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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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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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122民初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莒縣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莒縣陵陽鎮(zhèn)上莊社區(qū)。
主要負責人:馬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蒙陰桃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
主要負責人:戴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094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魯L×××××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一份,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受損,原被告雙方因保險理賠事宜產生爭議。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由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原告不是被保險人,對于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在被告依法核實原告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上崗證齊全有效的前提下,扣除三者交強險應賠償部分后,對其合理合法損失予以賠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魯L×××××號牌車輛的實際所有人,2018年5月21日原告以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名義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一份,投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235399元)及不及免賠率險等,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
2018年11月28日2時6分許,原告的駕駛員陳濤駕駛魯L×××××/魯Q×××××號牌重型車輛沿莒縣東環(huán)路(振東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莒縣東環(huán)路與日照路路口處時,與董仲金由北向南駕駛的魯Q×××××/魯J×××××號牌重型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莒縣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陳濤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董仲金無事故責任。
經本院委托,日照仁和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格評估報告認定魯L×××××號牌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0420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5200元。
本案審理中,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出具權利轉讓證明,將涉案車輛保險權益轉讓給本案原告。
本院認為,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已將涉案保險權益轉讓至本案原告,故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經日照仁和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保險車輛損失數額為104200元,該鑒定程序合法,實體公正,對該損失數額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請求的鑒定費52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因交強險應理賠部分不屬于商業(yè)險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請求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應賠償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險賠償金109300元(車輛損失104200元+評估費5200元-100元),該損失未超過其投保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被告應當給予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保險賠償金109300元;
二、駁回原告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00元,由原告山東振興物流有限公司莒縣分公司負擔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華穩(wěn)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