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
被告:郝XX,男,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現下落不明。
被告:賀XX,女,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現下落不明。
原告與被告郝XX、被告賀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郝XX、被告賀XX經本院公告送達庭審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共計人民幣23872.4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費共計人民幣1635.2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9502.25元;4.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9月13日,被告郝XX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大街支行(以下簡稱“**銀行**大街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向其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貸款用途為購家電。同時,就該筆借款,被告作為投保人,以**銀行**大街支行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并與原告簽署保險單。簽訂借款合同當日**銀行**大街支行向被告發(fā)放貸款30000元,自2014年7月13日開始,被告再未履行還款義務,至2014年10月8日已達80天。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銀行**大街支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23872.45元,其后**銀行**大街支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根據保險單的約定,理賠后,經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始終不予歸還理賠款和未付保費?,F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郝XX、賀XX經本院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9月13日,被告郝XX與**銀行**大街支行簽署《個人貸款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郝XX向**銀行**大街支行借款30000元,借款用途為購家電,借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上浮40%,還款方式為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并約定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
2013年9月10日,被告在原告處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并填寫投保單。2013年9月13日,原告出具保單號為12494022600000961586的《**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該保險單投保人為被告,被保險人為**銀行**大街支行,保險金額為35670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費率為1.9%,每月保險費金額為570元。同時,保險單特別約定載明:“……3、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4、投保人出現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支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guī)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5、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痹嬖谕徶斜硎咀栽赴凑漳昀?4%計算違約金。
**銀行**大街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發(fā)放30000元人民幣的貸款。2014年7月13日,被告不再向**銀行**大街支行償還貸款。因被告貸款逾期達80天以上,**銀行**大街支行向原告提出《索賠申請書》,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銀行**大街支行進行理賠,理賠貸款本息共計23872.45元,為此,**銀行**大街支行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及《代償債務通知書》。
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撤銷對被告賀XX的起訴。
以上所述,有當事人當庭陳述、貸款合同、投保單、保險單、銀行流水、索賠申請書、代償債務確認書、代償債務通知書、撤銷被告申請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郝XX與原告簽訂的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保險單合法有效,故本院對該保險單效力予以確認,合同雙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依約履行各自所負義務。根據保險單約定,原告與被告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故此,原告在2014年10月8日向**銀行**大街支行支付理賠款23872.45元。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保費的訴訟請求,根據雙方保險單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間保費1635.23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根據保險單約定,原告向被保險人理賠后,被告需歸還原告全部理賠款項并支付保費及違約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其理賠款項23872.45元、未付保費1635.23元及違約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被告約定違約金標準過高,庭審中原告表示自愿按照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故被告應以理賠款及保險費總額為基數、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律師費票據等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庭審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郝XX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共計23872.45元;
二、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郝XX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費1635.23元;
三、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郝XX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以23872.45元+1635.23元=25507.6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還清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郝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被告郝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上訴費1175元直接匯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開戶行: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興支行,戶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并于上訴期滿后七日內將銀行回單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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