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倪XX、郝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002民初331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顧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XX,男,漢族,住榮成市。
被告:郝XX,女,漢族,住榮成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倪XX、郝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代償款45627.36元、保險費29814.6元及違約金(以75441.9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0月17日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按照,每日0.06%計算);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損失9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為:2019年4月23日,被告倪XX在原告處投?!秱€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威海分行。后被告倪XX與光大銀行威海分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貸款47000元用于消費。貸款發(fā)放后,被告未能按約定還款,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按照保險合同向光大銀行履行了賠償責任,光大銀行為原告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已收到原告支付的代償款,并將其對被告追償?shù)娜繖嘁孓D讓給原告。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對債務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處理。
被告倪XX、郝X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23日,被告倪XX以投保人的身份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貸款金額47000元,保險金額52340.8元,保險費31568.4元,按月交納,每月繳納保險費876.9元。賠償?shù)却跒?0天。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全部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guī)定期間內的還款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即視為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保險人自理賠當日開始計算,以投保人尚欠全部款項為基礎,按每日0.06%向投保人收取滯納金。保險人理賠后所取得的求償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等從權利。2019年4月29日,被告倪XX與光大銀行威海分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47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償還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并約定罰息、復利等。合同并約定,借款人應承擔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所需的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合同簽訂后,光大銀行向被告倪XX發(fā)放貸款47000元。自2019年7月29日起,被告倪XX未按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逾期達到80天,保險事故發(fā)生。2019年10月17日,原告向光大銀行代償45627.36元,光大銀行將追償?shù)娜繖嘁孓D讓給原告。原告與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就本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師服務費為900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合同、貸款合同、理賠確認書等書證及當事人陳述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以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光大銀行威海分行與被告倪XX之間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被告倪XX未按時足額還款,構成違約,光大銀行威海分行有權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刻償還全部已貸出貸款本息和其他應負款項,即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以后,在賠償范圍內依法取代了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享有貸款合同約定的能夠實現(xiàn)該債權的所有請求權,故原告要求被告倪XX支付理賠款,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尚應支付部分保險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保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代為償還借款本息后被告未償還原告,故原告要求支付欠款違約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承擔催收產生的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用,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上述借款系倪XX所借,被告郝XX不是借款人,原告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倪XX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郝XX承擔共同還款義務,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倪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代償款45627.36元、保險費29814.6元及違約金(以75441.9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0月17日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按照每日0.06%計算);
二、被告倪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律師費損失9000元、保全申請費102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6元,由被告倪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