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XX與楊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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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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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7民初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莒南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魯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日照市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山東隆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漢族,居民,住江蘇省邳州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邳州市。
主要負責人:徐X,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25層。
主要負責人:夏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山X,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魯XX與被告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楊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diào)解或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4876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11日13時許,被告楊XX駕駛皖LXXXXX(蘇CXXXXX)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2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該車半掛車右前角與順行的原告魯XX駕駛的魯LXXXXX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左側(cè)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被告楊XX負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經(jīng)查被告楊XX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一份,均在投保期限內(nèi);被告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2000元)。現(xiàn)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貴院,望貴院實現(xiàn)原告訴求。因此交通事故給魯XX造成的損失:車損9320元(11320元-2000元)、施救費500元、評估費450元、訴前保全費170元。
楊XX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對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皖LXXXXX(蘇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是我駕駛的,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掛車未投保;同意依法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的損失交強險已賠付。
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對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肇事車在我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一份,不計免賠;原告的損失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優(yōu)先承擔責任,剩余部分我公司同意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車損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數(shù)額過高,我公司不認可。施救費為間接性損失,我公司不承擔。程序性費用不承擔。
甲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9年11月13日,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作出第3713274201980011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9年11月11日13時許,楊XX駕駛皖LXXXXX(蘇CXXXXX)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206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山東省莒南縣汀水鎮(zhèn)青松嶺路段超車時,與順行的魯XX駕駛的魯LXXXXX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使轎車駛出路外,撞上護欄,造成魯XX受傷及雙方車輛、路牌、護欄、綠化帶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楊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魯XX不承擔該事故責任。
2019年11月14日,莒南東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莒東價評字(2019)第257號車物定損結(jié)論書:魯LXXXXX雪佛蘭牌轎車損失總價值為11320元。支付評估費450元。
2019年11月14日,臨沂永和汽車維護有限公司出具施救費發(fā)票1張,金額為:500元。
魯XX提供訴前保全費票據(jù)1張,金額為:170元。
另查明,楊XX駕駛的皖LXXXXX(蘇CXXXXX)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一份;掛車未投保。事故發(fā)生后,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魯XX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及部分車損(2000元)。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魯XX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交警隊對該事故發(fā)生事實的認定、責任的劃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魯XX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本案爭議的焦點系原告魯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魯XX主張的評估費450元、其他損失(訴前保全費)170元,被告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乙保險公司提出車損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數(shù)額過高,我公司不認可;因乙保險公司未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對莒南東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莒東價評字(2019)第257號車物定損結(jié)論向本院書面申請重新評估,本院確認原告魯XX的車損為11320元。乙保險公司提出施救費為間接性損失,我公司不承擔;因施救費系事故發(fā)生后而造成的實際損失,乙保險公司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原告魯XX提供的票據(jù),本院確認施救費為500元。綜上,原告魯XX的損失本院確認為12440元:1、車損11320元;2、施救費500元;3、評估費450元;4、其他損失(訴前保全費)170元。
關(guān)于本案的賠償主體,皖LXXXXX(蘇CXXXXX)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故甲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乙保險公司再根據(jù)保險合同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魯XX車損2000元,應予扣除。該事故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楊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魯XX超出交強險保險限額賠付以外的剩余損失,由被告楊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魯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法合理的損失應得到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魯XX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外的損失:車損9320元、施救費500元,共計:982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魯XX9820元。
二、原告魯XX的評估費450元、其他損失170元,共計:620元,由被告楊XX賠償原告魯XX620元。
三、駁回原告魯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項至第二項判決內(nèi)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元,減半收取86元;由原告魯XX負擔26元,被告楊XX負擔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葛義金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盧立新
書記員 許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