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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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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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82民初3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深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深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4樓、5樓。
負責人:王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被告人壽財險深州市支公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上人員保險賠償款10000元、施救費800元,合計108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冀T×××××號車的所有人,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50萬元商業(yè)保險。保險期為2017年5月24日0時0分至2018年5月23日24時0分止。其中包括保險金限額為1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2017年12月29日17時10分,王XX駕駛冀T×××××號車沿深州市恒誠路(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歐迪寵物食品東側(cè)路口處時,與沿歐迪寵物食品東側(cè)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鄭碧松駕駛的冀T×××××號二輪摩托車相撞,后雙方車輛失控,又與沿歐迪寵物食品東側(cè)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路口向東右轉(zhuǎn)彎的高楠楠駕駛的冀T×××××號車相撞,致三方車輛損壞、鄭碧松受傷、冀T×××××號乘車人李甜受傷、冀T×××××號車乘車人謝成南受傷的交通事故。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高楠楠、鄭碧松、謝成南、李甜不負此事故責任。原告王XX所有的車牌號為冀T×××××的小型載客汽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支出施救費800元,賠償車上人員李甜45500元。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因此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10000元,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施救費800元。現(xiàn)依法提起訴訟,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判如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及車上人員乘客責任保險10000元并不計免賠。原告的施救費在(2018)冀1182民初1180號民事調(diào)解書中已經(jīng)載明保險公司對該部分損失已經(jīng)進行賠償。原告如未向車上人員李甜賠償,應由李甜進行主張。對于其損失,根據(jù)相關(guān)證據(jù)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和要求的項目質(zhì)證如下:對收到條真實性、關(guān)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張濤收錢是李甜的授權(quán),不能證明原告已經(jīng)向乘車人李甜進行了賠償。本院認為,原告持有其車上人員(乘客)李甜的住院原始票據(jù)應視為原告對李甜進行了賠償,該收條是對原告持有住院票據(jù)的進一步印證,故對該首條應予原告提交的其它證據(jù)相互印證并予以確認。對于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其它證據(jù)和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在卷佐證并予以確認。本院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查明以下事實:2017年12月29日17時10分,原告王XX駕駛冀T×××××號車沿深州市恒誠路(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歐迪寵物食品東側(cè)路口處時,與沿歐迪寵物食品東側(cè)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鄭碧松駕駛的冀T×××××號二輪摩托車相撞,后雙方車輛失控,又與沿歐迪寵物食品東側(cè)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路口向東右轉(zhuǎn)彎的高楠楠駕駛的冀T×××××號車相撞,致三方車輛損壞、鄭碧松受傷、冀T×××××號乘車人李甜受傷、冀T×××××號車乘車人謝成南受傷的交通事故。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王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高楠楠、鄭碧松、謝成南、李甜不負此事故責任。原告王XX所有的冀T×××××號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支出施救費800元已在本院(2018)冀1182民初1180號一案中獲得了解決。原告賠償了車上人員李甜所受損失45500元。原告為冀T×××××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50萬元商業(yè)保險和保險金限額為每座1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包括車上人員險在內(nèi)的相關(guān)保險險種,并足額繳納了保險費,被告出具了保單,保險合同成立。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賠償100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賠償800元的訴求屬于重復訴訟,該主張應予駁回。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nèi)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nèi)(每座)賠償原告王XX損失費用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國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