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某保險公司與高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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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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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104民初10106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樓區(qū)、32層、33層。
主要負責人:唐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X,江蘇新高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江蘇新高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X,男,漢族,住南京市秦淮區(qū)。
原告與被告高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XX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高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共計人民幣121702.72元(包括本金119196.69元,利息2506.0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保險理賠款121702.72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被告高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逾期保費共計人民幣10156.25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高XX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高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約定高XX向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借款期限36個月,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本付息。同時,高XX(投保人)就該筆借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信用保證保險,以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簽發(fā)《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每月保險費率為1.9%。2015年11月4日,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高XX發(fā)放貸款150000元。高XX自2016年8月4日開始不再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121702.72元。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確認書》。某保險公司向高XX主張權(quán)利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高XX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個人貸款合同》、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客戶授權(quán)委托書、代償債務確認書、交易明細等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1月3日,高XX向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公司)投保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平安財保公司出具保險單,保單號為100930014029427。該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保險金額為178350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按時繳納保費,每月保費率為1.9%,每月保險費為2850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出現(xiàn)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guī)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等;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shù)/30。
同日,高XX向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某保險公司出具《客戶授權(quán)委托書》一份,授權(quán)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及某保險公司在貸款每月還款當日在其銀行賬戶中扣除其應向保險公司繳納的應繳保費。
2015年11月4日,高XX與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簽署編號為76531516001690的《個人貸款合同》,主要約定:高XX向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借款150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貸款借據(jù)對貸款期限實際起始日與實際到期日另有約定的,以貸款借據(jù)中的約定為準;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40%執(zhí)行,首期執(zhí)行利率為6.65%;如遇國家利率調(diào)整,浮動利率參照調(diào)整后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并按照貸款人相關政策執(zhí)行;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quán)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在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上調(diào)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diào)整之日起相應上調(diào);貸款發(fā)放至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指定賬戶內(nèi),戶名為高XX,賬號為62×××20;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以貸款人提供的還款計劃表為準;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構(gòu)成違約,貸款人有權(quán)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律師費等)。同日,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按約向高XX指定賬戶發(fā)放貸款150000元。
高XX在合同履行期間未按約按時足額向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履行還款義務,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因此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6年10月24日,某保險公司向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支付理賠款121702.72元,其中借款本金119196.69元,利息2506.03元。同日,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向平安財保公司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審理中,某保險公司主張高XX拖欠逾期保險費為10156.25元。
本院認為,被告高XX以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為被保險人向平安財保公司投保,平安財保公司向高XX出具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表示愿意承保,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被告高XX向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借款150000元,未按約定還款,原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平安財保公司授權(quán)按約向光大銀行南京珠江路支行支付理賠款121702.72元,被告高XX需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被告高XX償付理賠款121702.72元及未付保費10156.25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XX在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30天后仍未還款,構(gòu)成違約,原告某保險公司有權(quán)要求被告高XX支付違約金,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公司,其針對本案所涉保險合同已按約定收取保險費用,但并未舉證證明被告高XX遲延給付保險金給其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按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的標準過高,本院酌定違約金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被告高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反駁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的證據(jù),視為自愿放棄抗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21702.72元及違約金(以121702.72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違約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違約金)。
二、被告高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10156.25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37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537元,由被告高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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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陳學明
人民陪審員 馮理平
人民陪審員 王 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見習書記員 孔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