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與某保險公司、陳敬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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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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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9161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唐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唐逸文,上海永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敬彪,男,漢族,戶籍地安徽省。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負責人王正智。
委托代理人張超,安徽中天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XX與被告陳敬彪、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X的委托代理人唐逸文、被告陳敬彪、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X訴稱,2018年11月1日7時25分許,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萬祥鎮(zhèn)三三公路兩港大道西約800米處,被告陳敬彪駕駛牌號為皖NXXXXX貨車由南向東行駛時,撞到原告由西向東行駛的助動車,造成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陳敬彪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肇事車輛投保于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處。現(xiàn)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72,427.33元(人民幣,下同)、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yǎng)費4,800元、護理費10,710元、誤工費27,280元、殘疾賠償金108,854.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300元、車輛修理費1,0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4,000元。上述損失,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依次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陳敬彪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陳敬彪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超出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由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商業(yè)險保額為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原告?zhèn)樵u定XXX傷殘無異議;三期期限評定過長,不申請重新鑒定。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具體金額持有異議,由法院依法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7時25分許,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三三公路、兩港大道西約800米處,被告陳敬彪駕駛皖NXXXXX輕型普通貨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不慎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敬彪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zhèn)蟊凰歪t(yī)治療。
2019年9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公利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檫M行評定后,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唐XX因交通事故傷致右側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后行內固定術治療,目前遺留右膝關節(jié)功能障礙,構成XXX傷殘。其損傷后合計給予休息期330天、營養(yǎng)期120天、護理期150天。被鑒定人行取出內固定物等治療,應賠償其相應費用?!痹鏋榇酥С鲨b定費2,850元。為此次訴訟,原告支出律師費4,000元。
另查明,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
再查明,皖NXXXXX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同時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病史資料、醫(yī)療費發(fā)票、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保單、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律師費發(fā)票、戶口簿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按照事故責任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作為機動車一方的被告陳敬彪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本院確認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本院根據(jù)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確認由機動車一方承擔100%份額的賠償責任,該損失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余款由被告陳敬彪予以賠償。
本案原告合理損失的確認:(1)醫(yī)療費,本院經審查醫(yī)療費發(fā)票及相關病史,扣除伙食費288元后,憑據(jù)核定為72,139.33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提出扣除10%非醫(yī)保費用之意見,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爭議,本院予以確認。(3)營養(yǎng)費4,800元、護理費10,710元,原告的主張均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4)誤工費,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有實際誤工損失,故本院不予支持。(5)殘疾賠償金,原告根據(jù)其戶籍性質、傷殘等級及定殘日時的年齡,主張108,854.4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告的主張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該項費用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償。(7)交通費,考慮原告的就診次數(shù),本院酌情支持300元。(8)衣物損,本院酌情支持300元。(9)車輛修理費1,000元,原告提供了維修清單及修理費發(fā)票,本院予以支持。(10)鑒定費2,850元,有發(fā)票為證,本院予以確認。(11)律師費4,000元,原告的主張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該項費用由被告陳敬彪承擔。
以上各項損失合計210,313.73元,本院確認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121,3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承擔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項下承擔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項下承擔1,300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承擔85,013.73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4,000元,由被告陳敬彪予以賠償。被告太平洋保險六安中心支公司合計應賠償原告206,313.7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206,313.73元;
二、被告陳敬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4,000元;
三、駁回原告唐XX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8元,減半收取計2,444元(原告唐XX已預交),由原告唐XX負擔295元,被告陳敬彪負擔1,28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69元。兩被告各自應負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姚彩虹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邢茜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