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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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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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381民初9482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沂市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張X,男,漢族,住新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新沂市雙塘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負責人:馬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支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張X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車輛損失87800元、施救費5000元、評估費5000元,合計97800元,現(xiàn)主張8749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8日11時許,張X駕駛車牌號為蘇C×××××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新沂市505省道盆景小鎮(zhèn)交叉口地段由北向東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潘某駕駛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潘某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張X的損失沒有得到賠償。張X現(xiàn)依法訴訟,要求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2.張X所有的蘇C×××××號車輛在本公司投保車損險屬實,金額為274400元,且有2000元絕對免賠額,每次事故發(fā)生時應對車損部分扣除2000元,本公司在車損限額內承擔車輛損失及施救費;3.張X主張的車輛損失中關于液壓頂15000元的損失應當予以扣除,因從事故照片上來看液壓頂沒有損失,僅是液壓頂?shù)鬃袚p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如下:2019年7月16日,張X所有的車牌號為蘇C×××××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投保的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74400元)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并約定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
2019年7月28日11時許,張X駕駛上述被保險車輛蘇C×××××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新沂市505省道盆景小鎮(zhèn)交叉口地段由北向東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潘某駕駛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潘某受傷,兩車損壞。該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張X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張X支出施救費(吊裝費)5000元。
訴訟中,張X對車輛損失提出鑒定申請,經(jīng)本院委托,徐州信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報告書,結論為77490元。張X為此支出評估費用3850元。
本院認為,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由此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涉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險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予以計算賠付保險金。關于價格評估報告書,徐州信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具有評估資質,其在對損失項目核對、市場詢價后,確定的損失金額為77490元,本院予以認定。張X主張的施救費5000元,系防止和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張X主張的損失應扣除絕對免賠額2000元。張X主張的評估費3850元,系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承擔。張X超出以上范圍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張X保險金80490元;
二、駁回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5元,由張X負擔4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132元;評估費38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秦光輝
人民陪審員 陳 文
人民陪審員 李曉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肖 偉
書 記 員 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