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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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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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終143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負責人:徐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XX,河北鑫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修理工,住威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9)冀0533民初18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在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賠償9000元,其余45000元不應由上訴人承擔;二、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二審訴訟費、一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王XX提出的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約定的賠償項目,不應判決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王XX醫(yī)療費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冀0533民初931號判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在農業(yè)機械損失險項下承擔原告醫(yī)療費95,297.18元,醫(yī)療費用已全額賠償,不應再判決由上訴人賠償,就醫(yī)療費損失上訴人產(chǎn)生了不當?shù)美?。上訴人王XX殘疾賠償金按照條款約定,八級傷殘應給付保險金的30%即9000元,一審法院未按照條規(guī)規(guī)定計算殘疾賠償金。
王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從來沒有提過9000元的事。原來的判決不足以賠付我的醫(yī)療損失。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4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10月15日,原告駕駛冀05.17371號大中型自走式聯(lián)合收割機在自家農田收割玉米時,被收割機傷到右手。原告受傷后在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51日,經(jīng)鑒定原告為七級傷殘,誤工期90日,護理期51日,營養(yǎng)期51日。冀05.17371號聯(lián)合收割機所有人、駕駛員均系王XX,該收割機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有操作人員責任險20萬元,(2019)冀0533民初9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賠償王XX人民幣20萬元。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一份,保險人系某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系原告王XX,意外傷害保險金額50,000元,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4,000元,駕駛、乘坐機動車發(fā)生的意外傷害死亡,殘疾賠償限額50,000元,意外傷害醫(yī)療賠償限額4,000元,非駕駛、乘坐機動車發(fā)生的意外傷害死亡,殘疾賠償限額30,000元,意外傷害醫(yī)療賠償限額1,000元;意外醫(yī)療要求二級及二級以上醫(yī)院,醫(yī)療費用免賠100元后,80%賠付。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經(jīng)審理,一審法院確認原告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確定為95,297.18元;2、參照河北省2018年修理業(yè)年工資標準,誤工費確定為9,849.6元(90天X109.44元);3、參照河北省2018年批發(fā)零售業(yè)年工資標準,原告主張護理費7,107.44元,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確定為2,550元(50元X51天);5、營養(yǎng)費確定為1,530元(30元X51天);6、殘疾賠償金確定為263,976元(32,997元X20年X40%);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確定為39,828.6元(2年X22,127元÷2人X40%+7年X22,127元÷2人X40%);8、交通費確定為2,000元;9、本案系合同糾紛,非侵權糾紛,被告承擔的是合同責任,非侵權責任,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10、鑒定費確定為1,6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未答辯、未提交證據(jù)、未到庭視為放棄相關權利。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被告應依據(jù)合同約定予以賠償,原告的相關損失已超出保險賠償限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4,000元,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人民幣54,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0元,減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提交證1、人身保險的保險單,擬證明非駕駛或乘坐機動車發(fā)生的意外傷害死亡殘疾賠償限額3萬元,意外醫(yī)療的賠償限額是1000元,所以計算賠償?shù)幕鶖?shù)應當是3萬元;證2、2013版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擬證明對于保險限額3萬元,應當分成十個等級,每個等級3000元,按照被上訴人的八級傷殘應當賠付的比例是30%的比例;證3、保險公司關于被上訴人投保保險的網(wǎng)絡截屏,擬證明適用條款是13版的條款。王XX質證稱,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我從來沒有見過,我買保險的時候也沒有告訴過我。本院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但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首先發(fā)生事故時,王XX為駕駛員,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非駕駛或乘坐人員的標準賠償?shù)纳显V請求不能成立;其次,因保險限額不足,(2019)冀0533民初931號民事判決書并未將醫(yī)療費判決賠償給王XX,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醫(yī)療費重復賠償?shù)纳显V請求不能成立;最后,因為某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其免責條款不生效,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按照免責條款減輕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易然
審判員 喬 鵬
審判員 劉素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劉西超
書記員路敬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