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徐XX、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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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812民初2371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寧市兗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1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811349038XXXX
負責人:李X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女,漢族,該公司工作人員,住山東省汶上縣。
被告:徐XX,男,漢族,住濟寧市兗州區(qū),現(xiàn)住址不詳。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800865949XXXX。
負責人李立輝,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兗州支公司理賠科科長,住。
原告與被告徐XX及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XX經(jīng)本院依法對其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賠償款19290元;2、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徐XX駕駛的魯H×××××號小型客車與案外人馬敬駕駛的魯H×××××別克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徐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保的車輛即魯H×××××的駕駛?cè)顺袚我熑?,我公司已賠付車損26400元、施救費300元,我公司賠付后取得代位求償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
被告徐XX未作答辯。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徐XX的車輛魯H×××××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我們只賠償2000元的交強險。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本院經(jīng)審理查證的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0日10時50分許,被告徐XX駕駛車牌號為魯H×××××小型客車,沿濟寧市兗州區(qū)西浦路行駛至九州路與西浦路路口由北向東左轉(zhuǎn)彎時,與案外人馬敬駕駛的車主為孔令田,車牌號為魯H×××××的小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損壞。經(jīng)濟寧市公安局兗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徐XX負主要責任,馬敬負次要責任。又查明,車主為孔令田的魯H×××××在原告甲保險公司投有車損險(保額為57266.40元),被告徐XX的車輛魯H×××××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以上車輛均保險在期。魯H×××××小型客車經(jīng)維修共花費維修費26700元(其中施救費300元)。2019年3月8日,原告已將該費用賠付魯H×××××的車主(孔令田)。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訴至法院向被告追償。要求被告賠付19290元【(26700-2000)×70%+2000】。因被告徐XX不知去向,本院依法在2019年10月17日的人民法院報G65版上對其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其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庭審中認可原告追償?shù)臄?shù)額及計算方式,但只同意賠償交強險的限額2000元,原告對此予以認可。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濟寧市公安局兗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37088242018000287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被保險人孔令田(魯H×××××)在原告處的機動車交通商業(yè)保險單抄件;
3)魯H×××××的車輛維修發(fā)票及車輛損失清單;
4)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徐XX駕駛車輛與在原告處承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徐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實清楚,原告在賠付承保的車輛損失后,依法取得追償權,故原告要求被告賠付其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因被告徐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要求其賠償除交強險外的魯H×××××損失的70%即1729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乙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車輛損失費2000元,原告予以認可,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損失2000元。被告徐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答辯、質(zhì)證、辯論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訴訟后果。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損失1729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同期內(nèi)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損失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元,被告徐XX負擔253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洪順
人民陪審員 姜明樓
人民陪審員 黃冬冬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郭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