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4趙XX與周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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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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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12民初613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趙XX,男,漢族,住南通市通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男,漢族,住南通市通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XX,南通市通州區(qū)中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負責人:盧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祁XX,女,公司員工。
原告趙XX與被告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周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160698元(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22000元;被告周XX就超出交強險部分賠償原告38698元);2.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均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7日17時25分,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qū)東社鎮(zhèn)楊港居10組地段,與由北向南周XX駕駛的蘇F×××××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左前部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通州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周XX負事故次要責任。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周XX辯稱,1.本起事故中其不應承擔事故責任,理由是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存在主動碰撞被告、酒后駕駛、行駛路線不正確、駕駛的電動車不合法、車速過快等諸多因素。2.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電動車的范疇,如果說責任區(qū)分不存在賠償責任上浮的情形,原告所駕車輛按法律意義上應定性為機動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同被告周XX的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7日17時25分,原告駕駛綠源牌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qū)東社鎮(zhèn)楊港居10組地段時,該車左前部與由北向南被告周XX駕駛的蘇F×××××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左前部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至南通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12月22日出院,共計住院15天。原告共計花費住院及門診醫(yī)療費用81972.94元。另外,原告分別于2018年12月9日、12月14日在國藥控股南通有限公司購買人血白蛋白,支付6020元,并提供南通大學附屬醫(yī)院于2018年12月22日開具的病情證明書,該病情證明書載明:原告住院期間需用白蛋白支持治療,原告到院外購買白蛋白共支付6020元。
2019年1月16日,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周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9年10月21日,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通三院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362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趙XX因交通事故致左髖臼粉碎性骨折伴髖關(guān)節(jié)脫位、左脛腓骨中上段骨折、雙側(cè)額顳部硬膜下積液、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左髖臼骨折內(nèi)固定術(shù)后評定為十級傷殘。2、趙XX取內(nèi)固定物費用約11500元(取內(nèi)固定物不影響已評定的傷殘等級)。3、趙XX誤工期限以24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120日為宜(其中2人護理15日,1人護理105日),營養(yǎng)期限以120日為宜。取內(nèi)固定誤工期限以50日為宜,1人護理以20日為宜,營養(yǎng)期限以20日為宜。原告支付鑒定費用2820元。
另查明,1.被告周XX持有D機動車駕駛證,系蘇F×××××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nèi)。2.原告住院期間聘請護工護理,支付護工護理費308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guān)書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交警部門就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對此均不持異議,應作為認定雙方事故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jù)。被告周XX辯稱,原告存在主動碰撞被告、酒后駕駛、行使路線不正確、駕駛的電動車不合法、車速過快等諸多因素,但未有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原告主張在醫(yī)院外購買的白蛋白費用6020元,被告周XX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南通大學附屬醫(yī)院已開具病情證明書,證明原告所購白蛋白系治療所需,且購買時間均在原告住院期間,故本院對該筆6020元費用予以支持。被告周XX認為應扣除護理費679.5元、陪床費140元。本院認為,該費用系原告住院期間發(fā)生的治療護理費用,不應扣除。二次手術(shù)費用11500元,有鑒定報告作為依據(jù),為減少訴累,本院一并在本案中處理。原告其他醫(yī)療費用均有醫(yī)療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醫(yī)療費共計99492.9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周XX認為應扣除住院期間的伙食費52元,本院認為,原告已主張該項費用,故應扣除52元,原告共計住院15天,該費用計218元。3.營養(yǎng)費,根據(jù)鑒定意見,共計1400元。4.護理費,原告主張100元/天,符合當?shù)刈o理標準,護理期限根據(jù)鑒定意見,另原告請護工護理支付護理費3080元,有正式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原告主張17080元,本院照準。5.殘疾賠償金89680元,符合相關(guān)計算標準,本院予以支持。6.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責任,本院支持2000元。7.交通費,本院酌定200元。8.財產(chǎn)損失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損失共計212070.94元。被告周XX駕駛的蘇F×××××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含二次手術(shù)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共計120960元。原告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共計91110.94元,由被告周XX承擔40%的賠償責任,計36444.38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鑒定費2820元,有正式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列入訴訟費項下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趙XX各項損失共計120960元;
二、被告周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XX各項損失共計36444.38元;
三、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4元,鑒定費2820元,合計4024元,由原告趙XX承擔8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3029元,被告周XX承擔9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204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65)。
審 判 長 季敬飛
人民陪審員 朱泳超
人民陪審員 金菊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俞慧慧