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某保險公司與蔣X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蘇02民終11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縣#樓101-106門面。
負責人:郭XX,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江蘇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X,男,漢族,住江蘇省宜興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安徽省利辛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蔣X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宜興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2民初65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1、蔣XX負事故主要責任,故超出交強險部分,其公司承擔30%賠償責任;2、蔣XX自身存在腦部疾病,傷殘等級應考慮自身疾病的參與度,故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酌減。
蔣XX、王XX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蔣XX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王XX賠償各項費用145825元。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25日,蔣XX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宜興市分范線周鐵段由北向南行駛至銀祥路口時,撞到同向向前方王XX駕駛的皖S×××××重型半掛牽引車、皖J×××××重型低平板半掛車,造成蔣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宜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蔣XX負事故主要責任,王XX負事故次要責任。某保險公司承保了涉案車輛的交強險和限額10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
當日,蔣XX至宜興市周鐵醫(yī)院治療,進行CT檢查。次日,蔣XX至宜興市第四人民醫(yī)院治療,入院記錄載明:蔣XX至外院查頭顱CT未見明顯異常,后至我院診查手部正斜位片;入院查體,頭顱枕部可見一大小約3*3㎝皮膚腫脹,色青紫,壓痛明顯。出院記錄載明:2018年3月29日頭顱CT左額葉及枕葉、右顳葉腦梗塞,右額葉腦軟化灶;患者入院后逐漸出現(xiàn)失語,口角歪斜,右側肢體肌力下降等癥狀和體征,考慮“急性腦梗死”;出院診斷為:1、急性腦梗死,2、右側第6-8肋骨骨折,3、右手開放性損傷,4、頭部外傷,5、高血壓病3級,6、2型糖尿病。
根據(jù)蔣XX的申請,法院委托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和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限進行訴前鑒定。該所2019年5月14日出具的鑒定意見為:蔣XX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屬于八級殘疾范圍;其誤工期270日、護理期120日、營養(yǎng)期90日。
某保險公司提出,根據(jù)前期了解,蔣XX本身存在此類自身疾病,鑒定意見書載明“傷者傷后3日攝片為低密度影”醫(yī)院診斷檢查均是腦梗塞低密度灶(陳舊性),證明其腦梗塞是事故前已經(jīng)存在的,若傷者的急性腦梗塞是因外傷所致,應顯示高低密度灶(新鮮性),故鑒定機構所鑒定的蔣XX損害所致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與本次事故無關,鑒定意見書中“與本次事故之間存在的關聯(lián)性難以排除”,關聯(lián)性有多少,不符合司法鑒定的嚴謹性、準確性,故要求對蔣XX傷殘因果關系參與度進行鑒定。此外,鑒定意見中,蔣XX的傷殘等級和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過高,申請重新鑒定。
針對某保險公司兩份重新鑒定的申請,法院發(fā)函至該鑒定所,要求其就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答復,該鑒定所答復函內(nèi)容為:被鑒定人于2018年3月25日因交通事故受傷,當時有昏迷史,醒后即感頭部、右胸部疼痛,右手部疼痛出血,稍感頭暈;醫(yī)方查體見頭顱枕部一大小約3*3㎝皮膚腫脹,色青紫,壓痛明顯,結合傷者當時昏迷史,提示被鑒定人本次頭部外傷明確存在。受傷當日頭顱CT除右頂葉蛛網(wǎng)膜囊腫外,未見明顯異常,無腦梗塞影像學改變,可排除被鑒定人在本次傷前有腦梗塞病史;入院后逐漸出現(xiàn)失語、口角歪斜、右側肢體肌力下降等癥狀和體征,傷后第三日示左額枕葉、右顳葉見片狀稍低密度影形成,第五日再次復查CT示右額顳葉、左枕葉及右顳葉片狀低密度影較前片擴大,醫(yī)院考慮為“急性腦梗死”。綜合被鑒定人頭部外傷史、臨床表現(xiàn)及鏡像學片前后進展過程,認為其符合外傷性腦梗塞的成傷機制,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之間存在關聯(lián)性難以排除。蔣XX對該答復函無異議。某保險公司認為,該答復函措辭模糊,未答復交通事故與蔣XX傷殘鑒定結論中腦梗死之間存在關聯(lián)度為多少,以及其自身疾病史、本次外傷與鑒定結論中的傷殘等級的因果關系比例各占多少,均未能解答,故對該答復函不予認可。
某保險公司對蔣XX主張的醫(yī)療費38781.93元無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對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蔣XX的各項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因事故發(fā)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非機動車方蔣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故可減輕機動車方王XX60%的賠償責任,由王XX承擔40%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對于王XX應承擔的部分按照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某保險公司提出要求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因未能提供非醫(yī)保用藥清單和替代用藥清單,故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提出蔣XX事故發(fā)生前有腦梗病史,并未提供證據(jù),且鑒定機構根據(jù)事故發(fā)生當日蔣XX所拍攝的頭顱CT也排除其在本次傷前有腦梗塞病史。某保險公司認為傷殘等級及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過高,也未提供證據(jù)。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對傷殘因果關系參與度進行鑒定,以及對傷殘等級和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重新鑒定的申請,均不予準許。對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予以采納。訴訟費和鑒定費應由敗訴方負擔,某保險公司關于其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的辯解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對于蔣XX的損失,認定如下:
具體項目
主張
證據(jù)、計算方法
醫(yī)療費
醫(yī)療費票據(jù)等
住院伙補
50元/天*43天
營養(yǎng)費
30元/天*90天
交通費
雙方協(xié)商,酌定
護理費
120天*100元/天
殘疾賠償金
7年*47200元/年*0.3
精神撫慰金
綜合認定,交強險中優(yōu)先支付
財產(chǎn)損失
定損金額
原告總損失
賠償計算
交強險:120450-0(已付)=120450
死亡傷殘
醫(yī)療費用
財產(chǎn)損失
商業(yè)三者險:(170701.93-120450)*40%
某保險公司賠償蔣XX:120450+20100.77=140550.77
原審法院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蔣XX140550.77元。二、駁回蔣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4925元(其中案件受理費1129元減半收取計565元、鑒定費4360元),由蔣XX負擔17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747元。
二審中,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是發(fā)生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蔣XX作為非機動車方負事故主要責任,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承擔40%責任并無不當。關于鑒定意見,蔣XX的出院記錄明確是“急性腦梗死”,鑒定機構根據(jù)蔣XX治療過程中拍攝的CT片、病歷資料等又進行了獨立判斷,從而認定系外傷所致的急性腦梗死,蔣XX所患病情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相關鑒定意見、補充說明均由相應事實依據(jù),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反證,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2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 崴
審判員 毛云彪
審判員 張樸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