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甲與某保險公司、王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晉08民終32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梁仲國,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男,漢族,臨猗縣,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劉X甲,男,漢族,新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南XX,新絳縣泉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XX,男,漢族,新絳縣。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X(系王XX兒子),男,漢族,住新絳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新絳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5民初32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被上訴人劉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南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XX、王X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按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為:因被上訴人王XX即事故司機系無證駕駛,王X名下的晉MXXXXX號汽車造成本案事故,王XX和王X應承擔全責,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訴請。
被上訴人劉X甲辯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原審判決合理合法,上訴人上訴理由不合理,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王X、王XX未作答辯。
一審原告劉X甲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chǎn)損失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130000元;2、要求被告太平洋財險運城中支在保險限額內(nèi)直接賠付于原告,優(yōu)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查明,2019年1月16日18時10分左右,被告王XX無證駕駛登記在被告王X名下的晉MXXXXX號北京牌小型轎車沿道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新絳縣XX煤XX園區(qū)南社信用社西側(cè)路段時,在左轉(zhuǎn)彎掉頭過程中,與同方向行駛的原告劉X甲駕駛嘉陵牌110型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原告劉X甲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新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第1408251201900000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劉X甲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劉X甲受傷后被送往五四一總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足拇趾近節(jié)趾骨開放性骨折;左足擠壓傷,于2019年2月2日出院,住院17天,花費住院醫(yī)療費16788.63元、門診醫(yī)療費634.81元、合計17423.44元。住院期間王XX墊付原告醫(yī)療費12000元。
審理前,經(jīng)新絳縣泉掌法律服務所委托,山西省新絳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新絳司法鑒定中心(2019)臨鑒字第8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X甲左足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劉X甲的傷后誤工期評定為180天,營養(yǎng)期評定為60天,護理期評定為60天。劉X甲支付鑒定費2500元。
投保人王X作為被保險人為晉MXXXXX號北京牌小型轎車在太平洋財險運城中支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一審認為,王XX無證駕駛機動車,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在左轉(zhuǎn)彎掉頭過程中,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劉X甲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未確保安全通行,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新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1408251201900000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正確合法,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應予確認。被告王XX、太平洋財險運城中心支公司雖對(2019)臨鑒字第8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被告王XX雖系無證駕駛,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精神,對原告主張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恼埱?,予以支持?br>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此次事故給劉X甲造成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7423.44元;2、營養(yǎng)費:根據(jù)劉X甲的傷情酌定50元/天,計算鑒定意見營養(yǎng)期60天,為50元/天X60天=3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山西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出差100元/天的補助標準,計算住院17天,為100元/天X17天=1700元;4、交通費:劉X甲主張2000元明顯過高,鑒于在五四一總醫(yī)院住院,必然支出相應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600元;5、護理費:參照2018年山西省居民服務業(yè)45259元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計算鑒定意見護理期60天,為45259元÷365天X60天=7439.84元;6、誤工費:參照2018年山西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52156元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計算鑒定意見誤工期180天,為52156元÷365天X180天=25720.77元;7、殘疾賠償金:劉X甲一處十級傷殘,計算20年,劉X甲為家庭戶口,參照山西省2018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035元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計算為31035元X20年X10%=62070元;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參照2018年農(nóng)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9172元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和劉X甲的傷殘等級,劉X甲女兒劉鑫虹、2006年3月2日出生、13歲、計算5年,夫妻二人扶養(yǎng),為9172元X5年÷2人X10%=2293元;劉X甲父親劉套套、1946年4月28日出生、73歲、計算7年,3個子女扶養(yǎng),為9172元X7年÷3人X10%=2140.13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為:2293元+2140.13元=4433.13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劉X甲的傷殘等級酌定為3000元。財產(chǎn)損失費無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以上合理損失合計125387.18元。
原告的上述損失1-3項合計22123.44元,應由太平洋財險運城中支在晉MXXXXX號北京牌小型轎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10000元;4-10項合計103263.74元,由太平洋財險運城中支在晉MXXXXX號北京牌小型轎車所投交強險傷殘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全額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22123.44元-10000元=12123.44元,根據(jù)被告王XX承擔主要責任的事故認定,剩余損失的70%的比例為:12123.44元X70%=8486.41元由被告王XX、王X賠償,12123.44元X30%=3637.03元由原告自負。被告王XX墊付原告劉X甲的12000元,作為已付款應予以扣除。扣除其應承擔的賠償款8486.41元為3513.59元,原告應返還王XX。
綜上所述,公民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利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由太平洋財險運城中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一、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在晉MXXXXX號北京牌小型轎車所投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X甲各項損失合計10000元+103663.74元=113663.74元。直接支付到原告劉X甲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新絳縣支行開戶的賬號為62XXX71的銀行卡內(nèi)。限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被告王XX、王X在賠償原告劉X甲交強險賠償不足的損失8486.41元,被告王XX已墊付12000元,剩余3513.59元,由原告返還被告王XX。限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履行完畢;三、駁回原告劉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王XX系無證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與車主王X對本案事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之理由,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故一審認定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所提理由無理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7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蘭曉紅
審判員 衛(wèi)文學
審判員 李俊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