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水XX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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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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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三終字第28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諶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水XX,女,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東,男,漢族。
法定代理人:李XX,系劉*東的母親。
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X,男,漢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水XX、劉*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岡縣人民法院(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20日18時30分許,丁學武駕駛鄂s2126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se353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搭載劉福勇沿g106線由北往南行駛,行至2388km+500m處湯塘刀排橋路段時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翻出路外,造成車輛、公路設施及路邊沈九果樹損壞、丁學武受傷、劉福勇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佛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第2014a0002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學武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福勇、沈九不承擔事故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XX、水XX、劉*東向該院提供的證據顯示其另支出評估費13800元、道路通信設施修善費10362元、莊稼損失1100元。事故車輛由黃光明委托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車輛損失鑒定,該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穗華黃價估(2014)247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結論為鄂s21268東風牌dfl4251a2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格為201400元,鄂se353掛中集牌zjv9406gflth重型罐式半掛車損失價格為130829元。鑒定人員趙慶彪出庭接受了當事人質詢。黃光明是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駐英德的員工,又與李XX、水XX、劉*東是老鄉(xiāng)關系。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委托廣州市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本次車輛作車物損失價格鑒定,2014年7月8日該司作出公誠2014第001400235號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鄂s21268牽引車的損失為150000元、鄂se353掛的損失為45000元。某保險公司同時向該院申請對涉案車輛重新鑒定,該院委托廣東京華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進行重新鑒定,該司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粵京資評報字(2014)第541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鄂s21268牽引車、鄂se353掛二輛車的損失價格為320220元。支出鑒定費用3200元。
另查明,丁學武駕駛鄂s2126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se353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的車主是劉福勇,本次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
又查明,李XX是本次事故死者劉福勇的妻子、水XX是本次事故死者劉福勇的母親、劉*東是本次事故死者劉福勇的兒子,三人是本案涉案車輛所有人劉福勇的法定繼承人。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劉福勇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出具并交付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給原告,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生效。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劉福勇投保的鄂s2126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se353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道路通信設施及農民莊稼損失,交警部門認定駕駛鄂s2126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se353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的丁學武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院依法予以確認。
對李XX、水XX、劉*東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結合其在本案中的舉證情況,該院依法核準如下:1、車輛損失費320220元,雙方當事人對重新鑒定結論均沒有異議,該院予以確認;2、吊車費、拯救費,李XX、水XX、劉*東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支出該費用,該院不予確認;3、道路通信設施修繕費10362元,在交警主持調解下已實際賠償給相關的第三者,該院予以確認;4、村民莊稼損失1100元,在交警主持調解下已實際賠償給相關的第三者,該院予以確認;5、評估費13800元,因李XX、水XX、劉*東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沒有被該院采信,該院對該鑒定費用13800元不予確認;6、鑒定人出庭費用,李XX、水XX、劉*東主張鑒定人出庭費用6000元,因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實際支出該費用,且支出該費用為6000元,亦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該院不予支持,以上1—6項合計331682元。對上述損失331682元,按照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對于造成第三者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4000元,余款327682元應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給李XX、水XX、劉*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68號民事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4000元、商業(y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327682元給原告李XX、水XX、劉*東。本案受理費6914元、減半收取3457元,鑒定費用3200元,鑒定人出庭費300元,合共6957元。由原告李XX、水XX、劉*東負擔受理費、鑒定費758元,鑒定人出庭費3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受理費、鑒定費5899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二、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委托廣東京華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對鄂se353掛作出的評估結論有誤,該損失應為45000元。該公司在評估時未通知上訴人到場參與,上訴人對該損失金額不予認可。此外,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時已對該掛車進行定損,其修復價為45000元。二、鄂se353掛車在上訴人公司并無投保交強險,一審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承擔4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李XX、水XX、劉*東口頭答辯稱:答辯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正確,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都在保單范圍內,都應賠付給答辯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涉案的鄂s2126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221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而鄂se353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上訴人處只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57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沒有投保交強險。廣東京華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粵京資評報字(2014)第541號資產評估報告書后,原審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開庭質證,上訴人對上述評估報告書的質證意見為“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上訴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審查。本案爭議焦點是:一、對廣東京華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的粵京資評報字(2014)第541號資產評估報告書應否采信;二、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應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
關于廣東京華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的粵京資評報字(2014)第541號資產評估報告書應否采信的問題。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對廣東京華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的粵京資評報字(2014)第541號資產評估報告書已明確表示認可,現上訴再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評估報告書的證據予以反證,其上訴請求依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判采信上述評估報告書確定涉案車輛的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應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的問題。經二審查實,涉案的鄂se353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上訴人處并無投保交強險,上訴人無需承擔鄂se353掛號車交強險項下的賠償責任,而只需承擔鄂s2126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的賠償責任。原判認定此項事實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此外,對原判確定的其他項目和費用,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則本案各項損失為331682元,應先由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2000元,余款329682元由上訴人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給李XX、水XX、劉*東。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部分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確定上訴人承擔的賠償總額雖然正確,但判決的內容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上訴人上訴請求依據充足、理由充分部分,依法應予支持;其請求依據不足、理由不充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廣東省佛岡縣人民法院(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68號民事判決為: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保險金331682元給李XX、水XX、劉*東。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62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薛延光
審 判 員 羅文雄
代理審判員 鄭家駒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林健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