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馮X乙、馮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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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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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86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唐山市路南區(qū)。
負責人: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X丙,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乙,女,漢族,農民,住玉田縣。
委托代理人:趙XX,玉田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X甲,男,漢族,農民,住玉田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馮X乙、馮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42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本案被上訴人馮X乙與被上訴人馮X甲系母子關系,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乘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上訴人已經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馮X乙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依法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馮X甲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依法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馮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5390.3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17日,在馮X甲院內,馮X甲駕駛×××車倒車過程中撞傷原告。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馮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致馮X乙受傷,產生了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痢痢淋囋谀潮kU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是:1.本次事故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馮X乙主張,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馮X乙系被保險人親屬,且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應免除其賠償責任。馮X乙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事故責任認定書,以證明事故發(fā)生經過及當事人應負擔責任情況;交強險保險單、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單,以證明事故車輛投保保險情況。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交強險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以證明本次事故不屬于其保險責任。經審查,二被告對事故發(fā)生經過無異議,本院對事故發(fā)生經過予以確認。馮X乙受傷,系因馮X甲駕車不當造成。馮X乙非事故車輛乘員,其與第三者責任險中免責范圍外的第三者無本質區(qū)別。作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家庭成員免賠事項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本次事故雖發(fā)生于馮X甲院內,但其行為與駕車外出具有連續(xù)性,應視為統(tǒng)一整體,且公安機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某保險公司保單中亦未對本次事故發(fā)生地點予以限制或排除,故本院確認本次事故屬于交通事故。2.馮X乙的合理損失。馮X乙提交的住院病案、醫(yī)療費票據真實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據此認定馮X乙告開支醫(yī)療費21476.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40元計算,為1040元。某保險公司雖對馮X乙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質疑,但不能提交反駁證據,對其反駁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確認馮X乙之傷為十級傷殘、誤工期365日、護理期150日、營養(yǎng)期180日。鑒定費為馮X乙為查明案件事實所作必要支出,被告應予賠償。結合鑒定費發(fā)票,本院確認馮X乙開支鑒定費2080元。馮X乙提交的誤工證明及工資表,均不能證明其本人及護理人員在事故發(fā)生前三年平均收入情況,因此不能認定誤工人員有固定收入。馮X乙雖年滿60周歲,但馮X乙是非享受退休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農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主張誤工費應予支持,標準應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23461元。護理費按本地護工報酬標準(參照河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年均工資標準)計算,為16416元。營養(yǎng)費按每天40元計算,為7200元。馮X乙是農村戶口,其主張殘疾賠償金19643.40元,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馮X乙主張交通費未提交證據,結合就醫(yī)及鑒定實際酌定為600元。馮X乙因傷致殘,身心遭受痛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支持,結合侵權人過錯、給付能力和損害后果,本院酌定為2000元。綜上,馮X乙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21476.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40元、營養(yǎng)費7200元、誤工費23461元、護理費16416元、殘疾賠償金19643.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600元、鑒定費2080元,合計93917.30元。一審法院認為,馮X甲駕駛機動車撞傷馮X乙,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馮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事故致馮X乙受傷,馮X甲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馮X甲所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馮X乙損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直接賠償。馮X乙的合理損失,以本院認定為準。某保險公司主張其具有免除責任情形,未能向本院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馮X乙的訴訟請求應部分支持。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馮X乙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計72120.4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馮X乙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計21796.90元;以上合計93917.3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3元,由原告馮X乙負擔117元、被告馮X甲負擔346元,被告馮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346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了保險單、投保提示、投保聲明、機動車第三者保險條款,上述保險材料中簽有馮X甲三個字,證明其就相應投保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解釋說明義務。被上訴人馮X甲否認在上述保險材料中簽過字。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況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北景付忂^程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了簽有馮X甲三字的保險單、投保提示、投保聲明、機動車第三者保險條款,證明其對相關負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解釋說明義務,主張應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但該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且為免除被上訴人責任、加重被上訴人責任、排除被上訴人主要權利,該保險條款為無效條款,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鄒輝平
審判員任素霞
審判員李貴志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