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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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終字第81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08
上訴人(原審原告)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華安縣。
法定代表人王俊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瑞中(王俊聰之父),漢族,住南靖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龍文區(qū)-E座D1號。
負責人劉春生,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武輝,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公司)因與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南靖縣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3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瑞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武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查明:2013年11月15日,瑞德公司為閩E×××××號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15日12時至2014年11月15日12時。2013年11月27日,瑞德公司又為閩E×××××號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人民幣25398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人民幣10萬元)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額人民幣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28日0時至2014年11月27日24時,該機動車保險單還特別約定: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2014年8月8日4時35分,葉和躍駕駛閩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從西陽往梅州城區(qū)方向行駛至清涼山入口路段時,由于措施不當,從后與簡洪昌駕駛的閩F×××××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梅州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認定,葉和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簡洪昌無責任。當日,經(jīng)梅州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調(diào)解,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1、由葉和躍承擔閩E×××××、閩F×××××兩部車的維修費用及道路清污費用;2、其他費用由各自承擔。2015年2月9日,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該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載明:其公司客戶王瑞中車輛(車號閩E×××××)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輛保險,現(xiàn)該車需要辦理保險理賠,因該車的保險受益人為其公司,其公司特將本次理賠受益人權(quán)益轉(zhuǎn)讓給瑞德公司。事故發(fā)生后,2014年8月8日,瑞德公司支付了閩E×××××號貨車的拖吊費人民幣4580元,2014年12月4日,瑞德公司支付了閩E×××××號貨車的清理油污及雜物等費用人民幣1200元,2014年12月22日,瑞德公司支付了閩E×××××號貨車的施救費人民幣7500元。事后,某保險公司及王瑞中委托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閩E×××××號車的修復費用進行鑒定。2014年10月28日,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鑒定結(jié)論意見書(漳價認(2014)損鑒53號),鑒定結(jié)論意見為閩E×××××號車的修復費用為人民幣113035元,詳見價格鑒定明細表。該鑒定明細表載明:零部件價格為人民幣122225元、維修工時價格為人民幣10810元,合計人民幣133035元。王瑞中對該鑒定結(jié)論有異議,要求鑒定機構(gòu)重新審核。2014年11月28日,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鑒定結(jié)論更正函(漳價認(2014)損鑒函2號),更正如下:一、結(jié)論書中的車物損失鑒定明細表中零部件第87項與第53項重復、第125項與第102項重復,應扣除重復的第87項和第125項,扣除金額813元,零部件價格小計原為122225.00元,更正為121412.00元;維修工時價格10810.00元不變;殘值20000.00元不應在維修費用中扣除,即維修費用總計更正為人民幣132222.00元。二、鑒定中的殘值不在維修費用中扣除,該項價格僅為拆除舊零部件歸屬問題提供價格參考。鑒定費用人民幣3440元(已由瑞德公司墊付)。因事故造成閩F×××××號車損壞,瑞德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支付了該車的拖吊費人民幣5120元,2014年12月4日,瑞德公司支付了該車的清理油污及雜物等費用人民幣2000元(實際當場支付1800元)。2014年10月16日,某保險公司對閩F×××××號車作出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經(jīng)確認,該車的維修費用為人民幣13540元。另外,瑞德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還支付了閩F×××××號車的評估服務費1190元。原審庭審中,瑞德公司同意自行負擔閩F×××××號車的機動車強制險賠償限額100元。另外,根據(jù)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xié)商處理。
原審判決認為:瑞德公司對其所有的閩E×××××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險,雙方為此簽訂了保險合同,該合同屬有效合同。葉和躍駕駛的閩E×××××號車在行駛過程中與簡洪昌駕駛的閩F×××××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該車損害和閩F×××××號車損害及道路損害,經(jīng)認定,葉和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簡洪昌無責任。因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屬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對閩E×××××號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關于閩E×××××號車的拖吊費及施救費問題:該費用系第三方對事故車輛進行施救而收取的費用,雖然發(fā)票均為事故發(fā)生后開具的,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實瑞德公司并未支付上述費用,故該費用屬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關于清理油污及雜物費用問題:該費用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損害而進行修復的費用,故某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關于閩E×××××號車的修理費用問題:該車經(jīng)某保險公司及王瑞中共同委托鑒定機構(gòu)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該車的零部件價格為121412.00元;維修工時價格10810.00元,維修費用總計為人民幣132222.00元,該費用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因該鑒定系由某保險公司及王瑞中共同委托的,鑒定費用3440元也應由某保險公司及王瑞中共同負擔,故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1720元。至于殘值部分,因雙方在保險條款中約定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故殘值部分由雙方另行解決。關于閩F×××××號車的修理費用問題:經(jīng)某保險公司定損,該車的維修費用為13540元,故該部分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關于閩F×××××號車的評估費問題:因該車的損失系由某保險公司定損的,不存在評估費,故該評估費不予支持。關于閩F×××××號車的拖吊費問題: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調(diào)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葉和躍承擔閩F×××××號車的維修費用及道路清污費用,而拖吊費不屬維修費用及道路清污費用,故該費用依法不予支持。綜上,瑞德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閩E×××××號車修理費為人民幣132222元、施救費7500元、拖吊費4580元、道路清污費用1200元、閩F×××××號車維修費用13540元、道路清污費用1800元,合計人民幣160842元。另外,瑞德公司在庭審中同意自行負擔閩F×××××號車的機動車強制險賠償限額100元,應予準許。雖然商業(yè)險的受益人是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但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已將權(quán)益轉(zhuǎn)讓給瑞德公司,現(xiàn)瑞德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瑞德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人民幣3440元,因該鑒定系由某保險公司及王瑞中共同委托的,鑒定費用3440元也應由某保險公司及王瑞中共同負擔,故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17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支付給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人民幣160742元。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給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鑒定費人民幣172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716元,減半收取為人民幣1858元,由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負擔9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767元。
宣判后,瑞德公司、某保險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瑞德公司上訴稱:上訴人瑞德公司為處理交通事故而支付的閩F×××××號車輛拖吊費5120元、鑒定費1190元及閩E×××××號車輛鑒定費1720元應屬于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原審對此未做出認定和判決屬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確有錯誤,請求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本案瑞德公司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即瑞德公司對本案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不具備主體資格,應駁回其起訴。2、保險車輛維修費,瑞德公司僅提供一份《鑒定結(jié)論的更正函》訴請132222元,未扣除更正函中確定的殘值7260元,或者向上訴人交付維修更換的舊件,明顯不能成立。但原審卻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該維修費用,且未扣除殘值,也未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移交舊件,明顯錯誤。保險車輛拖吊費,瑞德公司舉證2014年12月4日出具的發(fā)票,而本案事故于2014年8月8日發(fā)生,而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明顯錯誤。保險車輛施救費,瑞德公司舉證一張金額為1200元的的《收據(jù)》,不具有合法性,且該收據(jù)載明為清理油污及雜物的費用,并非施救費用。另外,瑞德公司提交的2014年12月22日出具的南靖縣金龍進口國產(chǎn)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施救費發(fā)票,而本案事故于2014年8月8日發(fā)生在梅州市,該票據(jù)明顯系事后假開,而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明顯錯誤。鑒定費,該費用屬于瑞德公司的舉證費用,不應由上訴人承擔,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錯誤。三者車維修費,瑞德公司提供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并無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及修理廠蓋章確認,但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已經(jīng)對此予以確認,明顯錯誤。三者車拖吊費,瑞德公司舉證2014年12月4日出具的發(fā)票,而本案事故于2014年8月8日發(fā)生,且瑞德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已經(jīng)實際賠償三者方損失,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三者車施救費,被上訴人僅舉證一張金額為2000元(但又注明“付1800元”)的《收據(jù)》,且瑞德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已經(jīng)實際賠償三者方的損失,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綜上,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瑞德公司損失160742元及鑒定費17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判決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請求依法改判。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原審審判決認定的“瑞德公司支付了閩E×××××號貨車的拖吊費人民幣4580元,2014年12月4日,瑞德公司支付了閩E×××××號貨車的清理油污及雜物等費用人民幣1200元,2014年12月22日,瑞德公司支付了閩E×××××號貨車的施救費人民幣7500元”和“因事故造成閩F×××××號車損壞,瑞德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支付了該車的拖吊費人民幣5120元,2014年12月4日,瑞德公司支付了該車的清理油污及雜物等費用人民幣2000元(實際當場支付1800元)”及“2014年10月16日,某保險公司對閩F×××××號車作出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有異議外,對其余認定事實雙方當事人均沒有異議,本院對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1、瑞德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適格主體;2、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本案事故車輛的維拖吊費、施救費、鑒定費承擔理賠責任。
本院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分別予以分析與認定:
一、關于上訴人瑞德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問題。
本院認為,本案的閩E×××××號貨車是王瑞中向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辦理按揭購買,后掛靠上訴人瑞德公司經(jīng)營,由上訴人瑞德公司作為投保人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該車的保險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上述事實有保險合同和瑞德公司的證明為據(jù),可以認定。該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理賠償時,第一受益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已出具一份《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明確將本次理賠受益人權(quán)益轉(zhuǎn)讓上訴人瑞德公司。據(jù)此,上訴人瑞德公司起訴主張理賠,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上訴人瑞德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與法不符,不予支持。
二、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本案的保險車輛和三者車輛的維修費、拖吊費、施救費、鑒定費承擔理賠責任問題。
本院認為,1、閩E×××××號車輛的維修費、拖吊費、施救費、鑒定費問題。雙方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對保險車輛維修費問題發(fā)生爭議,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共同委托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進行鑒定,鑒定機構(gòu)依法對保險車輛的損壞配件進行拍照,并出具車物損失鑒定明細表,確定零部件價格為121412元、維修工時價格10810元,殘值不應在維修費用扣除的鑒定結(jié)論。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瑞德公司均沒有舉出否定該鑒定結(jié)論的依據(jù),因此,該鑒定結(jié)論足以證明保險車輛因事故而造成的損失,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由交通拯救隊和搶修隊對事故車輛進行拖吊和清理道路油污及雜物,并由實施單位出具發(fā)票和收據(jù),雖然該發(fā)票和收據(jù)不是施救當日開具的,但該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據(jù)此,上訴人瑞德公司主張該費用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理賠有合同依據(jù)。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應承擔理賠責任沒有合同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上訴人瑞德公司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雙方當事人對車輛修復費用有爭議,后經(jīng)雙方共同委托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因此,鑒定費用原審確定由上訴人瑞德公司、某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和上訴人瑞德公司均主張該鑒定費用不應承擔的理由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2、閩F×××××號(三者車輛)的維修費、拖吊費、施救費問題。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梅州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組織肇事車輛進行調(diào)解,由葉和躍承擔閩F×××××號車輛的維修費及道路清污費用。閩F×××××號車輛經(jīng)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定損,閩F×××××號車主也已簽名確認。上訴人瑞德公司也已支付了該車輛的維修費和道路清污費,并舉證支出費用的票據(jù),應予認定。據(jù)此,上訴人瑞德公司因交通事故而支出的費用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因此,上訴人瑞德公司主張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有合同依據(jù),應予支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上訴人瑞德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實際賠償三者方損失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閩F×××××號車輛拖吊費用,在交警調(diào)解時,已明確由閩F×××××號車主承擔,上訴人瑞德公司并未支出該費用,上訴主張該費用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閩F×××××號車輛的損失是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定損的,并沒有發(fā)生評估費用,上訴人瑞德公司主張評估費用1190元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閩F×××××號車輛的施救費用,原審沒有判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該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判決承擔該費用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綜上事實,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瑞德公司、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駁回。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56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3515元,上訴人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蔡鐘麟
審 判 員 廖書茵
代理審判員 康少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