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喬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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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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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699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開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5805967XXXX。
法定代表人:韓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XX,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喬XX,女,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北冀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喬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14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季XX,被上訴人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168500元屬于認定事實和證據(jù)錯誤。1.事故另一方張素海及所駕駛車輛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對于案涉相關損失應由其全部承擔,上訴人公司與其無合同關系,無義務代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在確定我公司的先行賠付責任的情況下,未認定我公司在賠償范圍內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姓`。2.一審判決所依據(jù)的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報告沒有事實和法律基礎,公估結論金額過高,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jù)。公估報告無法確定事故后鑒定前該車輛是否形成了非因本案事故所直接導致的損失,其僅是對該車當下存在的全部車損情況進行了評估鑒定。涉案車輛至事故發(fā)生時,已實際使用了較長時間,車輛本身以及零部件的價格每一日均有不同的變化,其所確定的車輛損失金額沒有事實基礎。3、一審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公估費及訴訟費有誤。該公估報告不具有關聯(lián)性,其所產(chǎn)生的公估費不具有合法性。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4、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施救費1000元有誤。
喬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法合理。一、關于責任的承擔問題。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其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雙方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一審判令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可在賠償被上訴人損失之后,代位行使追償權。二、一審判決認定車損數(shù)額正確。一審委托的公估機構具有相關資質,鑒定人員經(jīng)國家認可,結論真實有效。三、一審判決公估費、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于法有據(jù)。且被上訴人已經(jīng)提交了正規(guī)發(fā)票,該發(fā)票具有證明力。四、施救費有正規(guī)發(fā)票予以證實,系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應由其承擔。
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喬XX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共計1685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9日19時許,張素海駕駛拼裝自卸貨車沿清苑區(qū)保衡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溫仁紅綠燈向東轉彎時,與由南向北喬XX駕駛所有的冀F×××××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喬XX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保定市清苑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清公交認字【2019】第06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素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喬XX無責任。庭審中雙方對事故發(fā)生過程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jù)喬XX申請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冀F×××××號轎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河北天元公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作出公估編號:TY2019-ZA0790號關于冀F×××××號車輛公估報告書,車損金額共計156500元。庭審中喬XX主張冀F×××××號車輛損失156500元,公估費11000元,施救費1000元,喬XX提供了公估報告一份、公估費票據(jù)二張、清苑縣潤達汽車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fā)票一張。某保險公司對喬XX主張的公估報告、公估費、施救費不予認可。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jù)事故車輛保險合同約定,本案所涉糾紛應由某保險公司所在地保定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對本案提出管轄權異議。喬XX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管轄權異議不予認可,提出喬XX起訴后,某保險公司同喬XX共同選定了鑒定機構,并對車輛進行了查勘,應視為某保險公司應訴答辯,某保險公司并未在法院指定的舉證、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有管轄權。另查明,喬XX的駕駛證、行駛證均系合法有效證件。喬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215567.2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2019年3月9日19時許,張素海駕駛拼裝自卸貨車與喬XX駕駛所有的冀F×××××號小型轎車相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保定市清苑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清公交認字【2019】第06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素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喬XX無責任,雙方對事故發(fā)生過程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予以確認。經(jīng)喬XX申請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并出具公估報告,車輛損失為156500元,予以認定。喬XX主張車輛損失156500元,公估費11000元,施救費1000元,公估費、施救費屬于事故車輛查明事故損失的必要支出,有喬XX提供的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為憑,予以認定。以上喬XX各項損失共計168500元(車輛損失156500元+公估費11000元+施救費1000元)。喬XX起訴后,且某保險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舉證、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某保險公司同喬XX共同選定了鑒定機構,并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查勘,應視為某保險公司應訴答辯,某保險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不予支持,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事故車輛冀F×××××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215567.2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喬XX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成立,對喬XX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喬XX經(jīng)濟損失168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喬XX經(jīng)濟損失16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70元,減半交納18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br>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且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其依據(jù)保險合同向上訴人主張保險金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上訴人上訴稱事故責任方為張素海,上訴人無義務代其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的此項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本案中,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作出了車損鑒定,上訴人不認可該鑒定報告,主張該鑒定報告認定的損失不能確定是否為本次事故所造成,且鑒定的數(shù)額過高,但其并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故本院對該公估結論的證明力予以認定。一審判決以該公估報告作為認定車損的依據(jù)并無不當。上訴人此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公估費及訴訟費的承擔問題。上訴人主張公估費及訴訟費不應由其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惫蕾M系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此本案的公估費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本案訴訟費應由上訴人承擔。故對其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施救費。上訴人稱一審判決其賠償被上訴人1000元施救費錯誤。經(jīng)審查,被上訴人一審提交了施救費發(fā)票,用以證實其此項損失。上訴人雖不予以認可,但其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應由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判令上訴人承擔此項費用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舒淼
審判員 王洪月
審判員 陳 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冰潔
書記員王溪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