元。
某保險公司對由中遠物流公司自行委托的車輛定損結論書不予認可,并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和進行重新鑒定,法院于2015年8月4日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中遠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的質詢,鑒定人錢志新在接受某保險公司質詢時對鑒定過程和標準進行了說明,并提供了車輛拆檢照片。因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足以推翻漯河市守正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定損結論書的證據,對其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原審法院認為:2014年3月20日,中遠物流公司以登記其名下的豫LXXX60(豫LXXX8掛)號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某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后給中遠物流公司出具有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單,中遠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成立,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北景附煌ㄊ鹿拾l(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中遠物流公司作為被保險人,有權在事故發(fā)生后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即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人的責任,故中遠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對其合理訴請予以支持。中遠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雙方對交警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對中遠物流公司的各項訴訟請求:中遠物流公司主張豫LXXX60(豫LXXX8掛)號重型半掛車施救費3900元,有施救單位中陽縣文龍工程救險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票據在卷佐證,該費用確系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支出,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該費用系中遠物流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擴大損失的支出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中遠物流公司提供有車輛定損結論書和車輛維修費發(fā)票相互印證,證明豫LXXX60(豫LXXX8掛)號重型半掛車估價定損金額為88950元,實際修復維修費用為89100元,中遠物流公司按照定損金額88950元主張車輛維修費用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某保險公司對車輛定損結論書有異議,但鑒定人已經出庭接受了質詢并對鑒定過程和依據進行了說明,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證據對該車輛定損結論書進行反駁,故對其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中遠物流公司主張鑒定費2000元,并提供有相關票據在卷佐證,該費用系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和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辯稱中遠物流公司私自委托鑒定的費用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辯稱應當根據中遠物流公司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進行賠付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但某保險公司向中遠物流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后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向事故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償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因鑒定機構在漯河市郾城區(qū),故本次鑒定人出庭只產生交通費和誤工費用,鑒定機構主張1100元較高,參照上述規(guī)定,酌定支持200元,該項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支付給漯河市守正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
綜上所述,中遠物流公司因本次事故中造成的合理損失有:1、施救費:6000元;2、車輛損失:88950元;3、鑒定費:2000元;合計:96950元。以上費用未超出豫LXXX60(豫LXXX8掛)號重型半掛車的保險限額,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中遠物流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9695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222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上訴人依法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但有一個鑒定人無故缺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鑒定人無故不到庭接受質詢,其所作的鑒定無效,應當重新鑒定。2、被上訴人應當要求直接侵權人先行賠償其損失,不足部分,上訴人根據合同約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付。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中遠物流公司辯稱:1、鑒定人在原審中出庭接受了詢問,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異議予以合理的說明,上訴人異議不成立。2、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應當履行賠償義務,至于保險事故由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上訴人可以代為追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中遠物流公司各項損失96950元是否適當。2、鑒定結論書能否采信。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鄙显V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中遠物流公司應當要求直接侵權人先行賠償其損失,不足部分,上訴人根據合同約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付。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雙方簽訂有保險合同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訴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義務,其履行賠付義務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向第三者另行主張,故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有一個鑒定人無故不到庭接受質詢,其所作的鑒定無效,應當重新鑒定,但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且在一審中一個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并對鑒定依據進行了說明,故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超
審判員 緱兵偉
審判員 馬甲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