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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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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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56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3層。
負責人:王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浙江月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浙江月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男,漢族,住貴州省六枝特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陳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保險理賠費1159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浙DXXXXX小型客車(車輛所有人為王建剛)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2017年4月30日,被告陳X駕駛無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jīng)紹興市越城區(qū)104國道皋埠路口德勝汽車服務中心門口地方時,與王建德駕駛的浙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jīng)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高新交警大隊事故認定,由被告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建德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浙DXXXXX小型客車由紹興五云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相應的維修,維修費11590元。浙DXXXXX小型客車的被保險人王建剛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依保險合同約定先行賠付并依法取得了向被告追償?shù)臋嘁?。故向法院起訴,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陳X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保險人王建剛將其名下浙DXXXXX車輛投保于原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相應的不計免賠險。
2017年4月30日,被告陳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一輛無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jīng)紹興市越城區(qū)104國道皋埠路口德勝汽車服務中心門口地方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與前方同車道行駛的一輛由王建德駕駛的號牌為浙DXXXXX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X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建德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浙DXXXXX車輛經(jīng)維修,產(chǎn)生11590元車輛修理費。王建剛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已將11590元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王建剛。王建剛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將相關索賠權益轉(zhuǎn)讓給原告。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1份、維修費發(fā)票復印件1份、索賠申請書1份、權益轉(zhuǎn)讓書1份、支付憑證1份以及到庭當事人的庭審陳述予以證實。被告陳X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zhì)證權利。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其對案外人王建剛所有的車輛造成了損失,應由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F(xiàn)王建剛已按照其與原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請求原告支付保險金11590元,則原告自履行合同義務后,取得向侵權人請求賠償?shù)拇磺髢敊唷9试嬉蟊桓骊怷支付保險賠償款1159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11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0元,由被告陳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珠艷
審 判 員 劉婷婷
人民陪審員 陳錫鳴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徐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