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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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終字第100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薌城區(qū)。
負責人柯綠蘋,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林藝平,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占XX,男,漢族,住薌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鄭耀輝、鄭真,芝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占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薌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薌民初字第1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藝平,被上訴人占XX的委托代理人鄭耀輝、鄭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9月12日,投保人占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一份《地方性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單號:PYXXX1335060000000843),保險費為1300元,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13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12日二十四時止。該保險單中,載明:“鑒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險人投保地方性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并按本保險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同意按照《地方性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特立本保險單為憑。與保險有關的任何附加條款、特約條款、批單以及投保單等是保險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痹摫kU單載明的“保障內容”為“按照《福建省分公司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保障項目:福建省分公司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普通貨物及鮮活貨物,保險金額¥100,000.00元”。并且該保險單的背面載明了特別約定清單,特別約定如下:“1、保險標的若為普通貨物,則適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2009版)》。3、本保單被保險人所指定運輸車輛,其車牌號為:閩D×××××,型號:解放CAXXX0P66K2T3E半掛牽引?!?、正常運輸途中,車與貨、貨與貨之間碰撞造成的損失不屬保險責任?!薄吨袊嗣褙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裝載于本保險單列明運輸車輛上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三)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傾覆、爆炸、碼頭和隧道坍塌”。另查明,2013年9月29日,李彩梅與占XX簽訂一份道路運輸合同,約定李彩梅將453.443m2的美姬塔石材交由占XX運輸。占XX雇請王永國駕駛廈門遠勝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閩D×××××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閩D×××××重型平板半掛車運輸上述貨物。2013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運輸車輛途經(jīng)南安市官橋鎮(zhèn)前梧開發(fā)區(qū)路段時車輛右前輪不慎駛入水溝,致使閩D×××××半掛車上承載的貨物(即編號為130825-2、130825-3、130825-4、130825-6的貨物清單上記載的貨物)受損。2014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4)××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占XX賠償李彩梅經(jīng)濟損失67829元。2014年11月12日,原告向李彩梅履行了上述判決義務。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發(fā)出《保險責任核定通知書》,載明:PYFOXXX335060000000843號地方性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單項下貨物石板材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告報案發(fā)生爆胎傾斜,石材倒落受損一案,被告根據(jù)保險合同規(guī)定、駕駛員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進行核實,本次事故不屬保險責任范圍,被告不能給予賠付。
原審認為,占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地方性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占XX負責承運的貨物及所使用的車輛,屬于保險合同中列明的運輸車輛上所裝載的保險標的。某保險公司辯稱占XX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中“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傾覆”是指兩車碰撞造成的傾倒,而非本案交通事故中單方事故,且保險合同中已特別約定“正常運輸途中,車與貨、貨與貨之間碰撞造成的損失不屬保險責任”。首先,“傾覆”一詞,通常意思為(物體)倒下,該解釋并無碰撞的含義。其次,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傾覆”是運輸工具發(fā)生“傾覆”,與“碰撞”屬于并列情形,并非“因碰撞發(fā)生傾覆”。通常理解機動車發(fā)生傾覆,是指機動車翻倒,處于失去正常狀態(tài)和行駛能力、不經(jīng)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tài)。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本案交通事故是因運輸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車輛右前輪不慎駛入水溝造成的貨物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最后,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中不屬保險責任的“車與貨、貨與貨之間碰撞”,其前提是車輛的正常運輸,即車輛正常行駛未發(fā)生交通事故、順利抵達目的地的情況下,因路途顛簸或者非事故原因所造成的“車與貨、貨與貨”之間的輕微碰撞,本案單方事故中,貨物受損是由于車輛發(fā)生單方事故導致貨物受損,不符合特別約定中排除保險責任的情形。綜上,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另,被告作出《保險責任核定通知書》認定不屬保險責任,其依據(jù)是“保險合同規(guī)定、駕駛員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要求某保險公司提供“駕駛員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某保險公司未能在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上述證據(jù),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占XX所承運的貨物發(fā)生損失后,經(jīng)本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占XX賠償李彩梅經(jīng)濟損失67829元,占XX已實際履行判決義務,本案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損失金額在保險限額內,某保險公司依約應當負責賠償,故占XX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67829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jù),應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人民財產(chǎn)保險漳州市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占XX支付保險金67829元;受理費1496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748元,由人民財產(chǎn)保險漳州市分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薌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號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之一為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傾覆、爆炸、碼頭和隧道坍塌。根據(jù)被上訴人提供的報警回執(zhí)單上的記載,王永國駕駛閩D×××××重型半掛牽引車途徑南安市官橋鎮(zhèn)前梧開發(fā)區(qū)路段時車輛右前輪不慎駛入水溝,致車上貨物受損。報警回執(zhí)單上沒有明確載明系車輛存在碰撞、傾覆現(xiàn)象。因此上訴人認為保險車輛貨損原因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對于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2、一審法院認定不符合特別約定情形解釋理由不能成立。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中“正常運輸途中車與貨、貨與貨之間碰撞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發(fā)生事故時肇事車輛系在正常運輸途中,因駕駛員的行為而導致的貨物從車上墜落,應不屬保險責任。3、報警回執(zhí)單上沒有對貨物受損的原因進行直接闡述。肇事車輛所載貨物為石板材,系重物,如果在裝運過程對貨物進行合理的加固,單純的車與貨的碰撞不會產(chǎn)生重物的倒落,所以上訴人認為事故車輛存在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責任。4、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清單第4款明確載明本保單普通貨物每次事故賠償?shù)拿赓r率為損失金額的5%,一審法院按被上訴人賠償?shù)慕痤~判令上訴人承擔給付責任違反法律規(guī)定。
被上訴人答辯稱:一、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第一時間報警,公安機關也第一時間趕到現(xiàn)場并作出貨物受損的書面結論。被上訴人也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向上訴人報險,上訴人到現(xiàn)場勘查后,有對現(xiàn)場進行拍照并制作勘查筆錄,但上訴人拒不提供該證據(jù),其應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認為駕駛員違反安全駕駛,但其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主張應按合同約定扣除免賠率5%,但被上訴人對此并不知情,上訴人未對該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進行告知,故該條款對被上訴人沒有約束力。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程序合法,實體判決公正、合理。
本院庭審中,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上訴人提供現(xiàn)場勘驗筆錄和現(xiàn)場照片,證明車輛駕駛員操作失誤導致貨物毀損,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本院認為,上訴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該組證據(jù)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但該證據(jù)無法證明本案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上訴人是否應當支付被上訴人保險金67829元,如果應支付,應否扣除損失金額5%的免賠率
本院認為,上訴人是否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關鍵在于本案運輸車輛發(fā)生貨物損失的原因是否為保險條款里約定的賠償范圍。對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被保險人的運輸車輛在運輸貨物期間,因運輸車輛發(fā)生碰撞、傾覆等原因造成車上裝載的貨物毀損、滅失的,被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傾覆”的理解有爭議,而保險合同既未對“傾覆”一詞作出解釋,亦未對傾覆的情形作出規(guī)定。因簽訂格式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保險人因其專業(yè)和從業(yè)經(jīng)歷處于強勢地位,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對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其次,被上訴人提供的《報警回執(zhí)》、(2014)××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被保險車輛是在運輸途中右前輪不慎駛入水溝輪胎爆胎,車輛傾斜導致車上石板材掉落造成損失,即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運輸工具發(fā)生“傾覆”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責任范圍;再次,上訴人若主張運輸車輛貨物損失原因不屬于保險條款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是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應當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但其未能舉證證明;最后,上訴人認為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導致車上貨物掉落受損,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提供的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并無法得出是車載貨物捆綁不嚴造成損失,故對其該辯解理由不予采納。此外,關于上訴人請求應按照保險單約定扣除損失金額5%的主張,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單頁腳處載明“第1頁,共1頁”,而“事故賠償?shù)拿赓r率為損失金額的5%”的免責條款印在保險單的背面,且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體字,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就上述免賠率向被上訴人進行提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上訴人請求扣除損失金額5%的主張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本案事故導致的貨物損失屬于保險單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上訴人應當支付被上訴人保險金67829元。上訴人主張本案事故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49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林良志
審 判 員 周秀容
代理審判員 張阿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謝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