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責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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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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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終字第22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3
上訴人(原審原告)莫XX。
委托代理人鄧顯峰,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鳳)蓮。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彥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鮮正波,四川首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莫XX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閬中市法院(2014)閬民初字第3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李X蓮雇請莫XX駕駛其所有的川RXXXA5“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在四川省路橋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克拉瑪依至烏爾禾高速公路項目”工地上運送材料。2013年8月31日16時10分(北京時間),莫XX駕駛該車至奎阿高速108公里時,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開下路基,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李X蓮將莫XX送往克拉瑪依市中心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肱骨骨折(粉碎性伴橈神經(jīng)損傷),住院23天,用去醫(yī)療費21,175.61元,建議陪護為一般陪護,時間從8月31日至9月22日。后莫XX回到原籍,在石棉縣中醫(yī)院門診治療,花費65.42元。2013年12月10日,雅安市雅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莫XX的傷殘等級作出鑒定意見,評定其所受損傷構成九級傷殘。本次鑒定,莫XX支付鑒定費700元。保險公司、李X蓮均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審查準許后,依法委托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意見是莫XX左肱骨中下段骨折內固定術后遺留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本次鑒定,李X蓮支付鑒定費用1,845元。
同時查明,李X蓮為其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0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未投保不計免賠,合同約定,單方肇事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fā)生后,李X蓮墊付莫XX的醫(yī)療費21,175.61元,交通費2,000元。李X蓮主張借給莫XX1,000元,提供由自己書立借條內容、莫XX簽名的借條,莫XX否認借條上的簽名非本人所簽,李X蓮未進一步舉證證明,且在法院釋明鑒定筆跡的情況下,李X蓮未予申請鑒定。莫XX住院期間,其認可李X蓮父親護理3天。
另莫XX系農(nóng)村居民家庭戶,2005年起居住于石棉縣。2011年,其所居房屋拆遷,莫XX被統(tǒng)一安置在石棉縣城北小區(qū)4小區(qū)9幢1單元6號。2008年起,莫XX一直從事道路交通運輸工作。莫XX有一子莫某某,
庭審中,各方同意醫(yī)療費扣減自費用藥20%。
原審認定,根據(jù)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系莫XX駕車操作不當所致,而莫XX有著多年駕駛經(jīng)驗,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正是其未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從而引發(fā)交通事故,莫XX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莫XX與李X蓮系勞務關系,莫XX為李X蓮提供勞務,其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按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縱觀事故發(fā)生的全過程和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李X蓮對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而事故的發(fā)生亦非莫XX故意行為所致,根據(jù)公平原則,李X蓮作為直接從莫XX提供的勞務中獲得利益的受益人,酌情認定由李X蓮對莫XX因事故而造成的損害分擔30%的責任。由于李X蓮在保險公司為事故車輛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按李X蓮應承擔的比例向莫XX賠償。庭審中,各方對醫(yī)療費扣減20%沒有異議,予以確認。關于鑒定意見的采信,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系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后形成的,李X蓮、保險公司均無異議,莫XX主張該意見評定的傷殘等級偏低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沒有提供足以推翻該意見的證據(jù),不予采納。現(xiàn)莫XX主張按四川省2013年度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計算殘疾賠償金,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莫XX損失的認定:1、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病歷、收據(jù)等相關憑證,認定21,241.0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90元。3、誤工費10,063.64元。4、護理費1,840元。5、交通費酌情認定1,000元。6、殘疾賠償金44,736元。莫XX之子莫某某5周歲,系其依法應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人,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622.95元,計入殘疾賠償金,合計55,358.95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8、鑒定費700元。其在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由李X蓮支付的鑒定費用,憑票認定1,845元。莫XX主張賠償營養(yǎng)費,沒有提供醫(y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意見,不予支持。李X蓮墊付費用為醫(yī)療費21,175.61元、交通費2,000元及莫XX住院期間由李X蓮父親護理3天的護理費240元,為減少訟累,納入本案品迭處理。李X蓮主張借給莫XX現(xiàn)金1,000元,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至于李X蓮提供的證人證言,因證人未到庭接受質詢,不予采信。
綜上,莫XX1—7項的損失合計95,193.62元,其中,醫(yī)療費21,241.03元扣減20%的自費用藥4,248.21元,由莫XX自擔2,973.75元,李X蓮承擔1,274.46元,余下90,945.41元,扣除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15%的部分4,092.54元由李X蓮承擔外,由保險公司在該險種限額內賠償23,191.08元,剩余部分由莫XX自擔。莫XX自行委托鑒定所花鑒定費700元由其自擔。在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的鑒定費用1,845元李X蓮承擔。判決,一、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償莫XX23,191.08元;二、李X蓮賠償莫XX5,367元;三、駁回莫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與李X蓮墊付的費用以及負擔的訴訟費品迭后,由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莫XX6,042.47元,向李X蓮支付17,486.61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后,莫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當。即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事故責任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系莫XX駕車操作不當所致,而莫XX有著多年駕駛經(jīng)驗,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正是其未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從而引發(fā)交通事故,莫XX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莫XX與李X蓮系勞務關系,莫XX為李X蓮提供勞務,其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按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審根據(jù)公平原則,李X蓮作為直接從莫XX提供的勞務中獲得利益的受益人,酌情認定由李X蓮對莫XX因事故而造成的損害分擔30%的責任正確。
李X蓮在保險公司為事故車輛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先行向莫XX進行賠償。莫XX損失合計95,193.62元,其中,醫(yī)療費21,241.03元扣減20%的自費用藥4,248.21元,由莫XX自擔2,973.75元,李X蓮承擔1,274.46元,余下90,945.41元,扣除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15%的部分4,092.54元由李X蓮承擔外,故保險公司在事故車輛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償86,852.87元,莫XX自行委托鑒定所花鑒定費700元由其自擔。在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的鑒定費用1,845元李X蓮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四川省閬中市法院(2014)閬民初字第35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二、撤銷四川省閬中市法院(2014)閬民初字第35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變更為: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償莫XX86,852.87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分擔不變,上訴案件受理費2,179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智慧
審判員 樊 俊
審判員 曾小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