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XX與某保險公司、唐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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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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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20民初174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平XX,男,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X,女,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XX,女。
原告平XX與被告唐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被告唐X到庭參加了庭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48,870.47元。訴訟過程中,原告將醫(yī)療費變更為18,469.97元,增加伙食費部分140元,增加營養(yǎng)費600元,增加護理費2,420元,增加交通費500元,增加車輛維修費1,050元,訴訟總金額變更為32,429.97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5日8時10分,在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光錢路、平莊公路高架橋下處,駕駛號牌為滬CXXXXX小型轎車的被告唐X與駕駛電動車的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唐X負事故全部責任。號牌為滬C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
被告唐X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號牌為滬C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含不計免賠條款)。具體賠償金額方面:鑒定費由保險公司賠付,律師費過高,其他項目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號牌為滬CXXXXX小型轎車在其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含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具體賠償金額方面:醫(yī)療費認可與事故有關部分,要求扣除非醫(yī)保及伙食費部分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由法院審核;營養(yǎng)費認可每天30元;護理費認可每天40元;交通費認可200元;衣物損不認可;車輛維修費定損1,000元,要求原告提供票據(jù);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責任認定等情況屬實;
2、號牌為滬C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含不計免賠條款),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3、本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因傷就醫(yī)共計住院7天、產生了相關的醫(yī)療費共計18,469.97元(其中包含統(tǒng)籌支付部分13,321.53元、伙食費126元)。
訴訟過程中,原告就其傷情及醫(yī)療費用的關聯(lián)性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對于原告的該兩項申請,本院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2月1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稱:被鑒定人平XX因交通事故致傷未構成傷殘,傷后可予以休息30-60日、營養(yǎng)15日、護理30日,與本起交通事故有關的醫(yī)療費用合計為18,469.97元、與本起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費用為127,697.83元,為此原告花費了鑒定費4,250元。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車輛信息、駕駛證信息、機動車投保信息、門急診病歷、費用憑證、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唐X駕駛機動車與駕駛非機動車的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現(xiàn)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唐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結合案情,故被告唐X應對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經核定后的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作為涉案機動車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則應先行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針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在原告的醫(yī)療費損失部分中扣除非醫(yī)保費用的辯稱,在實際治療中,對患者采取何種治療方式由醫(yī)院或醫(yī)生決定,部分必要的醫(yī)療費用并不能被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所全部涵蓋,保險人對非醫(yī)保費用不予理賠,對被保險人而言有失公平,故對此項辯稱本院不予以采信。
針對被告某保險公司鑒定費不屬于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賠付范圍的辯稱,本院認為,鑒定費系原告為證明自己損失所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且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鑒定費不屬于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理賠范圍,故對此項辯稱,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根據(jù)原告的請求金額、被告的答辯意見、相關憑證并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相關規(guī)定酌情予以確定如下:醫(yī)療費,憑票據(jù)扣除伙食費及統(tǒng)籌支付部分,確定為5,022.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7天,確定為140元;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30元的標準計算15天,確定為450元;護理費,原告主張按照2018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資每月2,420元的標準計算1個月,尚屬合理,按其請求,確定為2,420元;交通費,結合案情,確定為300元;車輛維修費,結合案情,酌情確定為1,000元;律師費,原告聘請律師有利于其司法救濟的實現(xiàn),結合案情,酌情確定為2,000元。綜上,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為11,332.44元。上述損失中,屬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項目的為護理費和交通費,屬醫(yī)療費用賠償項目的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屬財產損失賠償項目的為車輛維修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分別賠付2,720元、5,612.44元和1,000元,共計9,332.44元;由被告唐X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計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平XX損失9,332.44元;
二、被告唐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平XX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0元,減半收取計305元,由原告平XX負擔146元,由被告唐X負擔159元;鑒定費4,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廖蔚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